单位责任导致职工死亡辞退患病职工要负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何时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何时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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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能工伤职工吗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二、何时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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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用人单位以不适合公司为理由辞退员工合理吗?
在个体公司上班一个月零六天,签署一年为三个月,公司口头告知我不适合公司运营模式提出辞退没有书面声明,通过了解经理说公司是按照工时发放,公司属于餐饮行业刚开始效益不好。有时候经理会提前让我们早下班,如果我被辞退公司有权利扣除这些工时的工资吗?我能否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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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薪水,提前解除应支付,6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必要时你可以向大队投诉或社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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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用什么形式计发工资,毎月五险一金扣除后不能少于你所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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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岗位上因高血压发作中风,我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我公司没参加医保)?其家属提出要我公司安排人陪护合法合理吗?
职工因高血压发作中风,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但根据我国《工伤相关信息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参加医保,应当根据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比例报销其医药费,但不需要安排陪护人员。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岗位上因高血压发作中风,我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我公司没参加医保)?其家属提出要我公司安排人陪护合法合理吗?
职工因高血压发作中风,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但根据我国《工伤相关信息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参加医保,应当根据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比例报销其医药费,但不需要安排陪护人员。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就应当按规定比例报销治疗、陪护费用,但,并不是必须出人护理。
必须说明的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没有死亡的,仍然是正常疾病。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供参考:
1.你提的是有关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受到伤害责任承担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根据工伤认定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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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引发脑出血的病因,若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如劳累过度、特殊的工作环境等,则可视为工伤;若与工作无关,纯病理原因,则不属于工伤,只能按...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亡待遇。不管就报警
我爸在上班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去了劳动局那里认定了是工伤死亡,但不是因工死亡.该怎么赔偿,是在深圳的.
在上班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去了...
卧位、坐位、立位的血压是用于检查血压是否正常的一项辅助检查方法。就医时多数医生都测患者坐位血压或卧位血压,如果只测卧位血压,还有可能测到的是 高血压 ,以致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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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公司聘用员工不慎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心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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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员工不慎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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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是某中日合资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年轻工程师,去年被公司派往日本进行了3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由于技术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于是,他开始对现在的工作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一家日本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看了肖某寄来的个人背景材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 合资公司听到肖某要辞职的消息后,要求肖某先按协议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向合资公司交付4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肖某由于一时拿不出这4万元,就毅然地采取了不辞而别的方式,投奔到了独资公司。肖某的不辞而别,使他在合资公司正干到一半的工程,陷于瘫痪,虽经合资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 合资公司委派一名律师与独资公司进行交涉。“你们公司录用了尚未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肖某,按劳动法的规定,你们公司应当与他一起向我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律师拿出肖某与合资公司的劳动合同书,递给了独资公司的人事经理。&&& 人事经理看过劳动合同书后,说道:“这件事儿,我们公司确实不知道。肖某来应聘时,我们还特意问过他,是否与以前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他说已经解除了一切关系,我们才录用了他。”人事经理诚恳地表示,“既然现在我知道了他还没与你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会马上请示总经理将肖某辞退。”&&& 第二天,独资公司作出决定,辞退了肖某。可是,合资公司继续要求独资公司承担3万元损失的连带责任。独资公司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我们公司并不是故意要录用尚未与合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肖某。是在不知真情的情况下,轻信了肖某的谎言,录用了他,并且,我们在得知真情后,立即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我公司与肖某已无任何关系了,还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这简直是一种无理要求。&&& 那么,独资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评析】&&& 律师评析:&&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因此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需要考虑该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不管该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是否明知这个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事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又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中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验明该职工的身份(即是否与任何企业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像本案中独资公司那样,在尚未查明肖某与合资公司还存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就录用了肖某的话,它同样也要像独资公司那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独资公司与肖某后来又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掩盖它已经侵害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且给合资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一事实,所以,仍然无法免除独资公司应向合资公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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