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装饰合同违约起诉书因违约有效起诉期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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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馆装修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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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馆装修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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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与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判决书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浏览:12次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35号
原告(反诉被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
经营者马宝元。
委托代理人褚玉花,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彪,宾馆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元。
原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与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委托代理人褚玉花、李文彪,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诉辩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天天之星商务宾馆餐厅进行装修,工期60天,总价款180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日支付被告首付款80000元。被告未按照工程进度施工,到日连前期基础工程都没有完成,反而以资金紧张要求原告继续支付工程款。为了餐厅能在国庆节前开业,原告又支付被告工程款4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完成工程总量不到三分之一,质量也不符合要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工程量之外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现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修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90000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18000元;4、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2000元(实际损失2000元,可得利益损失5000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工程被告没有完成,没有验收,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原告如期提前支付了被告工程款,原告没有承诺被告增加30000元的工程款,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诉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所有工程都是因原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造成的,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开工10天原告增加后堂操作间、地下室窗口拆除、地下室操作间工作量。对增加的工程量原告承诺增加30000元,但原告不在工程单上签字。第二笔工程款80000元原告是分两次支付被告的,其中剩余工程款30000元是原告在土建工程快结束时支付的。施工中由于原告排风系统不能及时完工,影响了被告的施工。第三笔进度款70000元原告9月中旬支付被告40000元。工程除3个包厢和过道,其余工程全部完工。现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违约金18000元,工人误工费80000元,经营管理经济损失50000元,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了《名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23号天天商务宾馆餐厅进行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包料、部分包料、原告提供部分材料;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工程造价180000元;原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每推迟一天,则工期相应顺延三天,若原告延期支付工程款在一周以上,被告有权终止施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第一次:合同签订完支付20000元定金、图纸出来后工人进场砸墙开工时支付80000元付齐首付款;第二次:土建工程结束后木工进场前支付70000元,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确认后原告结清工程尾款。合同违约责任约定:1、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在未经验收前,原告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负责;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有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及10%的违约金。原告于日支付被告定金20000元,被告于日开工,日原告支付被告装修款50000元,8月17日支付30000元,9月15日支付40000元。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如期完成装修工程,申请甘肃省酒泉市阳光公证处对被告装修餐厅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制作了(2014)甘酒阳光证字第2732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公证时取得实时资料的光盘显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完工。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酒泉市信海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已完成的装修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结论为:评估价格83646.36元,其中合同内已完工程造价57216.28元,合同外已完工程造价26430.08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餐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装饰工程施工预算报价表,收款收据三张,公证书及光盘,工程价格评估结论书、发票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餐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被告没有完工的装修工程,原告已找其他人完成,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应该解除。被告为原告餐厅进行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费180000元,现原告已付被告装修款140000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施工,根据工程价格评估结论书,被告已完成的合同内工程造价为57216.28元,对于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82783.72元,被告应该返还原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图纸出来后工人进场砸墙开工时支付80000元付齐首付款,根据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8月4日原告支付50000元,其余30000元于8月8日前付清,但原告是8月17日支付剩余30000元首付款的,首先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价格评估结论书,反诉原告已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造价为26430.08元,反诉被告应该支付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开工后,反诉被告分4次支付工程款140000元,但反诉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的进度施工,亦构成违约,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误工费、经营管理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名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装修费82783.72元。
三、反诉被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支付反诉原告装修费26430.08元。
四、鉴定费6000元,原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承担1800元,被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200元。
五、驳回原告肃州区天天之星商务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二)至(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反诉费3860元,合计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原告承担1045元,被告承担2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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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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