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还没有竣工验收,是否能办理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权转移登记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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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意见单位: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征集时间:日至8月14日  联系人:王春华 电话:  邮箱: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规则》(青土资房发〔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岛区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登记(以下统称农村房屋登记)。  第三条 农村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的原则。  第四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具备房屋登记条件的,实行房地合一登记发证;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未取得或未换发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暂不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第五条 已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换证条件的,由权利人依申请办理房地合一的权属证书。  第六条 农村房屋登记应当按照调查摸底、测绘量算、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等基本步骤进行。办理农村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村(居)汇总有关申请材料。村(居)委会应就登记申请人身份、签字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涉及房屋处分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二)受理。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房屋所在镇(街道) 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化办)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化办)不予受理。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化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区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化办)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四)公告。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在房屋所在地的村庄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可以中止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五)审核。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载簿。区国土房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两证合一的权属证书。  (七)发证。镇(街道)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化办)从区国土房管部门代申请人领取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由村(居)负责分户发放到权利人。  第七条 农村房屋登记以独立建筑为基本登记单元,符合自然分割条件的可依申请分别办理登记。因分家析产、继承或司法判决的,可按栋、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登记单元,其中的共用部分(如堂屋、厨房等)其产权归属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在记事栏中备注。  第八条 房屋调查测绘应由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测量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测量规范》(BGB/T)执行,采用二级精度。房屋面积测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宅基地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单层建筑物、构筑物,按宗地图确定的现状进行测绘;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按批建范围进行测绘;  (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宗地图为依据,进行现场调查、测量。宗地图记载与现状一致的,以现状为准;若不一致,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大于现状的,以现状为准;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小于现状的,以土地证记载为准。  (三)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单层房屋上加盖的房屋,加盖的部分不予测绘;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翻建的房屋,根据土地使用证中宗地图范围内的房屋长度测绘;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异地拆旧翻新的,只测绘新建房屋,原旧房未拆除的,不予测绘。  第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共有人);(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四)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来源证明;(五) 房屋测绘报告;(六)房屋已竣工证明材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须提供);(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买卖、互换合同、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等,或经公证的赠与、析产、继承协议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和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因继承取得权利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属继承及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房屋所在地镇(街道)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城市化办)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经分家析产、继承、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房屋,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又改(扩)建的,可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用途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法定继承、分户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对因继承取得申请登记的,应收取继承公证文书,或经镇、村二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土房管部门不予登记:(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属于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四)经安全技术鉴定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五)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关房屋建设手续问题,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 日前建造的房屋,需提供原建房审批文件;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当事人出具的申请,村和镇(街道)出具房屋来源合法证明。   (二) 日《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实施之后至日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区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房屋建造时间以土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存档的其他建房材料时间作为认定依据。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造的30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屋,经村民委员会出具房屋已竣工证明,在权利人承诺自行承担房屋质量引起的所有责任的前提下可不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农村房屋无用地、规划、建设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对具体情况进行梳理,会商相关部门并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其中,因历史原因造成有关手续不齐全的,经房屋所在的村、镇(街道)认定其土地来源合法且房屋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出具农村土地房屋来源保证书后,可予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等集中迁建,经有关部门批准异地建房,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第十八条 农村房屋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现又改(扩)建的,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用途进行登记,超占(建)部分登记造册,不发证。  第十九条 原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死亡或终止的,其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权利合法来源证明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 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房屋所有权,其权属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房屋所在集体组织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村房屋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处理超建面积:  (一)日前建造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二)日《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实施后建造的房屋,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1.实际建房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5㎡以内且房屋层数在规划允许建设层数以内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2.实际建房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5㎡以上或层数超过规划允许建设层数的,不予登记。村民利用宅基地建造的自住房屋,规划未明确层数的,按当时建造的实际面积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各村(居)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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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有:   (一)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   (四)房地产证;   (五)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1)因结婚、离婚,权利人发生变更的,提交市房改办出具的变更清单或变更批复。其中,由司法机关判决或调解离婚,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安居房换证申请,应同时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协议离婚,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安居房换证申请,提交的变更清单须双方签字同意;   (2)因死亡,权利人发生变更并已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的安居房换证申请,应同时提交财产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文件;   (3)市房改办批复上备注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安居房换证买卖补充合同》一份。   2.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3.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富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书面文件;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4.有哪些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6.有哪些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1)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3)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7.有哪些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1)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2)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8.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   (2)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   (3)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   (4)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9.业主购买商品房后,为何要等发展商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申办《房地产证》?   根据规定,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买卖、赠与等情形的,当事人应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业主才能办理《房地产证》。   10.拆迁赔偿房能否转让?   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的,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不能转让。   11.什么时候应办理房地产预售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地产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预售合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做备案。   12.办理房地产预售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   (1)富阳市房地产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富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富阳市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5)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开发商增加预售款监管银行时应提交);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3.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   14.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联名买房?   单位和个人可以联名买房。   15.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根据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随房地产同时转移。   16.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为产权转移的日期?   按照规定,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日期应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   17.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按照规定,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18.什么叫房地产交换?   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19.什么叫房地产赠与?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0.什么叫房地产继承?   房地产继承是指房地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房地产继承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1.什么叫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2.什么叫房地产抵押人?   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什么叫房地产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房地产抵押为什么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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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me. 汇深网 版权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屋买卖)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屋买卖)
一、申请人要求
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日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已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
共同共有转为非等额按份共有的,提交共有方式和份额的变更协议;
5& 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登记表二份(整宗土地上的房屋或整幢楼办理此项登记的,日以后初始登记项目办理此项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整幢楼房或者整宗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划拨用地转让的批准文件。
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适用住房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原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房改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出售的,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
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出售的,还应当提交补交不动产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城六区央产房上市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不动产、楼栋或项目除外)。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按照《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日以后网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收取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户籍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
外省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本人页原件。
(3)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需提交军(警)身份证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
(4)联网审核前,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籍自然人需提交北京市住建委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审核通过的证明。
不动产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不动产所有权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申请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不动产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所有权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 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6&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五、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 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 已网签的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因继承、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等致买受人变化的,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内容来自: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责任编辑:何珊(QN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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