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停业后可以变更法人吗

企业法人歇业解散后的若干法律问题解析(续)
二、对不同观点的理解与评析综上所述,对应的,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做法,最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意见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灭。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和法经[2000]24号函均认为吊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后果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直接和现实地提示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公权行为的实质意义,即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对违法的市场主体强行淘汰。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的最来历的行政处罚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所有的处罚措施中,其来历程度仅次于人身自由罚,对企业来说,则是最来历的处罚措施。这种措施又是现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 用的一种处罚手段。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工商行政机关行使吊销营业执照权利的情形多达7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6种情形。吊销营业执照所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立法、执法、司法的本意和目的而言,在于因其商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强行其退出市场,否定其商主体(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剥夺其继续经营权。对于为商目的的而设立的特殊民事主体的商组织—企业法人而言,被剥夺了继续经营权后,它就从特殊的商主体减等为一般民事主体。特别是进入清算阶段以后,其根据章程设立的意思机构将解散,意志自由将在很大程度上让位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人的人格私法上的后果,即由谁来承担它的民事责任,若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必将使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受阻,甚至会使违法者从中受益,最终会扰乱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其实不然,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清算主体负有清算义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民法通则》第45条、第47条和《公司法》第192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法定的解散事由,应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进入清算阶段。笔者认为,只要清算主体(指依据法律对需要清算的企业法人负有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第192条及《企业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等规定,在企业法人解散后,及时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债权人维权时遇到的障碍便会有效得以排除。第二种观点,虽在实践中解决了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使权利人维护权利时遇到程序上的障碍得以排除,但并没有完全从理信纸上认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律地位。我国实行严格的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法人的成立要经过设立和取得两个阶段。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全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能成立,其标志就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终止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比成立更为严格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5条、46条及《公司法》第190条、191条、192条、197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8条规定,当出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后,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才终止。因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吊销必定使其丧失了法人人格权中的主权权利经营权,致其法律人格减损,即由营业法人减等为清算法人,并导致该法人人格消灭,企业终止。三、企业法人歇业解散后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第47条和《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法定的解散事上,应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进入清算阶段,在注销登记以消灭其法人资格之前,了结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这便构成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及连带责任和企业法人的清偿责任。(一)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所谓清算责任,即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清算主体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清算主体,是指依据法律对需要清算的“企业法人”负有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第192条及《企业法》和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等规定,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的不同类型,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主体可归纳如下:1、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2、非公司制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或投资人);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4、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全体成员;5、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为其联营各方;6、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主休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7、其他类型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人或投资者。基于上述归纳和界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完全可以也没有必要再继续具有主全资格,其遗留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由负有清算责任和义务的清算主体承担。清算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内容有以下几点:1、清算主体依法赋有义务组成清算组织,并由清算组织完成以下的事务;2、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了结未完全的事务;3、制定清算方案,以清算所得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4、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法人终止。(二)清算主体的补偿责任现代企业制度中,特别是公司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即企业的股东(出资人)的人格与财产相分离,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仅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即信用基础寄托于自身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种真实和稳定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社会的交易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我国《企业法》,特别是《公司法》坚持贯彻了大陆法系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但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出资人)即清算义务人为自身的利益,常常破坏“资本三原则”,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在进入清算阶段后怠于清算,甚至私分侵吞公司财产。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确立了清算主体(股东、出资人)承担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双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三)清算主体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补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它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3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由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清算主体(股东、出资人)若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便要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四)清算主体怠于清算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对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的职能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进行清算,甚至侵占、私分企业财产,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对此债权人有权向清算主体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公开表示:“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这债的理论,要确定清算主体的侵权责任,其在构成要件上,不仅需要有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而且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关单位或个人如不履行,即有过错,如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则符合上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清算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审判实务中,涉及到很多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案件,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往往人去楼空,资产闲置,日渐损耗,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又推委责任,不依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也只是将开办单位、投资人或股东作为被告,在查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完全具备法人资格 的情况下,往往只判决开办单位、投资人或股东对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并以清算所得偿还企业债务。这样的判决由于无具体的执行内容,往往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最后沦为一纸判决的空文。因此,如何审理这类案件,维护公平公正,保护正常交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一个新问题。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使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的侵害权行为。我国立法没有确立侵害债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处理此类纠纷,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因此,对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探讨很有必要。现实生活中,如上所述,有些对债权的侵害也来自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比如第三人不尽法定义务致使他人债权侵害等。此种情况只能借助于侵权待业法规范,才能保证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当法律规定一项权利只有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且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是其法定义务时,义务人的不作为势必使那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丧失。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的不作为便对这项权利构成侵犯。首先,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侵权行为泛指一切侵害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中的“财产”不仅指有形的财产,也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诸多权利中,债权作为一种期待权,显然是财产权的一种,只不过与物权相比,它是一种期待的财产权,或者说是消极的财产权,但这不会影响侵权行为法对其保护。侵害债权,造成侵权人预期财产利益即消极财产的损失,完全涵盖在该条文之内。其次,如果侵害债权行为来自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从债权人的立场考察,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无法基于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承认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势必导致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这不仅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滋长肆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这也不符合侵权法的价值取向。第三,现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之一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被有条件突破,强化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集中表现为侵害债权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之合同制度的引入。不可否认,从第三人的立场观察,第三人有时确实 难以知道债权存在,如果不顾及这一事实令所有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难致公允。但这完全可以通过严格侵害债权制度的适用条件来达到平衡债权人存在之间,寻求平衡的目的。在债权受到侵害不能完全忽视与第三人难以知悉债权存在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失为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法;债权人于第三人知悉债权存在的前提下,应有相当程度依侵权行为寻求救济的空间。第四,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前已述及解散的企业法人虽然失去 营资格,但其仍是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主体)对企业法人只负有清算义务,对其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况,清算义务人对解散的企业法人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1、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部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另行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解散的企业法人财产流失,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在被解散企业法人在注册资本限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义务人财产与解散的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承诺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负责处理,应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出具虚假文件,证明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致使企业法人被注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清算义务人在被注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四、企业法人歇业解散后民事诉讼主体的确立及处理民事诉讼主体的确立是否适当,不仅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者的权益,对裁判结果的执行也有实质性意义。人民法院在确立民事诉讼主体时,一般应做到判有所执,不使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企业法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诉讼的结果。企业法人解散后,虽然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解散的企业法人往往已无人员、财产流失,或无人应诉,或裁判结果没有实质的承担者。因此对于涉及解散的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立应有别于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民事诉讼,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和原告的诉讼确立适格的诉讼主体。涉及解散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法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无论是在起诉前企业法人已解散,还是诉讼中企业法人解散,均不影响诉讼的进行,企业法人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可独立参加诉讼。起诉前企业法人已解散的,清算组织可代表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没有清算组织的,鉴于企业法人解散,只是丧失了经营资格,相应的原法人机关也失去了执行经营事务的权力基础,但对于解散的企业法人清算范围内的事务,原法人机关尚存的,应有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诉讼。诉讼中企业法人解散的,诉讼应由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继续进行下去。若未成立清算组织,原法人机关亦无人员,企业法人机关粥进行下去。若未成立清算组织,原法人机关亦无人员,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可以自己名义申请参加诉讼。倘出现无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法院可依据已进行的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迳行裁判。2、以解散的企业法人作为被告的民事纠纷中,因裁判的结果是为了执行有实效,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所以不论诉前还是诉讼中,企业法人解散的,有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尚存的,由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代表解散的企业法人参加诉讼。但执行裁判结果时,应与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相协调,若没有清算组织或原法人机关亦无人员,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若制度审理,可能使支持原告诉请的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案件如在一审阶段,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申请追加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解散的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若原告不申请追加当事人,诉讼可继续进行。如案件在二审阶段,原告要求追加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告知其另行起诉。3、在解散的企业法人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如原告要求解散的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判决应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判决应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费用。若原告同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未及时清算致使债权落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举证证明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原告若无此项请求,法院不应加判。总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止纷息争,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因此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当围绕以上的目的和任务,方便权利人诉讼。若因在诉讼主体上执法的不统一,使债权人在诉讼时无的适从或权利保护受阻,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形象和法律权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问:公司停业法人两年几未购买社保不想补可以吗 答:最好去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等。最好转换成个人缴费。&br /&问:企业在歇业清算期间还要承担职工社会保险吗? 答: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3。&br /&问:我跟公司请长假,老板批了,途中公司停业了,社保我有... 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样能够真正的维护你的权利。&br /&
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车辆在维修养护中心保养期间被火灾烧毁,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保险合同条款的一个时间概念引发了保险公司与车主刘先生的不同解读。即“机动车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
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在打算去澳大利亚留学的同学和家长们应该了解了,申请澳大利亚留学签证,是需要接受电话调查的,而电话调查对于申请澳大利亚留学签证非常重要,所以,各位同学和家长一定要提前做一些准备工作,以下就是86留学网介绍...
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03月09日讯,市社保征稽局3月8日发布通告称,近日,城区某公司法人代表出差时发现自己被列为失信人员,不能正常购买机票。经查询后才得知,起因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曾以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参保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
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济宁平安人寿的网友 :您好,这个情况可以在你原所在公司办理社保接续卡或直接在重庆XX区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在成都那边接着交就可以了重庆平安人寿的网友 :亲,可以转的。1、在重庆社保处开社保缴费证明,2、在成...
公司停业期间法人社保
其他热门词汇
工伤意外、非工伤意外、职业病均可保!
可保50种重疾+15种轻症,轻症豁免保费,保障期间灵活...
可保50种重疾+15种轻症,轻症豁免保费,保障期间灵活...
意外、疾病均涵盖,无医保人群也可投保,取得补偿后赔...
其他热门活动
xyz_product-vm-ins-product2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做为公司法人和股东,是否有权力要求公司停业
做为公司法人和股东,是否有权力要求公司停业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湖北-潜江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270 次
点赞人数:0 人
你好。没有权力的。公司停业必须由股东大会50%以上通过才能停业。希望能帮到你,请上亿东乐购网上商城!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公司长期“停业”,我们股东如何维权?
地区:湖北-潜江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31 次
点赞人数:0 人
您好,可以发到我的qq邮箱
公司“停业”,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
地区:湖北-潜江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232 次
点赞人数:3 人
为什么很难维权,你们是当时的集体企业改制的吧。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正文法律知识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2016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变更法人后债务怎么办
 23人浏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9:37:04
导读:很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到变更法人代表的问题,而这个公司法人变更也可以按照法人意思自主进行。那么2016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
很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到变更法人代表的问题,而这个公司法人变更也可以按照法人意思自主进行。那么2016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二、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8、公司公章9、法人暂住证(原件)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图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受理、发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二、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领取。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四、国、地税变更1、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3、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五、相关许可证也须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公司变更法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影响,这一点不同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同时,公司变更法人也可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只需进行变更登记。&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很赞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播放数:213播放数:1641播放数:263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支付宝法人变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