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公公儿子媳妇离婚女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得到抚养费吗?

给儿子买的车儿媳也有份吗_网易新闻
给儿子买的车儿媳也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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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15时,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的冯淑华律师如约来到本报“权威在线”,接听关于婚姻纠纷和房产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短短两个小时内,有30多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但由于时间关系,冯律师只对其中十几位读者进行了帮助。在此,本报摘取其中几例。
继父去世母亲名下房产怎么过户
陆女士:母亲现年85岁,要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但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母亲在购房时共有权人登记上有我继父的名字,但我继父已经去世,当时约定的是全部房产归我母亲所有。可是房子的钱是母亲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怎么办?
冯律师:您可先去房地局查清相关信息,和继父的亲生子女进行协商,要求继父的亲生子女对上述房产无争议,然后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即可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
小两口闹离婚相关财产怎么分
于女士:儿子2006年结婚,现在小两口闹离婚。2010年,我在丈夫名下买了房产,给儿子名下买了轿车和铲车,现在离婚,女方提出要房子和20万元,房子女方能得到吗?这些财产该如何分?
冯律师:房子是您和您丈夫的共有财产,和儿子没有关系。轿车和铲车属于您儿子和您儿媳妇的共有财产,除非您在给儿子买车和铲车时,明确表明是给儿子购买的,法律才可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结婚不久提出离婚彩礼能否要回
王女士:我弟弟在春节前领了结婚证,春节后结婚,当时与女方协议,女方不要彩礼,只是结婚时表面给别人看一下,但之后女方并没有还回彩礼。他们生活半个月后,双方提出离婚。当时给女方的彩礼是3.8万元,离婚后是否可以要回?
冯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您弟弟的情况只有符合第三种才可以退还彩礼,如果不符合,彩礼是不能退还的。
属于丈夫的房产他哥哥一直住着不腾
宋女士:我公公去年10月去世,去世前口头说了一下房产分配情况,遗嘱没有来得及写。其中有一套房子是给我丈夫的,但是丈夫的哥哥一直住着那套房子,也不腾出来,房产证已经办了过户手续,名字是丈夫的,这种情况怎么办?
冯律师:首先,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解决,如果还是不行,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您丈夫的哥哥腾房,进行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时判的房子没过户若拆迁担心损失赔偿款
陈女士:我和前夫离婚时,两个孩子判给了我,当时分了两间房子。因为前夫不愿意出抚养费,后来就又多给了我一间房子。现在村里搞拆迁,但是房主还是前夫,如果拆迁后房屋赔偿款他要强行夺走怎么办?
冯律师:因为您离婚时,关于房子的分配有合法的法院判决书,因此,您可以将判决书拿给村委会做证明,这样就可以得到补偿款。
本报记者李永江
(本栏目与太原市律师协会合办)
作者:本栏目与太原市律师协会合办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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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拆迁安置人,你应当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由于房子在你公公的名下,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才能争取到一部分产权。
房子是你公公的,上面如果没有你的名字,那这个房子是不可以分的!你老婆的户口在你家名下也没关系,只要产证上没她的名字即可!前提是婚前财产!
在公公名下的话你分不到,只能多要点抚养费
房子是你公公的,上面如果没有你的名字,那这个房子是不可以分的!你老婆的户口在你家名下也没关系,只要产证上没她的名字即可!前提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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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租房:妻子得胃病妈宝男就离婚 每月仅付儿子抚养费150元-扶养,一家人,复婚,胃窦,离婚,前妻,媳妇,女士,刑事责任,抚养费,-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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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得胃病妈宝男就离婚 每月仅付儿子抚养费150元
原标题: 妻子得胃病,妈宝丈夫就离婚梁先生和姚女士曾经是一对夫妻,姚女士是外来媳妇,在上海打工。2000年,经人介绍结识了梁先生后,很快就结婚生子。谁知在生下儿子后的几个月,两人就分道扬镳了。其实姚女士并不是常人眼中的恶媳妇,自从嫁给梁先生后,一直是以好媳妇的标准要求自己,对公公婆婆孝顺,对家庭负责。可能是外来媳妇的原因,婆家人对她并不好。姚女士满以为为梁家添了孙子,家人应该改变对她的看法,但她生下儿子后,婆婆仍然对她是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久姚女士略感不适,经医院诊断患了重度胃窦炎。婆婆更来劲了,错误地认为胃窦炎就是胃癌的前期病状,硬是让儿子离婚,省得日后背包袱。梁先生是个典型的妈宝,对母亲言听计从,这样他便与姚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调解现场,梁先生不承认离婚是因为母亲,认为姚女士平时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母亲争吵导致离婚。对此我心怀疑虑:既然姚女士一直以好媳妇标准来要求自己,怎么会经常与家人吵闹呢?从姚女士的日常作息上看,她根本没时间与家人吵架,而且梁先生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显而易见,梁先生与妻子离婚就是因为姚女士当时患病,他不想背这个包袱。为此我严厉批评梁先生,《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妻子患病作为丈夫本应呵护、照顾,而梁先生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反而以离婚来逃避,于心何忍。离婚已经十多年的双方,如果不是孩子的户口问题,也许不会再见面。这次,来找我们调解是为了孩子的户口。当年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姚女士。由于姚女士是农村户口,娘家拒不接受外孙落户,因此,儿子户口一直空挂着。为此姚女士曾几次三番恳求梁先生,均遭到拒绝。梁先生称,孩子一直与前妻在乡下生活。十多年来,父子俩只见过一面,自己只是每个月支付150元抚养费,与孩子没有感情,户口就应该由前妻负责。姚女士语带哽塞地告诉我,前夫对儿子的抚养费总是拖延,甚至拒付,好几次都是通过强制执行才拿到钱。梁先生则认为孩子并不在姚女士身边生活,一直由孩子的姨妈抚养。我指正梁先生的错误概念,不管孩子交给谁照顾,姚女士都是孩子的抚养人,梁先生应该把钱给她。调解中我发现,这一对离婚十来年的双方,至今都没有重新组织家庭,而且都活得很艰难,在相互的交谈中也没有恶意攻击,特别是问到离婚是父母怕媳妇的病增加家庭负担而精心策划的,并不是梁先生的本意,对此梁先生默认了,而且流露出后悔之意。“你想过复婚吗?”梁先生告诉我,他曾向前妻提出过复婚,因无法满足前妻买房的要求,加上前妻为了孩子抚养费的事经常上门吵闹,让他心生厌恶,复婚之事就此搁浅。我建议他们俩应该首先考虑复婚,复婚后可以自立门户,儿子落户后就可以申请廉租房,一家人重新开始。当然,我也批评了姚女士不会做人。如果她不是每次上门吵闹,而是让儿子寒暑假回来,拉近孩子和梁先生家人的距离,哪一个爷爷奶奶会不喜欢自己的孙子?两人接受了我的意见,真希望他们能破镜重圆,孩子有归宿,一家人和和美美地过日子。【律师点评】《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相互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这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再引申开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实践中也会遇到这种问题,当夫或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时,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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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得胃病妈宝男就离婚 每月仅付儿子抚养费150元
日 15:03 来源:新民晚报
原标题: 妻子得胃病,妈宝丈夫就离婚梁先生和姚女士曾经是一对夫妻,姚女士是外来媳妇,在上海打工。2000年,经人介绍结识了梁先生后,很快就结婚生子。谁知在生下儿子后的几个月,两人就分道扬镳了。其实姚女士并不是常人眼中的恶媳妇,自从嫁给梁先生后,一直是以好媳妇的标准要求自己,对公公婆婆孝顺,对家庭负责。可能是外来媳妇的原因,婆家人对她并不好。姚女士满以为为梁家添了孙子,家人应该改变对她的看法,但她生下儿子后,婆婆仍然对她是横挑鼻子竖挑眼。不久姚女士略感不适,经医院诊断患了重度胃窦炎。婆婆更来劲了,错误地认为胃窦炎就是胃癌的前期病状,硬是让儿子离婚,省得日后背包袱。梁先生是个典型的妈宝,对母亲言听计从,这样他便与姚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调解现场,梁先生不承认离婚是因为母亲,认为姚女士平时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母亲争吵导致离婚。对此我心怀疑虑:既然姚女士一直以好媳妇标准来要求自己,怎么会经常与家人吵闹呢?从姚女士的日常作息上看,她根本没时间与家人吵架,而且梁先生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显而易见,梁先生与妻子离婚就是因为姚女士当时患病,他不想背这个包袱。为此我严厉批评梁先生,《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妻子患病作为丈夫本应呵护、照顾,而梁先生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反而以离婚来逃避,于心何忍。离婚已经十多年的双方,如果不是孩子的户口问题,也许不会再见面。这次,来找我们调解是为了孩子的户口。当年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姚女士。由于姚女士是农村户口,娘家拒不接受外孙落户,因此,儿子户口一直空挂着。为此姚女士曾几次三番恳求梁先生,均遭到拒绝。梁先生称,孩子一直与前妻在乡下生活。十多年来,父子俩只见过一面,自己只是每个月支付150元抚养费,与孩子没有感情,户口就应该由前妻负责。姚女士语带哽塞地告诉我,前夫对儿子的抚养费总是拖延,甚至拒付,好几次都是通过强制执行才拿到钱。梁先生则认为孩子并不在姚女士身边生活,一直由孩子的姨妈抚养。我指正梁先生的错误概念,不管孩子交给谁照顾,姚女士都是孩子的抚养人,梁先生应该把钱给她。调解中我发现,这一对离婚十来年的双方,至今都没有重新组织家庭,而且都活得很艰难,在相互的交谈中也没有恶意攻击,特别是问到离婚是父母怕媳妇的病增加家庭负担而精心策划的,并不是梁先生的本意,对此梁先生默认了,而且流露出后悔之意。“你想过复婚吗?”梁先生告诉我,他曾向前妻提出过复婚,因无法满足前妻买房的要求,加上前妻为了孩子抚养费的事经常上门吵闹,让他心生厌恶,复婚之事就此搁浅。我建议他们俩应该首先考虑复婚,复婚后可以自立门户,儿子落户后就可以申请廉租房,一家人重新开始。当然,我也批评了姚女士不会做人。如果她不是每次上门吵闹,而是让儿子寒暑假回来,拉近孩子和梁先生家人的距离,哪一个爷爷奶奶会不喜欢自己的孙子?两人接受了我的意见,真希望他们能破镜重圆,孩子有归宿,一家人和和美美地过日子。【律师点评】《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相互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这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再引申开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实践中也会遇到这种问题,当夫或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时,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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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闹离婚 公公法庭上帮助儿媳证明儿子出轨
10:27:15 京华时报
     
  儿子和儿媳闹离婚,身为父亲和公公的张老汉毫不犹豫地站在了儿媳妇这一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张老汉到庭称赞儿媳善良本分,愿意证明儿子因出轨有错在先,希望法官帮忙挽回孩子的婚姻。
  40岁的张凯起诉称,1994年10月他和王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第二年登记结婚,随后生育一子。因婚前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王莹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儿子18周岁。
  开庭当天,陪同王莹出庭应诉的是其公公张老汉。庭审中,王莹表示不同意离婚,她没说几句话便泪流满面。张老汉情绪非常激动,连声质问儿子为什么寡情薄义因外遇抛妻弃子,为什么非要毁掉这个家。面对老父的质问,张凯只是低头不语。
  为了维持法庭秩序,法官先宣布休庭,并将张老汉请到调解室。张老汉告诉法官,儿子和儿媳是自由恋爱结婚,家庭曾美满幸福。2007年儿子有了外遇,家里开始出现争吵。2008年初,儿子不顾父母劝说竟提出离婚,后来干脆不回家,两年多来也没探望过父母。
  张老汉说,儿媳王莹为人善良本分,即使受了委屈,在家里也从不发脾气,尽力侍奉好公婆、抚养孩子。他和老伴看在眼里,疼在心头。为了帮儿媳讨公道,挽救这个家,他还找人联系过儿子的“第三者”,并写信劝其与儿子分手,对方也有回信。张老汉说,他一直保留着这些往来通信,如果儿子坚持打离婚官司,他就用这些证据证明儿子出轨,存在过错,以支持善良的儿媳。
  恢复庭审后,王莹希望法官能进行调解,不想离婚。但张凯一直不为所动,坚决要离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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