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重症办理条件需三方医院鉴定一定要患者本人去吗

武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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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体卫字[2010]5号 2010年5月28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
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
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
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门诊医疗和困难补助四条途径
来保障大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
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部、研究生院、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和校医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
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大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办”),办公室挂靠
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五条参保对象为在武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
日制普通类研究生(含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生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后,享受普通门诊
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留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大学生医保。
第三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当年社保
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商业医疗保险协议缴费标准,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
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和商保个人缴费部分,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
给予补贴。
第四章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9月1日至10月
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报及缴费业务。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工
作处提供可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资料电子版,各院系确定拟参保人员和人数,每年 &&10
月25日前将参保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号、院系专业等注册信息录入大学生参
保注册电子表,并同时将加盖院系公章的纸质注册表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
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到区社保处。
第九条财务部按第六条标准在入学代收代缴费中支付医疗保险款,并将缴费人
员名单提供给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十条学生参加医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当年 &&9月 1日(新生从参保之日起)
至次年8月31日。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按照学
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
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学校发放的就医证件,
停止大学生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所缴纳当年的参保费不退。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其
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六章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
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
1.普通门诊:校医院及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包
括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等
四所综合医院。特殊病种经校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包括湖北省
肿瘤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
三医院烧伤科等五所医院。除以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均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诊的
非定点医院。
2.门诊重症:凡校医院能够治疗的重症疾病建议选择校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其
他疾病可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由社保局审核办
3.住院: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可在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
(武汉市定点医院300余家,武汉市主要社保定点三级、二级医院见附件1)。
学生商业保险就诊定点医院:商业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七章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
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
首先到校医院4个医疗点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学校核发的校内病历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相关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
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
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因急症可在当地医保
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
因医保定点医院技术或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医保定点医院的转院由转出医院核准。如需转到本市转诊医保定点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
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
办报区社保处核准。需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
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大学生医保办报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诊定点医院住院
的,应在3日内向大学生医保办报告,医保办需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到区社保处登
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者在休学、实习、在外地学习、寒暑
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省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住院
医疗费用。具体报销规定详见相关条款。
第八章门诊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及限额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自付或报销比例:校医院医疗费自付 10%,定点医院医疗
费报销70%,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6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限
4000元(学校支出额,下同)。外地实习期间、交流到外地的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
费按定点医院对待报销。
寒暑假学生外地急症就诊,门诊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对待报销60%,报销限100元/月。
休学一年期间门诊医疗费报销60%,报销限1200元/年。
2.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
符合规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含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部分)每年报销2次。报销时
间一般定在每学期末。报销时需有如下材料:校内病历、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就医
收据(背面加盖院系公章)、处方电脑付联、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学生医疗费收据的有效期为18个月。
3.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见附件2。
第二十条门诊重症
1.大学生患门诊重症需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
证明、病历等资料到大学生医保办,大学生医保办到区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
由社保处指定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符合条件者,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
近为其指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大学生应持门诊
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门诊重症报销比例和限额
大学生门诊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报销70%(就诊时只需支付自己应
付部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
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
3.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收据(限额内和超限额),按第十九条办
第九章住院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及个人支付标准和起付标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在市内定点医
院住院费、转院定点医院住院费、治疗门诊重症和市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
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办法:
1.在校医院住院:学生个人住院费的自付比例为5%。
2.市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分两部分,学生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
部分。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
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定点医院。
学生如同时参加了商保,出院后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
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首页、转院证明等办理商保索赔。
3.市外医院住院、本市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住院、以及大学生休学、异地实习、交
流到外地学习、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
将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
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病历首页、门诊病历、住院病案
首页、手术记录、转院证明、就诊医院(本市以外医院)的等级证明、院系证明一式两
份交大学生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大学生医保办需在学生出院后 3个月内到区医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如大学生同
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医保结算后,将分割单及住院材料复印件办理商业保险赔
4.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
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医院转诊的,要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跨年度住院
的,只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要在每年 8月 &31日结清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最
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第十章医保基金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的项目及范围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
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医保办负责检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会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部分医保定点三级、二级医院基本信息
2.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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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重症患者莫名被转院 社保处:医保系统问题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评论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 通讯员许占良)患者在武汉市第一医院看了9年病,最近突然发现医保卡在该院不能交费,到社保部门查询,竟得知自己被莫名转到市第二医院。昨日上午,武汉市治庸问责办督查组针对患者刘先生遇到的问题,暗访武汉市江汉区社保管理处,发现区社保处提供的材料存在修改痕迹。
  昨日上午,家住江汉区的刘先生向暗访组诉说了这桩烦心事。据刘先生介绍,自己患有红斑狼疮,2005年在武汉市第一医院办理了重症申请,此后就一直在该院治疗。今年4月上旬,刘先生看病时,发现医保卡突然不能在市第一医院交费了。刘先生先后两次到江汉区社保处查询,被告知,他的重症治疗被转到了市第二医院,以后只能在第二医院看这个病了。“二医院又看不好红斑狼疮,我也没申请过,怎么就莫名其妙被转院了?”刘先生无奈地说。而江汉区社保处则称,要想继续在市第一医院看病,要重新提供一份重症申请资料。“为啥又要重新写申请?”刘先生不解,打武汉市长热线反映情况。事情很快有了转机,5月23日,当刘先生再次到市第一医院看病时,发现医保卡又能用了。
  对此,江汉区社保处办公室人员称,他们在接到市长热线转来的督办单后,立即就刘先生的事情特事特办。据江汉区社保处调查,刘先生的就诊记录显示其确实一直在武汉市第一医院治疗,被系统自动分配到市第二医院,是医保系统出现了问题,而且刘先生刚好也写了转院申请。对此,刘先生坚称自己一直没写过转院申请。
  江汉区社保处在回复市长热线的函件上,写着“患者自愿申请到市二医院接受治疗”,但暗访人员注意到,此处存在修改的痕迹。当督查组要江汉区社保处提供刘先生写的转院申请书原件时,社保处称材料室资料堆积过多,无法找到原件。
  针对督查组提出的问题,江汉区社保处表示,将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是医保系统的问题,就立即查漏补缺,完善相关数据,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如果是人为的原因,则立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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