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子装修有环卫工人意外保险触电身亡,请问责任主要在谁

工人装修时意外死亡包工头与房主谁担责_襄阳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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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工头缺乏资质的,房主有连带责任
  襄阳汉江传媒网消息(襄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何伟】市民王女士家买的商品房前不久交房了,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位包工头张某装修。张某找了几名工人干活。在安装橱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正在施工的工人赵某当场被砸死。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多次找王女士要求赔偿。
  王女士认为,赵某是张某请的,而她已向张某支付了装修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门调查发现,张某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装饰施工资质。
  对于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威认为,赵某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死亡,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张某对工人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虽不是雇主,但其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具有选任或指示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雇员遭受的损害,王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宋林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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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房子装修工人不慎摔成植物人 房东损失60万元
浙江在线03月27日讯
(钱江晚报 通讯员 罗芝 张文芝 记者 邵巧宏) 今年年初,象山五十来岁的木匠老丁接到一桩生意,给陈先生买在乡下的一幢别墅做装修。
  一天,因为要在高处安装一个柜子,老丁拿来一把可折叠的人字梯子,准备爬上去干活。本来,这架梯子需要打开后安放在地上,才足够安稳。老丁图省事,未打开就直接架在了墙边。他慢慢地往上爬,梯子失去重心,一下子滑倒,老丁也&啪&地一声,重重地顺着梯子摔倒在地。他的屁股先着地,全身多处骨裂。
  后来经过鉴定,老丁的伤构成九级伤残。
  随后,老丁和雇主陈先生就赔偿问题一直谈不拢。3月初,老丁将陈先生告上象山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多万元。
  在第一次庭审中,陈先生对伤残等级存异议,此案将择日再审。
  无独有偶,去年象山法院也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装修工人林某在给房东修缮房屋过程中,不慎从搭建的毛竹架子上坠落,摔成植物人,合计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人赔偿金等60多万元。最终,法院判处房东赔偿林某60多万元。
  怎么办?
  花点小钱为装修工人买保险,挺合算
  近年来,因装修工人受伤而引发的赔偿诉讼时有发生,法院判决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也很常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造房或房屋装修的过程中,房主通常不会给工人买保险。
  当意外发生后,一旦要赔偿,房东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实际上,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专门针对造房及装修过程中建筑工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以人保为例,3个月承保期限内,若工人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最高可享受10万元的赔偿,而承保费用仅为120元/人。
  中民保险网客服告诉记者,由于建筑工人在保险行业中被认定为4类职业,属于风险比较大的,所以保费赔偿都不会太高,如果雇主想投保更高保费,可以考虑在不同保险公司多买几份保险。
  法官提醒,在建造或装修房屋时,尽量找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尽量为工人购买保险。
  另外,劳务方也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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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一烧腊店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装修工人被倒塌的墙体压倒,送院不治身亡。死者家属与店主及包工头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事故发生后,蓬江仓后街道领导高度重视,按区政府维稳“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的要求,科学预判,快速处置,将一起有可能激化的群众纠纷事件化解于萌芽状态。  调解过程  日下午6时,仓后街道接报称,江门建设路的一家烧腊店在扩大经营场所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装修工人在拆除厕所内墙时发生墙体倒塌被压倒,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仓后街道党工委书记伟、党工委副书记李茂槐、办事处副主任卢光锐等领导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处置。考虑到事故责任方经济情况不佳,事态发展不容乐观,仓后街党工委当即做好了事件处置的部署和安排。  5月11日起,仓后街道组织了死者家属与事故责任方就赔偿金的问题进行了多轮的协商。由于双方期望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协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死者家属要求对方赔偿100多万,而事故责任方只肯赔偿30万。”调解人员说。  在调解过程中,仓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李茂槐站在对死者家属关怀的角度,要求相关责任人先交钱处理死者遗体问题。当时责任人现金不够,办事处决定特事特办,马上借支了部分费用给两名事故责任人,先行赔付给死者家属支付医药费以及丧葬费。  调解过程中,仓后街道工作人员不断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他们通过途径解决问题。5月15日,死者家属到蓬江法院办理了诉讼的相关手续,对责任人提起诉讼。但由于资料不齐全,只是办理了备案。  本以为事情往好的方面发展。不料,5月18日下午,死者家属10多人再次来到了街道办事处,态度十分坚决,并表示不接受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75万元巨款。  根据调解人员调查分析,死者家属是受人从中挑唆。5月18日深夜和19日上午,调解人员继续组织死者家属与事故责任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街道办事处领导考虑到死者家属从四川千里迢迢前来江门处理死者后事,并且家庭十分困难,经党政班子研究决定,特别给予死者直系亲属一定的食宿费补助。同时,还积极协助死者家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事情解决之后,死者家属感激仓后街道办对他们的关怀和帮助。  记者手记  调解不仅是一个化解分歧、平衡双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也是一个关怀弱者维护公平的过程。在这个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既不偏袒弱者,对挑唆闹事的人员坚决压制;又同情弱者,对死者家属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这才是调解人员的情义和担当。全泽超 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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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装修房子时遇上装修事故,一装修工因电击意外身亡。这个谁也不想摊上的事情偏偏给市民贺先生给遇到了。在经历了处理、审判、判决等一系列繁杂的程序之... 本文标签: ...
  装 修房子 时遇上事故,一装修工因电击意外身亡。这个谁也不想摊上的事情偏偏给市民贺先生给遇到了。在经历了处理、审判、判决等一系列繁杂的程序之后,昨日,拿到判决书的贺先生颇有感言,他想通过本报给正在装修房子的市民提个醒。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业主有哪些责任
  去年4月,贺先生开始装修房子,通过引见,他与一家不锈钢铝合金加工部有了装修意向,由对方负责安装铝合金。但就在安装铝合金窗框的过程中,一名装修工因电击死亡。
  在这之后,业主贺先生与在这起事故中死亡的装修工陈某的父亲签下调解协议:“由业主贺先生一次性支付对方2万元抚慰金。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其他请求。”但一年后,装修工陈某家人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20余万元损失。对此,业主贺先生只有应诉。
  法庭上,贺先生称,自己是请有资质的安装铝合金门窗,并不是直接聘请陈某;况且,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所使用手电钻存在安全隐患。在对方被电击之后,他还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救援。
  法院认为,贺先生向陈某等支付了报酬,双方已形成了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陈某已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工作中没有发出错误指示。因此,他不需要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后,贺先生不由得长长舒了一口气。他说,装修房子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会遇到这一件事情。好在自己当初是找有资质的家装公司进行装修,要不然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经历了处理、审判、判决等一系列繁杂的程序之后,贺先生总结出两条经验。他说,市民找人进行室内装修时,应检查承揽人是否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承揽此项工程的资质。此外,施工过程中,业主不要随意指令装修工人改变施工状态、施工材料、施工位置等,如果有要改动的地方,应先暂停施工,待与装修工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施工。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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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在做工时意外触电死亡获赔案例
装修工在做工时意外触电死亡获赔案例
日被告王和被告赵的位于梧州市红岭路的一栋一层楼的房屋要装修,被告王找到长洲镇某村的一位长年从事装修的朋友A,A叫来另外三名工友(包括受害人在内)一起施工,被告王当时跟工人们说好工钱每人每日150元。做至5月16日,受害人按屋主之一被告王的指示把楼梯间的一个不锈钢防盗网拆下来,当时窗口上方爬满了藤,隐约还有三跟电线从窗口上方经过,在拆除不锈钢防盗网过程中忽然意外被电,抢救无效死亡。
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我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屋主被告王和被告赵、私拉电线的被告陈X夫妇共同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内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友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合计58万元。
被告王、赵辩称,装修的房屋为赵所有,王只不过是赵装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并且王只叫有A一人来做工,并没有叫过另外三人来做工,受害人是A叫过来做工的,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赔偿义务,要求法院追加A为共同被告。被告陈X夫妇私拉电线行为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对受害人触电死亡有明显过错,应由被告陈X夫妇赔偿原告的损失。且因为受害人是农业户口,赔偿数额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陈X夫妇辩称,本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拆除不锈钢防盗网时***作不慎,不锈钢防盗网刮裂被告拉的电线绝缘体所致。受害人应当预见到一个人拆除防盗网可能刮裂、刮断电线,仍实施该行为,放任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形发生,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应负相应责任。被告陈X夫妇拉电线的方式虽然不规范,但对于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没有过错,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受害人是农业户口,赔偿数额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我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是:被告王应当知道仅靠A一人是无法进行装修施工的,按市区的装修工工价普遍是150元/日,这四个装修工仅提供劳务,材料是被告王提供好的。被告王应当知道每日有多少个装修工人来做工,否则他怎么支付工钱给工人?所以这四个工人来帮他装修房子,是得到他认可的。A和王之间没有承包的事实关系,也没有签订承包合同,A和另外三个工人(包括受害人)同工同酬,并不从中牟利,因此,这四个工人和屋主王、赵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是清晰的,可以确认受害人与屋主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主张房屋是他一个人的,王和他是装修的代理关系,但他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他的主张。《触电身亡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书》中赵的签名和盖指印也是王代为实施的行为。被告王和赵之间代理关系以及赔偿义务主体的约定只是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者和他们之间雇佣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规定。
造成受害者触电死亡的电线是陈X夫妇违法私拉乱搭的电线,用于养殖业生产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是没有安装空气开关等防触电安全设备,二是紧贴出事的不锈钢防盗网形成危险状态,在明知出事房屋装修多日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移走和告之注意防止触电。陈X夫妇应当预料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接触其拉的电线,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措施。陈X夫妇私拉电线行为已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对受害者触电死亡均有明显过错。
本案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012年广西城镇标准计算,因为受害人的住所地在长洲区长洲镇的城中村,该村早已纳入城市管理,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该地村民的收入水平早已超出或等于梧州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且受害人为失地村民,不是靠种田种地为谋生手段,其自1997年以来一直在梧州市区从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等工作,月收入元左右,是家庭的顶梁柱。本案造成了受害人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的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要求追加市供电局为共同被告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因为原告要求赵和王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雇佣法律关系;要求陈X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他们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违法私拉电线,具有违法过错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市供电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如果被告认为市供电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他们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另案向市供电局追偿,但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受害人对于意外触电死亡本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屋主赵对原告因亲属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X夫妇对原告因亲属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金额约4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这是近年来我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赔偿纠纷方面承办的比较经典的案例之一,在此将办理此案的心得经验写出来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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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者简介
劳动人事合同纠纷
执业证号 4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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