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泄露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信息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泄露客户信息银行应该为客户负起严重后果法律责任
出现这个问题,不应该算在个人行为,是实属银行管理不为,因为难以洗清“连环集体盗窃客户钱财”罪责。所以银行应该为客户负起严重法律后果责任。
湖北银行职员倒卖储户信息
每条最高50元
日 10:39:46& 来源: 法制日报
  原标题:湖北多名银行职员倒卖储户信息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警方今天通报,该县一家银行的一名职员以最高每条5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了800余条储户信息,其上线则从包括上述职员在内的多名银行职员手中获取倒卖储户信息达1400余条,非法获利近20万元。
  今年8月初,通山县警方接到一起上级交办的非法提供公民信息案,移交的线索只有一个QQ号。民警通过缜密侦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浮出水面。
  陈程(化名)原本是通山县一家银行的正式员工,工资待遇还不错,这样一份安稳又体面的工作令很多人羡慕。然而,陈程并不满足,上班一年多,他一直羡慕同学有私家车。
  今年1月初,在湖北省孝感市一家银行上班的同学张某打来电话,让陈程利用工作便利,给他提供一些储户的银行信息,并以每条信息50元作为报酬。银行虽有明文规定,严禁对外泄露储户信息,但控制不住内心贪婪的陈程决定铤而走险,两人之间的“交易”就此开始。
  陈程起初偷偷用手机拍照获取储户信息,之后担心被发现,他就用手抄录每一条储户信息,然后通过QQ发给张某,张某则通过支付宝付款。直到8月11日,当民警突然出现在银行的一刹那,陈程才知东窗事发。
  民警查明,陈程利用工作便利,将查询到的储户个人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余额、手机号)以每条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某。警方初步统计,陈程共非法售卖信息800余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
  警方还查明,陈程上线、嫌疑人张某则以50元一条从多家银行职员买到储户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1400多条储户信息被他出售,非法获利近20万元。
  办案民警介绍,电信诈骗层出不穷,泄露个人信息往往是诈骗犯罪的源头。这些储户信息被出售后,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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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泄露信息存款被转走 判决:银行不需承担责任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周志英 孙晓梅
  姜某存在银行卡内的钱莫名被转走,其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却以败诉告终,是什么原因导致姜某卡内6049元被盗?为何姜某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昨日,该案在南宁中院二审开庭,姜某有无透露相关信息给他人,银行是否需对姜某损失负责,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刚汇入卡里的钱不翼而飞
  54岁的姜某是一名在邕务工人员,用他的话说就是,自己不懂什么是手机银行,也不清楚怎么操作网银,对于自己银行卡内的6049元不翼而飞,他很气愤。姜某坦言,他的银行卡此前已开通手机转账功能,存款被转走后他收到提醒短信。日,在广东打工的女儿给姜某尾号为39881的借记卡汇入6000元,姜某到银行排队取钱,然而他很快发现卡内余额只剩下1元,另外6049元已不见,此时距离女儿汇钱不到10分钟。
  活了大半辈子的姜某哪里遇过这种事,他向银行柜员咨询,对方告知他卡上的钱已通过手机银行转入一个叫“邓某某”的账户上。姜某这才想起,这个邓某是他在网上认识的,对方曾承诺可贷款给他,但前提是他需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功能,他一一照办。可这又和邓某有何关联?姜某想不通,他从没有用手机登录过账户,也没有将手机交给别人。他认为银行难辞其咎,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银行当然拒绝,于是双方闹到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在当事银行办理了借记卡,银行负有保证被告存款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姜某作为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虽然姜某声称自己未泄露相关信息,但其在派出所曾向民警陈述其在网上认识邓某,邓某称能够给他贷款,要他之后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因此,姜某在开通手机银行时将开通的验证码告知了邓某,即将涉案银行卡手机银行的开通权利转移给了邓某,邓某掌握这些信息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卡内的存款。姜某涉案银行卡内的款项正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邓某的账户内,因此姜某将其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的验证码泄露给案外人,他对其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应负全部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告从技术证实无责
  姜某不服,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开庭时,姜某一改此前在派出所的证词,称透露验证码、密码给邓某的账号是另一张尾号为96032的银行卡,而不是遭遇盗取的尾号为39881的银行卡。对前后矛盾的说法,姜某辩称做笔录时记错了。银行方面认为,姜某提交的证据清单显示,有一项业务信息提示尾号为39881的卡加办了手机银行,并不是尾号为96032的卡办了手机银行。该卡于日办理开通,同年3月31日转入6000元,同日转出6049元,显然是姜某自己把密码泄露给他人,姜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姜某并没有新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被告银行从技术上证实,手机银行需要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其他手机号无法登录,若不是获得验证码和卡密码,其他人根本无法操作账户内的存款。
  庭审双方争辩激烈,姜某拒绝庭后和解,案件将择日再作宣判。
  老友说法
  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市民不要以为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即使泄露了个人信息,银行卡里的钱还是安全的。保护银行卡安全,必须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外泄,尤其是卡号、密码、签约手机号等。 (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孙晓梅)
编辑: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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