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石家庄倒闭和2017国企改制职工安置企业的职工档案丢失了谁能帮我们?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应当赔偿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应当赔偿。本案当事人已获单位赔偿。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钱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在此之前,我向当事人仔细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庭上又听取了对方的质证意见,现根据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主体
1.第一被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系武汉某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原用人单位”)的改制企业,为本案适格主体。
第一,第一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已被生效的判决书确认。某某区人民法院(2011)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书“本院认为,被告(指本案第一被告)属武汉某某制造公司改制后成产的单位,原、被告间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和有无利害关系的认定,已经(2011)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第一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武汉某某制造公司关于对钱某某等六人终止合同的决定》时,于日在该《决定》背后写道“此件系从改制前原企业档案中调出复印”,并盖上了第一被告的公章,这已很清楚的表明第一被告是原用人单位改制后的单位,原用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是由第一被告承接保管的;
第三,本案第二被告举出这么厚重的一本证据,均证明第一被告系由原用人单位改制而来,其工厂、土地、机械设备、人员均是原用人单位整套搬过来的;
第四,第三被告在庭审时也充分陈述了第一被告系原用人单位改制而来的过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至于第一被告举出几份职工花名册,证明原告非第一被告的职工、第一被告(公司)成立时就没有原告名字。的确,第一被告所举职工花名册的真实性我方并不否认,因为原告2006年被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的职工花名册当然不会有原告的名字,但这并不能否定原告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企业有保管职工档案的义务,当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用人单位的档案依法应由改制后的企业保管,所以,第一被告所举证据并不能否定其对原告档案保管的法定义务,既有义务而没有履行,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之也就应受法律保护。
2.第二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为原用人单位的投资设立者,对原用人单位的责任应承担责任。从工商查询所得的资料充分证明,原用人单位是由第二被告投资申请设立的,原用人单位的资产也是由第二被告统一管理和支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用人单位吊销执照的决定书中明确,其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由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或投资者负责处理。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原用人单位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责任。所以原告起诉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其主体资格也是合适的。
而第二被告举证材料中证明投资设立原用人单位系政府行为,是国有企业,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投资设立的,应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开办和主管的责任很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3.第三被告武汉市某某联社为原用人单位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上级主管,对档案丢失这一特殊的侵权纠纷应承担共同责任,以利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最初进入原用人单位工作时就是由第三被告(原二轻局)统一招工和统一分配的,且原告向第一、第二被告追索档案过程中,也一直说“档案是哪里来哪里去,档案已交给了联社”,因此无能是从事实的查明,还是档案丢失后的补办,联社作为被告也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济,尤其是在原告档案已被丢失需要补办的情况下,也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被告至今未能依法提供原告档案,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承担赔偿和依法提供档案(丢失应予补办)。
1.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及让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将档案转出的权利。我国《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这说明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和将档案在法定的时间内转出是企业法定的义务。原告于二00八年六月至二00九年十二月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原告被终止劳动关系时,原用人单位应依法将原告档案转出。第一被告作为原用人单位的改制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保管、转出和提供原告的档案。
至于第一被告辩解说,改制前、后原用人单位和现在的单位职工花名册上均没有原告名字,但这些均不能否定原告与原用人单位曾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不能否定其保管和转出原告档案的法定义务。
2.第一被告丢失原告档案,这种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庭审时第一被告陈述,其反复寻找都未能寻找到原告档案,根本就没有看到原告档案。这充分说明原告档案已被丢失。第一被告丢失原告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保管义务,是一种很显然的过错行为。
3.即使被告没有丢失原告档案,但至今没有按法律的规定将原告档案转出,也是一种过错行为。
4.被告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现有损失和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工档案中的岗位技能考核、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对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面要通过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通过查阅档案来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得不到劳动者的档案,就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审查,这将影响对劳动者的使用,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
档案还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所以人事档案对一般人来说,特别是对一个寻求工作的人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人事档案就意味着无工作,个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甚至连生存都产生危机。有档案就有就业的机会,就有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希望。办理退休审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性质等都须以原始档案为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档案,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严重影响原告工作收入、因没有档案和社保手册,不能按规定办理社保和医保、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甚至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这一切已经和将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被告应赔偿档案丢失(或至今延迟转档)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借鉴《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和31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也有很多案例已判企业丢失档案和迟延转档赔偿职工损失的。所以,我们在本案中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由于没有档案造成的工作收入损失,按武汉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300元计算至提供档案之日止;由于没有档案导致社保不能缴纳,如果现在一次性缴纳社保部门将收取滞纳金(以现在一次性补交社保应缴纳的金额减去原同批次进厂工作的职工正常缴纳社保的金额,所得差即为现一次性缴纳社保的滞纳金),这二项损失都是被告行为造成的,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应依法提供原告档案,第二、第三被告应予协助,并提供原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料。
如前所述,第一被告有保管原用人单位职工(原告)档案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庭审,已充分说明原告档案已被丢失,所以第二、第三被告作为原用人单位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应协助第一被告为原告补办档案,对此某某区人民法院(2011)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判决且已效。被告还应提供原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满八年的资料,让原告能依法提前退休。
综上所述,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的信息库和个人资质的凭据,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档案虽不能直接计算出经济价值,它却存在间接的、潜在的物质利益。职工对其档案的这种用益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一项合法权益。第一被告丢失原告档案,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原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和主办者,应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原用人单位的行政上级主管,应对提供档案(补办档案)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予以协助办理,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社保、退休等基本权利。
望法庭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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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档案丢失的问题: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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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丢了怎么办?当时我辞职拿了档案后放回家,有半年的时间都在找工,后来现在找到了一份挺好的工作后,发现那份档案不见了。
  中顾网律师解答:
  人事档案丢了怎么办问题: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有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相关法律知识:
  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是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出发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人事档案一般放在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一般比较大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存放,这些单位存放一般是存内部档案免费的,但现在更多的要求是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这样方便流动和管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大约一年240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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