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范本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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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写什么原因才能领到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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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以前在国企,下岗之后,国企给了张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可以领失业金,当时没有领,就自己找了个单位上班了,这个单位一直给我交五险一金,但现在由于单位要搬迁离家比较远,最近就要业失了,但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原因那一栏,怎么写才能领到失业金。谢谢。
吉林省 长春 二道区发表时间: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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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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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2:27:04 来源: 责任编辑:
篇一 :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网友Lartigue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A. 单方面解除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具有严重过错,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兼职影响正常工作的,但上述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B. 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者虽无严重过错,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关于经济补偿A. 不需要支付的情形 a.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过错而解除合同的;b. 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拖欠工资、不缴保险)而以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c. 劳动者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 d.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维持原待遇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 B. 经济补偿以上一年度全部收入/12为月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简单的说大体就是这样,劳动合同解除这一块儿确实比较乱,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和限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那一章。网友黄嘉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公司方合法单方面解除涉及三个法律条文,如下所示: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由于员工问题造成的解除,没有补偿金。如第三十九条所述公司方协商解除涉及补偿金,相关法条如下,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需要注意,公司方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综上也就是常说的N+1补偿方案。网友李梅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同意楼上,另外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两句话说不清楚,我之前写过类似的文章,有需要可以传你网友姚苏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所以要特别留意2008年以前的员工,有些情况下会要适用旧的法律。篇二 : 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近日笔者接到当事人咨询,当事人询问如果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因为单位岗位设置无劳动者合适岗位,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原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非常不合理,询问单位行为是否违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并非没有终止时间。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可以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应当订立:劳动者连续干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十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实施时,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误解,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意味着抱上了铁饭碗,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并非不可解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同样应该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否则同样有可能被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如下情形: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约提供劳保条件、未及时足额付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出现试用不合格、违法犯罪、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6、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7、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出现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法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但有例外,如: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由劳动者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无需给予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据此,根据上述第(十)所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但何为客观情况变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综上,如果确实是用人单位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没有劳动者合适的岗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单位,劳动者不愿意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篇三 : 劳动者长期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长期消极怠工,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基本案情陈某于2011年1月进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陈某在2011年度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故在2012年3月份开始向公司追要加班费,公司人事以“公司规定每一自然年度的加班调休,应当在每年年末提出申请,如未申请则即清零”为由拒绝了陈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3月30日开始,陈某每天开始准时考勤上下班,但是只是坐在位置上,领导安排的工作均予以拒绝,扬言支付加班费后再谈工作的事情,公司对于陈某的行为,连续发出三次书面警告,经公司多次催促和警告,陈某仍拒绝工作,由于陈某的原因,导致公司的项目及交货时间延迟。在日,单位以陈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员工手册——三次书面警告后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陈某称: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他员工有,对自己是没有效力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己之所以没有工作是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侵犯到自己的权益,所以才不工作,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先。公司称:陈某根本没有履行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消极怠工,导致公司整个项目受到影响,在公司多次要求改正的情况下,仍然不工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争议焦点陈某消极怠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了公司可以解除的程度?陈某的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就消极怠工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案情分析《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可以指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的用工管理权,服从指挥和管理,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用人单位合理交付的工作任务,这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这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上述诚信义务不需要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约定,是劳动合同本身产生的义务。在本案中,在单位多次和陈某沟通,要求其提供劳动的情况下,陈某均予以拒绝。由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为证,在邮件中陈某并且扬言其就是要单位解除自己。陈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况且陈某的行为本身也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另,沪高法(2009)73号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综上,陈某已经违反了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该义务是劳动合同本身产生的义务,即使员工手册对其没有效力,公司解除也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陈某和公司就2011年的加班费存在争议,原告也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进行解决此争议,陈某长时间消极怠工,公司给予2次书面警告后仍拒绝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公司声称其需要的就是解除。公司在对陈某进行第3此书面警告后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主张员工手册其他员工有,但是其本人没有,证明陈某是知道公司有该员工手册,陈某在工作工作已经长达2年且属于技术工程师,理应对公司规章制度有基本了解。&&陈某长期消极怠工的行为业已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篇四 : 用人单位人事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技巧用人单位人事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技巧协商解除非常重要,那么在协商解除的实务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如何才 能有效地协商解除?至少要注意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格某公司改制,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三年后其中一名员工的 家属来公司要求恢复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协商解除时该员工处于精神 病发病期内。公司不同意,认为时间已久,且该员工当时精神正常,最主要 是双方协商解除,并非单方解除。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委托司法鉴定, 鉴定的结论是该员工四年前即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据此仲裁庭认定双方协 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员工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 为无效,故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补发该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 济费等。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与劳动仲裁裁决相同。分析:此案公司为何敗诉?根本原因就是该员工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该员工属于行为主体 不适格,从而导致相关行为无效,行为无效的后果就是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 状态。该案例告诉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劳动者是否具备相 应的行为能力,尤其是对于那些已明知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不能协商解除。由于精简人员,某公司与员工甲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订有《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甲 某三个月工资作为离职的经济补偿,双方无其他争议。公司依约支付了三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后,甲某向公司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公司还需支付两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理由是他在公司实际工作了五年。公司不同意,认为双方 都应当尊重双方的协议^争议进入劳动仲裁后,仲裁庭经审理认定甲某在公 司的工作年限确实是五年,但在审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关亍三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时,争议双方各自阐述了自已的观点, 互不相让。甲某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 偿金,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又是劳动者的权利。自己之所 以在协议中同意三个月工资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公司今后给自己“穿小 鞋”的压力。公司则认为,劳动者的权利可以自愿放弃,双方的协议已经签 订并已履行,甲某也未有任何被胁迫的证据,因此协议应当有效。仲裁庭最 终裁决支持了甲某的主张。分析:该案例中的系争约定在现实中很普遍、很有代表性,此类约定的 效力如何认定?各地法律界存在不同做法,仲裁庭的裁决代表了一种做法, 另外一种做法就是支持案例中公司的观点。相比较而言,仲裁庭的做法更具普遍性,其主要理由是:基于劳动立法 对于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不能筒单套用民法中有关权利、放弃的理论。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双方地位的不 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基于这种特征而进行的倾斜性劳动立法规定 了许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标准,并且这些法定义务和劳动标准不能 通过约定而降低或免除,比如加班费、最低工资,案例中的经济补偿亦属此 H对此法律界的不同做法,用人单位务必注意。3.立字为据员工甲某电话通知公司欲七日内离职,公司人事经理当即同意,并于七 曰后为甲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甲某离职后发现新单位还不如原公司好,于是 再次致电公司请求回公司上班,但遭到人事经理拒绝。半个月后公司收到了 劳动仲裁的开庭通知,甲某在诉状中称,公司无故任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请求裁令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庭审中,公司主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系 甲某提出公司同意的协商解除,并非公司的单方解除,但当要求出示协商的 证据时,除了人事经理出庭作证外一无所有,而人事经理的证词也因人事经 理系当时的当事者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被仲裁庭采信。忡裁的结果可想而知: 公司败诉。分析:公司为何败诉?直接原因是欠缺协商解除的证据,欠缺证据的原 因则是员工离职管理的漏洞——有效文书欠缺,即仅凭甲某的一个电话,便 在无任何有效文书的情况下办理了员工离职手续,空P无凭,显然不妥。妥 善的做法应当是立字为据,要么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然后公司同意;要么 由公司制作协商解除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叫?这也是许多用人单位极为关注的问题,因为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日常的内部交流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包括员工辞职信的发 送、单位同意与否的回复等。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两点:第一,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其不具有不可更改性,在其被对 方否认并且是“孤证”即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而形成证据链时,电子邮 件一般不被法庭所采信;第二,电子邮件便捷、快速、高效,但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 变更或终结等重要且易生争议的事项(比如调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处分决定等)时,务必采用传统有纸化文书,因为在此情况下,法律上的安 全较之管理上的便捷、快速、髙效更为重要。谁提动议在前文“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中C经明确: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协商 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 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在前面“内容 合法”中所述。能否通过约定而减少或免除,法律界有不同做法。显然,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非常重要,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中明确系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的动议,则经济补偿金的有无以及多少均应 遵从双方约定。原因就是,从法律上来说,在此僧况下用人单位本无需支付 任何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法律不会丁涉。知彼知己,调查摸底协商解除很重要却也很难,要想成功协商解除,设法了解和掌握对方即 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必要,正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这就需要在协商前 对劳动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调査摸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 动者的年龄、性格、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家庭收支状况、再就业能力 和愿望、是否已有新去向、协商的大致期望值等影响是否愿意协商以及协商 条件髙低的各种因素。这是协商解除的一项基础性T.作。先后难易,分而处之众所周知,集体性协商解除的难度较之单个协商解除要髙得多,这就更 加需要操作技巧,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技巧就是“先后难易,分而处之”,具 体来讲,就是在详细调査摸底的基础上将众多需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按照协商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先难后易或者先易后难的顺序, 分批分别处理。具体是先难后易还是先易后难,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 况下先易后难更为常用。“先后难易,分而处之”是集体性协商解除的最常用 技巧之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双方g愿并最终达成一致而完成的,许多情况下,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着实出于严酷现实的需要,属于不得已而为 之,比如为r应对激烈竞争而进行经营战略、经营范围以及机构人员的调整 等。对于这种事关整个用人单位大局的必要调整,其实许多劳动者内心是理解和支持的,如果要将劳动者这种内心的理解和支持激发出来变为同意用人 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的实际行动,就需要做大世的思想工作,即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情和理是协商解除时必须首先要讲的两个内容。8.威之以法,诱之以利协商解除直先要讲情和理,但最终还是要落到实处,即落到双方的具体 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上。既然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问题当然是协商 的重点内容,用人单位能否提供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利益,在根本上决定着是 否能够协商成功。但利益的协商也不能漫无边际,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参照物, 这就是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协商时不可以动辄谈法律,但法律也不可不谈, 它是一道底线、一种威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敏感区域,也是劳动争 议的多发地带,而且此类劳动争议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数量多,其已成为当 前三大类劳动争议之一;二是争议强,由于解除合同涉及劳动者的饭碗有无 问題,因此调解难度大;二是单位败诉率髙,此类劳动争议中的单位败诉和 部分败诉率高达八九成。基于这些特点,如何有效、合法地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并有效预防相关的劳动争议,巳经引起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髙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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