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朋友转账借钱有义务保留支付宝转账凭证证吗

转账凭据当借款凭证 38万元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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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据当借款凭证 38万元打了水漂
&&&&&日 14:24:52&&&&&&&&&&&&&&
本报讯 为方便朋友周转,嘉善的生意人王先生先后两次从银行共转账38万元给对方。本想着有银行转账凭据作为借款凭证,不料遭到对方一口否认。记者前天从嘉善法院获悉,因为转账事由不明,王先生的第二次申诉被再次驳回,这笔借款也因此打了水漂。
在嘉善做生意的王先生,与尹氏姐弟曾是同事关系,但因借款事件让双方闹进了法院。“当时她打电话给我,说资金周转不灵,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看在曾经同事一场,对方生意做得也不错,我就答应了。”据王先生所说,去年2月,他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向前同事尹小姐转账26万元,同年3月,又向尹小姐弟弟的农行卡上打了12万元。
令他意外的是,当王先生拿着手头这两张转账凭据,向这姐弟俩讨债时,却遭到了拒绝。在庭审中,尹氏姐弟提出这38万元是王先生借用他们的账户,把钱借给了尹小姐的朋友即案外人陈先生,并且有在打钱几天后陈先生向王先生出具的多张借条为证。“借款打欠条是天经地义的事,38万元不是小数目,如果真是我们姐弟俩所借,他怎么可能不向我们讨要借条?”
手拿银行转账凭据,王先生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势必要追回这笔借款。“当时从银行打款过去,基于朋友感情一时疏忽,忘了要求对方打借条,但银行的转账凭据可是实实在在的。”
嘉善法院认为,转账凭据上并没有写明“借款”等字样,用途不明,因此转账凭据仅能证明向对方账户打入款项38万元,但不能证明为何打款(打款可基于多种缘由,如不当得利、第三人借用账户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但现在王先生仅提供了用途不明的银行转账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与尹氏姐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主张,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湖晚报&&&&作者:晚报驻嘉善记者 龚婵婵 通讯员 潘子菁 刘艳容&&&&编辑:曹祎&&&&责任编辑:仅有转账凭证 是借款是还款双方各执一词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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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 是借款是还款双方各执一词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4日讯(王翠 记者 蒋娜)通过银行卡在ATM机转账向好友出借6万元,后好友否认借款并拒绝还款。仅凭一纸转账凭证能否追回款项?
  李小姐与陈先生是私交甚好的朋友。2012年1月,陈先生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李小姐借款6万元,当日李小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陈先生账户划入6万元,碍于朋友面子,李小姐并未要求陈先生出具借据。
  李小姐称,陈先生承诺在一个月之内还款,一年时间过去,陈先生不仅不还款,面对李小姐的催收还振振有词地否认借款一事。李小姐索要无果后,便将昔日好友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6万元借款。
  法庭上,原告李小姐提交了银行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其向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陈先生辩称,他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在早前原告曾向自己借了6万元,所以,原告转给自己的6万元是还款,还款后她将欠条拿走,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终止。对此,被告除了个人陈述外,并未有证人证言或者转款凭证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若原告坚持认为她转的6万元是出借性质,要求被告还款,应该出示借条等相关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款项的性质项究竟是借还是还?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付款事实,作为得到款项的被告一方,对其抗辩有义务提供双方另行存在借款行为的证据。本案中,被告除了个人口头陈述外,无其它任何证据辅助证明其观点,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付款行为系归还以前借款的情形下,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归还6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条、欠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无论是亲友或生意合伴之间,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即使出借人通过银行柜台转账或网上银行转账,都应注明钱款用途,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若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则会加重诉讼一方“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原标题:仅有转账凭证 是借款是还款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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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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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追回借款?)
越秀法院普法学堂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很多出借人出于面子和关系,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想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出借证明,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越秀法院赵法官为您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出借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抗辩存在其他债务或者银行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后,出借人仍应对债务关系的成立提供证据,比如其他证人证言,或者辅助证据予以佐证。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存在诉讼风险,也增加了出借人证明债务关系成立的举证难度。
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是却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原因,银行汇款的用途是多样的,即使出借人在银行转账时注明用途为“借款”,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个人行为,难以获得法院认可。所以在发生借贷行为时,赵法官建议出借人还需与债务人签订“借条”,注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并保留好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据,如果是大额借款,还需要避免现金支付。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出借人也有完整的借款凭据,追讨债务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吴菲
(原标题: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追回借款?)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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