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购房合同起诉状有什么后果,购房的合同解除会有何后果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交房后发现购房合同丢了,会有什么危害
浏览次数:0
回答被采纳后将共获得20
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购房合同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也是在发生纠纷时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依据,所以购买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才可以,可是万一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如果购房合同丢失,不要惊慌失措,因为你还有这几个方法可以补救。  []
浏览量:4226
153440浏览
位提问人正在寻找答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5,asku:0,askr:79,askz:19,askzx0:346,ask0:0,RedisW:2askR:0,askD:457 mz:nohit,askU:0,askT:0askA:461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您的位置:
& 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 10:34&&
来源:合家网
什么是购房合同?& &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大问题:& &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 问题九:拒签购房者提出的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您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广州是比较普遍的,一些热销的楼盘也都如此。& & 问题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写银行存取款时需要在金额前加写$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现金一样,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会给开发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机。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一旦这种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证,购房者即使不承认,也是口说无凭,难以举证伸冤。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 购房合同是为了保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以合同为法律依据。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少人觉得买的不划算或者因为楼盘负面新闻不断等各种原因而想要解除购房合同。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当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呢?发生以下情况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存在重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会影响正常的居住。3、卖方明示违约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开发商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4、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5、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已预售的商品房,房产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款的变更。房产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6、面积误差超过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植超过3%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产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7、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8、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10、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11、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12、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13、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14、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15、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也可退房。& & 以上就是合家网整理出来的关于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关解答。买房子毕竟是一件大事,谁也不愿意自己辛苦赚的钱,最后却打水漂了。一旦出现上述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因部分文章无法获得来源信息,请文章作者能够理解并且尽快通知本站以便正确标注来源。

资讯焦点推荐
合家网&& 09:11
合家网&& 09:07
合家网&& 09:04
合家网&& 10:05
合家网&& 10:00
宜昌楼盘动态
合家网&& 18:36
合家网&& 18:12
合家网&& 16:51
合家网&& 15:18
合家网&& 15:15
读完《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51203篇文章
欢迎搜索宜昌买房哥关注公众号,进买房群,买房咨询,买房交流。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技术咖,业余研究房产投资,研究城市有北京,武汉,宜昌。看房200套
石头大侠 ?
多年任职报纸,从事地产板块
任职于宜昌主流传媒集团《房产周刊》主编,行业杂志《宜昌房地产》主编,深耕房地产行
在宜昌地产行业5年,对区域,政策比较清楚
宜昌人民广播电台FM100.6房产节目《城市家园》主播
三十多年分别从事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信访投诉、房地产协会及房地产行政
一线专业地产人,营销总监,宜昌城区9大板块房产,任你提问
阿利哥&阿利创意?
创意,不是创造产品,但创造产品灵魂!
猛拍一砖——王恒
网名“”猛拍一砖”,媒体从业者,宜昌土著,亲历宜昌三十年发展,熟悉这座城市的每一
宜昌热门楼盘
8700元/m²
5700元/m²
6200元/m²
7900元/m²
4900元/m²
7500元/m²
5400元/m²
6300元/m²
5750元/m²
5500元/m²
点击加载更多
2017年合家网股票/基金&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作者:刘楠
  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
  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造的上述房产一套;张大城委托A银行望大路支行将所借款项划入宏辉公司账户,并由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等。同日,张大城、A银行望大路支行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用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对其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借的41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等;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了借款义务。
  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解除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辉公司代张大城偿还张大城所欠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在偿还贷款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事项等。
  日,张大城给A银行望大路支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通知A银行望大路支行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银行望大路支行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该通知书于日送达A银行。A银行望大路支行并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酿成张大城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诉讼。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购房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履行《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用其所购房产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张大城所购买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合同》目的亦均已实现。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时解除;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张大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双方签订的《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自通知书到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时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虽被解除,但因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且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故张大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抗辩如下:(1)A银行望大路支行债权已经消灭,按照合同约定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张大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认定债权未消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A银行望大路支行是债权人,张大城是债务人。一审法院查明上述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将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既宏辉公司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A银行望大路支行。(3)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协助张大城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那么A银行望大路支行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大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合同约定。(4)一审判决适用错误。本案不存在债务转让问题,更不存在债务转让无效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恶意的,企图以退房手段逃避偿还银行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张大城对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解释并未免除张大城的还款责任。即使解除,也不意味着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抵押房产还继续享有抵押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按约定向张大城发放了贷款,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于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日签订《退房协议》,该《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不能证明张大城所述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的行为,使A银行望大路支行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而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
  从上述争议来看,各方对于退房协议是否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解除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退房协议虽然可以由买卖房屋双方协商签署,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解除。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虽然前述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会发生“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本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目标实现,因此不能简单认可买卖双方可以随意随时解除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涉及第三人――银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正因如此,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指出 “《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这是合理、合法的分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准确把握前述司法解释本意,否则该条司法解释将会成为开发商和购房人损害银行利益的工具。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了买卖合同的撤销和解除与银行利益的关联性,并且在程序上给予了必要的保障。该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里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设置了有独立请求权的银行参与的机制。
  对银行的启示
  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银行贷款风险是甚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更是如此。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项下权益的维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应积极进行抗辩。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随意解除或宣告无效、可撤销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范了法院支持解除、可撤销或无效买卖合同的情形。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使在这些明确规定下,对于确实有相反证据的,银行应积极进行抗辩。
  银行在审查按揭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否则银行将会承受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引发的信贷风险。由于《司法解释》明显倾向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即使银行已经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买受人提出解除买卖房屋合同的请求,并进而危及银行借款合同利益。可见,银行做好放贷前抵押物的审查甚为必要,否则银行很难追究借款人的责任,而只好转向借助抵押物来保障债权。
  银行应关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事项。因为法律一般支持当事人事前约定解除条件实现而解除合同。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建筑面积引发买卖合同争议上,也支持约定处理原则,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甚至在延迟交付房屋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解除事项,关系到银行能否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银行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进行关注,在格式化合同之外,对另行设置的解除条款更有必要重点关注。
  谨慎对待买卖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尤其对银行贷款发放后的此类协商解除应进行积极的抗辩。本案例就是典型的贷款发放后,买卖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其中的意图可能比较复杂。如果买卖双方不存在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情形,则其中可能存在借款人和开发商串通损害银行债权的问题。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中,这种现象发生的几率更高,因为借款人和开发商可以通过价格下降较大的房产来抵偿银行的贷款,而摆脱银行追偿借款的风险。
  (作者单位:(,)法律合规部)
07/10 11:3607/10 10:3907/10 08:1107/10 07:1007/10 04:3307/10 04:3307/10 04:3307/10 03:37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买房人如何解除购房合同
所在地区:湖北 - 武汉
手  机:
电  话: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53612
执业机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洪山礼堂省委正对面)
按专业找吉安律师
买房人如何解除购房合同
作者:吴红梅  时间:  浏览量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的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理由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3、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4、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理由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理由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是商品房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的十二个法定理由。买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卖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协议的为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个别情况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种情况下,买房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