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适房购买后发现公摊面积是什么意思与实际不符,业主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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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80平方米的房 公摊面积占了1/4
来源:新浪乐居 &&发布时间:
买套80平方米的房,公摊面积占了1/4
业主质疑,惠州市房管局测绘所回应:公摊比例无上限
辛辛苦苦挣钱买了套房子,面积却被“公摊”削去一大块,这让不少为房子而奋斗的屌丝们十分恼火。近日,一市民在网上投诉,其在位于惠城区下角的鹏达御西湖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后来发现套内面积仅有60多平方米,因此非常郁闷。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惠州有许多楼盘都因存在公摊面积“过高”的情况引发业主质疑,但惠州市房管局测绘所对此回应,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无上限下限规定,但国家规定了哪些建筑是否列入公摊范围。
公摊比例有楼盘高达36%
“这个公摊面积是如何算出来的?”日前,市民杨某在“惠民之家”网站投诉,他在鹏达御西湖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公摊面积就去了20多平方米,他花费了几十万元实际才买到60多平方米的使用面积,真是坑爹。一层楼共七八户,每户都公摊这么多,他想知道这么多公摊面积都算在哪里去了,用在了什么地方。
昨日,鹏达御西湖开发商副总经理杨晶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公摊面积多少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鹏达御西湖的公摊面积是经过住建部门和房管部门审批的,是符合规定的。
鹏达御西湖并非孤例,2009年4月,黄先生购买了市区惠南大道恒和金谷的一套41平方米的商品房,而公摊面积就占了15平方米。但开发商称,该楼盘属于单体楼,共有24层,由于该楼盘属于公寓式楼房,电梯井和走廊等公摊部分面积较大,因而导致该楼房的公摊面积也相对较大。
南都记者走访了解到,市区各个楼盘的公摊比例都不一样,但有不少楼盘的公摊面积比例超过20%,有的高达36%,但也有低至8%的楼盘。由于不少业主由于一早就跟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较后发现公摊面积过大也只能吃哑巴亏。
公摊面积大,开发商有猫腻?
惠州一不愿具名的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较大限度的利润,会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
“有的开发商为增加每套住宅的公摊面积,将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入公摊面积,如自行车车库等。”该业内人士举例说,有的以建筑面积计价,承诺一个较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写入合同中,在实际交付时,使用系数又大打折扣,这是利用了买房人很难确切测量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
该业内人士表示,还有的开发商在预售时,暂定每户公摊面积很小,但在实际入住时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增大公摊面积,按规定购房者无理由退房,只能增加房价款。此外,按建筑面积卖房时,开发商更容易加大公摊比例来赚取利润。
此外,测绘部门测量公摊面积时,也有开发商自愿承担一些国家允许摊入销售面积的共用部分,这种做法买房人可以一时受益,但未来由开发商分担的公共建筑部分的产权归属却成了问题。还有一些开发商根本不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有一个粗略的公摊系数,消费者往往就在不明不白中签下了合同。
但有开发商却认为,每个楼盘,甚至一个楼盘各幢房子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实地测量,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
业内人士提醒,为预防所购房屋公摊面积过大,购房者在签订面积条款时要写细,特别是在房型图上把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具体的长度尺寸标注出来。
市测绘所:公摊面积无规定比例但有规定范围
业主抱怨公摊面积过高,开发商却认为公摊比例合理合法,那么,究竟多大比例的公摊面积才算合理?
惠州市住建局规划科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对开发商的报建规划设计方面的审批不包括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审批是在开发商项目预售时由房管局把关。
但南都记者采访惠州市房管局时,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测绘所测绘二部部长王英刚却表示,公摊面积方面,开发商首先要向住建局报建,审核规划设计图纸,审批通过后,再向测绘部门提交由住建局盖过章的规划设计图纸,测绘所据此进行预测绘,但公摊面积由住建局审核。
不过,王英刚肯定地表示,开发商是无权自行规定公摊面积的。王英刚说,对于房屋的公摊部分的划分,各地方基本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但每个地方又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惠州市在日已发布过《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但由于每个楼盘、每栋楼房的建筑情况不同,因此也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定公摊面积的比例,也就是说,房屋公摊面积没有规定比例但有规定范围。
王英刚说,一般而言,大户型的楼房套内面积比较大,公摊面积相对会少一些。而小户型由于必须空出通道的区域,通道变宽了,分摊面积就相对较大。所以,要看具体的某个项目公摊面积合不合理,则要视其公摊部分是否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设备管理用房不作公摊面积
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对于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做了如下规定:
房屋外墙(水平投射)面积一半计入共有分摊面积,即假如外墙厚度为20厘米,则有10厘米为公摊部分;
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不作公摊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及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能作共有面积分摊;
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各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分别进行分摊,即进行多级分摊,如有分摊协议则按协议分摊;
商品房实测分摊面积超出协议所载分摊面积,由开发商和购买人就超出协议分摊面积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实测面积处理;
架空层内用作绿化、休息或活动场所的部分不作共有面积分摊,单栋楼房的架空层内为本楼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可作本楼的共有面积分摊。消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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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利弊;北京规定今后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目的是;在房价高、买房难的今天,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每一次风;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北京市住建委推出这一政策的初衷;长期以来,商品房习惯于以总体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套;因此公摊面积就成为了开发商与业主发生纠纷较多的集;其二,放眼海外,以套内面积计价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
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利弊
北京规定今后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目的是想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同时,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计价新政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引发许多负面的连锁反应。
在房价高、买房难的今天,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每一次风吹草动,都会出现蝴蝶效应,都会牵动众多老百姓那敏感的神经。北京市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的政策一出,在百姓中间立刻引起了轰动效应!但这一政策到底对购房者意味着什么呢?
合理性体现在“三利”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北京市住建委推出这一政策的初衷是良好的,而且也有它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商品房习惯于以总体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套外混在一起。一般的购房者对于一个小区到底有多少公共面积、自己又应该分摊多少很难搞清,结果商品房定价处于模糊状态,开发商可以很方便地利用套外面积跟购房者玩捉迷藏游戏。
因此公摊面积就成为了开发商与业主发生纠纷较多的集中点。据时代九合律师事务所的王建文律师介绍,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建筑形式本身比较复杂,虽然同是为小区服务的,有的建在地下室就可以公摊,有的建在室外就不能公摊,另外是否为这个楼的业主独立服务也很难说,因此纠纷也比较多。他强调,正是因为公摊面积问题复杂,把按建筑面积计价改为以套内面积计价才显得那么重要而紧迫。只有将商品房定价严格限定于按套内面积计算,购房者付出的购房资金与他看得见的房屋实有面积直接挂起钩来,才能真正杜绝模糊定价所导致的种种购房陷阱。这样做虽然会提升单位面积的价格,但也起到了给购房者一个“明白账”的效果。从这一点来说,按套内面积计价确实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其二,放眼海外,以套内面积计价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也算顺应了国际潮流。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告诉记者,对公有共用面积的范围确定和面积测算,是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一般购房者很难对此有透彻的了解。因此大多数市场成熟的国家在房产交易中都以套内面积计价。这是大势所趋,我国迟早也将采取这种计价方式,重庆和北京只是先行一步,接下去很有可能将会在全国推广。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贵州、海南、四川等省份及广州、柳州等城市,都曾经进行过按套内面积计价的试点。
其三,这一计价方式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因为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将使公摊成本没有办法直接计入销售价格,进而会迫使开发商努力提高住房的得房率,控制公摊面积。这样一来,就能在客观上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符合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化利用的国策。
模糊定价漏洞没解决
俗话说:巧买哄不了拙卖的。不管楼房的单位面积价格怎样计算,开发商都不会做赔本生意。羊毛出在羊身上,无论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套内面积计价,开发商都会将公摊面积的成本和其预期利润加到房价里,分摊到房子的单位面积上。就算是按套内面积计算,购房者也得承担公摊部分的钱。可是不管是算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购房者都一样搞不清楚公摊面积到底有多大。因此,以套内面积计价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模糊定价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该政策的配套措施仍踪影全无,即如何规范公摊面积的计算与定价并无下文,这也是眼下质疑声此起彼伏的重要原因。如果政府仅仅要求开发商按套内面积计价而没有其他的监管措施跟上的话,这种对购房者的所谓保障将是很有限的,甚至可以为开发商玩另一种捉迷藏游戏提供方便。
因此在许多人眼里,这样简单的规则改动只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的一种说法,并没有解决市场不规范不透明的积习,购房者的权利依然无法获得保障。
可能引发负面连锁反应
更令人们担心的是,游戏规则的突然改动,会不会引发出各种各样的负面连锁反应?
首先,双重计价标准将会导致统计上的混乱。从时间上看,此次新规只适用于新建商品房,但对于存量商品房则继续适用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规则。这样一来,同一城市里的住房价格统计就会出现混乱,所谓鸡同鸭讲的笑话就可能在现实中出现。从空间上看,此次新规只适用于北京,就算将来逐渐推广到全国,也是一个一个城市推广。这样的话,像国家统计局每月推出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数据将如何进行纵向比较呢?从房屋性质上看,此次新规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但包括上海在内的许多城市在统计住房均价时也包括经适房和限价房,结果统计出来的均价就会失真。从销售面积上看,如果有的城市算建筑面积,有的城市算套内面积,统计口径失之毫厘,全国住房销量的统计结果将谬以千里。
其次,新规出台后,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商和房产中介在内的许多相关方面的电脑程序都必须要重新修改,所有的开发商的章程也都要修改。这其中的巨大成本又该由谁买单呢?
第三,如果按套内面积计价,那在维修基金的使用上公摊部位该如何计算?物业管理费又该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呢?目前在产权交易时很多税费都按建筑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是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新的计价方式是否也直该修改呢?如果不修改的话,那不是会制造更大的混乱吗?如果要修改的话,那为什么到现在还迟迟不见动静呢?
第四,如果按套内面积计算,公摊面积的所有权还算不算是业主的呢?过去因为业主购买的是包括公用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所以每个业主都享有一部分公摊面积的所有权,新规却让人感觉公摊面积将不属于业主了。这样一来,业主在公摊面积上的权利和责任将反而更加模糊,不利于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护。
“诱导”公摊面积缩水
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嘉宁告诉记者,在重庆,因为公摊面积对价格没有任何意义,形同鸡肋,所以重庆楼盘土地利用率普遍较高。但因为楼道、大堂等公摊面积有限,楼盘整体格局都比较局促,舒适性会受到一些影响。经过了几年的实践,如今重庆市场正在积极呼吁将出售方式从套内面积改回建筑面积。因此他认为此次北京市的做法并不明智。
显然,过去开发商可以利用说不清楚的“公摊面积”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还有很大的积极性来建筑公共部分,现在则可以采用只扩大套内面积的手段,大幅缩小公共建筑的规模了,结果将造成小区的公共建筑减少,降低整个小区的居住质量。
毕竟重庆的实践情况表明,如果房价按套内面积计算的话,几乎所有新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都会“自动”缩水30%左右。虽然土地利用率是提高了,但因公摊面积缩水而引起的商品房预售纠纷也日益增多。因为开发商可以通过缩小电梯间、楼梯间面积,做成一梯多户等许多方式轻松减少公共区域面积,但这样一来,很容易影响到居民正常的生活,难以想象省之又省的电梯间挤了三五个人之后,是否还有立锥之地?而过窄的楼道导致许多大件家具无法运入室内时又该怎么办?
销售面积透明化是根本
由此可见,单单把计价方式从建筑面积变成套内面积,将会引发利弊互现的复杂情况。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呢?
由于重庆的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因此2008年8月,重庆市要求商品房销售者在出售房屋时,要向购房者同时公布房屋建筑面积的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的价格。
重庆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要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在合同中进行明
确约定,并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误差的处理依据,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只有实行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并行的办法,才能让购房者真正全面掌握市场真实商品房价格信息。由于购房者同时获悉了自己到底花了多少钱买了多大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所以开发商就无法继续利用套外面积来“捣浆糊”,这样购房者的权利就得到了根本的维护。
另一方面,仅仅在合约中约定明确价格,并不会引起统计、税收等方面的巨大连锁反应,避免了引入双重指标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方便了同一城市的新老商品房之间进行价格比较,也不会影响对全国各大城市商品房价格进行比较。
同时,把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价格明细化,也有利于提高业主的权利意识。目前,开发商随意侵占小区公共面积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由于业主在购房时所付费用是捆绑在一起的,套外公共面积虽然从理论上说属于业主,但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由于未能清晰定价,其归属比较模糊,一些权利意识比较强的业主在与开发商为公共面积权利而展开的博弈中很难得到普遍支持,导致这种维权困难重重。
看似把建筑面积计价转为套内面积计价十分简单,却由于房地产问题的复杂性,结果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出许多新的问题。所以更科学有效、成本更低的办法就是在不改变现有计价方式的前提下,同时在合约中标明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各有多少。
换汤不换药
时下,高房价正导演着越来越多的爱情悲喜剧。房子成了80后男女结婚的终极障碍,越来越高的房价与工薪阶层的购买力差距越来越远 。结果因为买不起婚房,很多相爱的男女只能分道扬镳。许多年轻人发出悲鸣:80后的爱情注定死在房子上。
不可否认,如今的高房价正像一个沉重的十字粜,压在老百姓的身上,让他们举步维艰。今年年中的这一波疯涨,不但让政府大跌眼镜,让开发商大叫看不懂,更是几乎把工薪阶层期待房价理性回归的最后一丝希望浇灭了。老百姓对房地产的高度关注也使我们《财事焦点》栏目最近连续三期都把焦点集中在了房地产上。然而,无论是之前报道的政府加大土地供应量还是收紧二套房贷,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房价和居民收入严重脱常的问题。而此次北京市政府又祭出了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的杀手锏,希望以此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供给,进而间接给房价降温,但实际上却是换汤不换药,并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同时,这一小小的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到头来得不偿失。正如教育部要调整44个汉字笔画,目的_只是输入电脑时更规范,但整个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极为巨大。
更重要的是,哪怕北京市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但新政的出台时机也不对。计价方式的简单修改,将直接导致商品房单价上涨15%-30%,这一剧烈涨幅对尚不知其中原委却已如惊弓之鸟的广大老百姓来说,实在是“心脏不能承受之重”,结果可能再次导致非理性的恐慌性抢购行为的出现,开发商也可能会借机进一步推高房价,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了解各地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难问题上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但为什么历年来从各个方面进行的调控,都无法真正扑灭房价虚高的火焰呢?想建经济适用房,结果冒出了六连号事件;想抑制投资性住房需求,结果二套房贷政策形同虚设;想增加土地供应量,结果土地都给开发商囤积了??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是监管不到位吗?政策没落实吗?制度有漏洞吗?还是政府本身已经被高房价“挟持”了呢?就像是一个深陷泥潭的人,想努力抓往自己的头发从而把自己拉出泥潭,结果反而越陷越深?
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不知道。因为房价的涨跌,本身是多个利益群体经过多重博弈后产生的复杂结果。不管房地产的问题多么复杂,我们的政府都应该鼓起勇气,沉下心来好好反思一下过去几年宏观调控的得失,老百姓不需要换汤不换药的折腾,需要的是药到病除的改革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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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套内面积签合同的好处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从 12 月 1 日开始,...房地产按套内面积计价的... 5页 免费 “偷面积”对开发商的几... 6页 4...  房地产按套内面积计价的... 5页 免费 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计价... 3页 免费...充分认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好处;四是 要在共有面积管理上多动脑筋, 创新...  篇一:按套内面积签合同的好处 从 12 月 1 日...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要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王振平: 现在改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了, 房地产商和...  通常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方式一般有四种:按面积计价、按套内面积计算、按套计算以 及按整幢、整层计算商品房总价款。这四种销售方式各有利弊,但是目前来看,越来越...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第三章考试题_教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A:按均摊建筑面积计价 B: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 C:按建筑面积计价 D:按套(单元...  A.财产损失保险 B.保证保险 C.责任保险 D.信用保险 15.一般来说,某种房地产...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意建筑面 积...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结果的确认试题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A:按均摊建筑面积计价 B: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 C:按建筑面积计价 D:按套(单元...  2015 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常见错误(5)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 23 题,...A:按均摊建筑面积计价 B: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 C:按建筑面积计价 D:按套(单元...  四、统一面积内涵 在现实房地产交易中, 有按建筑面积计价, 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也有按使用面积计价的。 它们之间的换算如下: 五、统一面积单位 在面积单位...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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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水房纠纷白热化 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来源:齐家网 &&发布时间:
去年11月,在北京某公寓,曾发生200多名业主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并造销售通拥堵。 据了解,使某公寓业主最气恼的是,在勘探测量局出示的公摊面积的详细材料中,原来并没有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二、三层,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都被算入到公摊面积之中。 据业主初步计算,这样使每幢楼的公摊面积平均多出近1000平方米,总共有4幢楼就多出了近4000平方米。 据某公寓的业主罗女士讲:某公寓这样就使每户业主多摊了近5-6平方米的面积。那样我们每户每年得多交近120元的物业费,某公寓总共得有七八千户,他们得多收多少钱! 现状:“缩水房”纠纷白热化
近两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人们关于房屋面积的纠纷已经成为商品房投诉的核心,其中关于“缩水房”的投诉在有些地方已经达到房屋投诉的50%,比“注水房”高出34%。北京去年受理了房屋计量的纠纷256件,增长了20.5%,而且以群体形式起诉发展商的房地产案时有发生。去年以来,北京西部某公寓业主为会所的公摊面积问题以及南城某项目业主为自行车库的公摊问题分别走向法庭,为房地产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敲响了警钟,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商品房的公摊问题。 2月中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集体”售房的原因是,对公摊面积问题特别是自行车库是否公摊问题,开发商拒绝提供详细的公摊面积资料,并答复业主无权了解这些内容。业主代表说,小区的600多住户每户大约被摊了六七平方米,既然如此,我们就要求退房,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于是我们只好卖自己的房。 今年8月下旬到现在近100天的时间里,600多名某楼盘一期业主与开发商前后进行了3次艰难的谈判并进行了两次大闹房展会的活动。其中,销售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就是重要原因。 今年10月间,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得到开发商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房屋实测面积,赵女士等14位某楼盘业主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 分析:“面积缩水”的花样
据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现在有些开发商总是在面积上做手脚,比如在售房时用建筑面积来混淆套内面积,并不注明套内面积是多少、公摊面积是多少,使购房者觉得房屋面积很大。而当其收房时却发现并不像想像中的那么大,原来是套内面积小了,公摊面积大了。 “销售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是商品房投诉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所在”,宣武区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说,“主要集中反映在业主收房时发现套内面积变小、公摊面积变大方面。另外,还有些业主反映比较多的是,开发商将他们购买下来的公摊部分当成商品房出售给人作商业服务所用。” 据一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少数开发商总在房子的面积上做手脚。市民在购房时应多留心。增加每套住宅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将不应计入每套销售面积的部分计入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价,承诺一个较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写入合同,在实际交付时,使用系数大打折扣;以使用面积计价时,混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区别,扩大使用面积的概念;利用购房者无法确切测量、无法确知整栋楼建筑面积的弱点,故意小幅度夸大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有关部门实地测量后,因差额较小,不再重新结算差价;另外还有以相对小的暂定面积、相对小的总价引诱购房者,要求购房者预付房款,并约定建成后比预售面积增加10%或更多,购房者却又无由退房,只能多付房价款,从而达到开发商增加销售量的目的。 政策解释一:何为销售面积
建设部于今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近期出台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共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政策解释二:何为公摊面积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的沈晓京律师解释: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近期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共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中,对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计算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可分摊的公共部分为本幢楼的大堂、公用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政策解释三:发现面积缩水怎么办
6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当购房者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误差时且合同未作约定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 买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房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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