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民间借贷 实际借款人,借款人已跑,借款已超期一年零三个月,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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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西林11月15日讯(通讯员 马建华 熊保明)借款期限已过,王某违约被诉,担保人吴某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1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缺席审理,即判决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违约金,吴某对上述借款本金3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向黄某借款3.6万元,并向黄某出具了借据,该借据约定于日还款,如到期不能还款,超期每天愿意承担违约金100元,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王某分别于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共偿还借款0.4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当天,吴某在借条上签字,延期一个月,黄某表示同意。日,吴某偿还0.15万元给黄某后,剩余借款3万元就一直拖欠不还。黄某多次向王某和吴某催款未果,遂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但未明确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吴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余款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每天100元的违约金明显偏高。黄某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合理,应从黄某同意王某、吴某延长一个月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即从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凌聪&
作者:马建华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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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被判代替还钱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此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担保人杨某偿还债权人张某欠款2万元。
  日,蔡某向债权人张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三个月还清,期间利息3千元。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找来了杨某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
  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蔡某催要借款,但蔡某迟迟不予兑现,后来干脆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张某将蔡某和担保人杨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一方判令被告方偿还欠款本息2.3万元。
  法院立案后,因债务人行踪不定、难以查找,张某又决定对蔡某撤诉,只保留对担保人杨某的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交的欠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蔡某欠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张某欠款,被告杨某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也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双方约定“3个月利息3000元”可以视为双方约定了每月5%的利息,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据此,法院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予以保护,遂判决: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并承担自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发布: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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