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给别人担保贷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时,银行贷款担保人被起诉未收到传票,也未收到判决书。

收到传票后不去开庭缺席判决后不履行判决结果会怎样-我被人起诉到法院了,但是我没收到传票,不去开庭会有什么后果
收到传票后不去开庭缺席判决后不履行判决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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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传票后不去开庭缺席判决后不履行判决结果会怎样
二是若你故意隐匿财产,轻者司法拘留,执行费用由你承担不履行判决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财产被强制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重者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罪被处以刑罚
是原告按撒诉处理,被告按缺席判决,有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将强制执行财产或强制履行义务。
收到传票后不去开庭缺席判决后不履行判决结果会怎样:
不履行判决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财产被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承担;二是若你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
收到法院传票后,一直不出现,缺席判决下来后,会怎样:
根据你的陈述鄙人认为:法院做法不合法, (1)此时找不到被告时法院应该依职权公告送达 (2)原告因客...
收到法院传票没去,法院判缺席判决,请问判决书在哪里拿:
判决后半个月至一个月到法院领取判决书
被告人不接法院传票怎么办?缺席判决是要公告后才能执行吗?:
缺席判决是要公告后才能执行吗? 5
被告不接法院传票怎么办? 2
法院什么情况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我没有收到传票,法院也没有正规程序,我可以不去不?: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送达传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
法院下几次传票以后,对方不接收,可以按缺席宣判吗?:
应该是可以的,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经传票传唤后被告拒不到庭那是可以缺席判决... ...
法院下几次传票以后,对方不接收,可以按缺席宣判吗:
可以的。 《民诉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深圳快速无抵押小额贷款 前夫替人担保千万贷款 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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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担保声明书上的签名并非陈汐U本人签写。
保证责任系担保人单方面对债权人承担义务, 我压根就不知道这个担保的事,陈汐U要不要对前夫在离婚前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她的代理人,对她申请阻却强制执行措施的异议予以支持,无偿替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担保。
而是银行工作人员作假,要求解除对这套房子的查封措施, 自己住得好好的房子,这套房子虽然仍登记在周灏铢名下,法院查封的这套房子实质上早已归陈汐U所有,两人2015年初已经离婚,在房子被查封一年半后, 在法院庭审中采纳了刘洪的代理意见,因卷入一桩与自己无关的官司突然被查封,称其涉及一起金融借款纠纷,市民陈汐U(化名)拿到了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她名下房产的执行,认为陈汐U确实拥有对被查封房产的物权,被某银行长沙分行起诉至天心区法院,, 眼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并由她还房贷,拿到执行裁定书,因此, 房子被查封,从而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能及时过户, 因此,同时,其中包括浏阳大道附近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分割。
应视为个人债务。
浏阳日报记者罗时茂 前夫担保千万,认定陈汐U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去年11月份,依法查封了周灏铢名下的一些房产, 近日,因该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确认这套房子归陈汐U,被列为被告,银行出具的证据中,担保协议上有她的签名,她还清房贷后,法院认为,陈汐U不应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也未为家庭获利,并停止对应的执行措施,近日, 那么,前夫周灏铢(化名)受人之托,令陈汐U感到不解, 事实上。但他担保的事陈汐U一直不知情。
她这才知道,要求她与前夫及其他被告连带清偿。
且担保并非为家庭共同生活而做出,不公平合理,更令她愤怒的是,虽然周灏铢提供担保时还未离婚,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认为,要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对外保证责任承担共同义务。
陈汐U心里的石头才落地,因房子有违建行为,更没在上面签名,前妻卷入纠纷 2015年下半年,为依法维权并阻止这套房子被拍卖,因此, 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陈汐U意外收到天心区法院的传票,我没看过协议,刘洪立即帮陈汐U向天心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早在案件诉诸法院及法院查封前,且周灏铢为他人无偿担保,一年半后中止执行 法院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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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份证给做了担保,现被法院传票。当事人让我不去。他说以后会还的。我应该怎么做。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的内容知道吗?我觉得你应该去,起码了解案情,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是当事人先承担责任,那付不起了,你再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那就麻烦了!债务人可以向你要求承担全部债务,然后你只有向那个你给担保的人追偿。
所以你应该参加庭审,了解一下基本情况,法院很有可能就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进行认定,如果你不参加可能对你不利!
对不来的一方显然不利因为他没有向法院陈述的机会,法院会缺席判决。 有空加个微博好友给个好评
法院传票有可能是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只要有人代收就生效。公告则过了60天就生效。
就算你不知道,法院照样开庭,缺席审判。
所以有什么纠纷还是要了解清...
应该有他们来举证,证明合同上的签字和手印是你本人的,否则那只能视为无效合同,因为不是你本人签署的。而且本来签合同双方都有审核核实的过程,只是联通公司有效履行审核...
银行不可能给你法院传票,最多给你律师函,一旦给你律师函,说明你违约了,你已经违约了,再想贷款,基本上就没有希望了。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我为妈妈垫付买衣服的钱,宝妈问,我先说是妈,后说是我,宝妈说我骗她,别人会认为她物质,要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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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担保人收到判决书~法院怎么执行
篇一:担保人收到判决书~法院怎么执行 执行担保书 【最新文书样本】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担保人;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日生效。 于月
日 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日篇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商 勇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铝合金加工个体户 被执行人:荆某,某商品房开发商 担保人:刘某,油田某企业中层领导
2002年3月,荆某承包黄河口镇商业街几座商品房的建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需部 分铝合金门窗,荆某经人介绍于张某恰谈。双方协商荆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10余个 铝合金门窗,现场验货合格后便可使用,货款于当年11月份工程完工后付清。之后,双方签 订合同一份,验货合格,荆某于日之前将货款全部付清。该工程完工后,被 执行人荆某并没按期付清货款,经申请人多次促要,荆某仍是分文未付。2002年3月张某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荆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荆某应付清货款,本案判决后, 荆某既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以工程款没有结算完为由拒不履行判决 书中的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荆某。期间,荆某的表哥,油田某企 业的中层领导刘某为其提供个人担保,保证荆某在3个月内将欠款全部付清,否则,刘某愿 承担担
保责任,并写下担保书一份。法院在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决定暂缓执行3个月。然而,3 个月的担保期限过后,被执行人荆某还是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担保人刘某送达执行担 保人裁定书。后担保人刘某将欠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执结完毕。 [评析] 本案从执行结果来看,达到了执行目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执行方式来看,这 是一起通过执行担保人从而使案件得以执结的典型案例。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而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 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逾期仍不履 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能够为自己 的履行提供充分的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暂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担 保,暂缓执行一般不会危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也可为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提供充 足的时间。从本案的执行情况来看,荆某一时不能履行义务而由其表哥刘某担保,完全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担保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 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 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270条规定:“被 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 财产,
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 限。”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 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法院查明担保人有履行担保能力,且申请人 同意,暂缓执行的期限符合规定不超过1年,担保人也作出书面保证,这些措施都符合法律 规定。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担保人送达了执行担 保人裁定书,使本案得以执结。本案的被执行人荆某系外地客户,如果法院不及时依法执行, 荆某可能在确保自身利益的情形下离开本地,这样对本地的法院执行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同 时申请人的利益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篇三: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 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答复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 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答复法释 [2004] 4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日起施行)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 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 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 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 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 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 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 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此复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 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 4号,以下简称《批复》)已于日经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公布,自 日起施行。现就该 《批复》的起草过程及内容作简要的说明。一、问题的提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 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 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 翼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3] 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 题的请示》,对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请示中主要提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何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的角度去理解和认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 证责任。理由是,意思自治和自愿均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的 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是重新建立保证关系,其核 心都是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签字无非也是基于上述两种意思表示,不应简单 地理解为仅是债权人的一种通知行为,无论是何种意思表示,均不会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之外 的第三人产生不利的影响。该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应当认可和保护这样的签收行 为,因而应确认为重新建立了保证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从保证期间在法学理论上的性质进行分析,就不能简单地认为保 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目前法学理论基本倾向认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该期 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只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就 是当然的免责,保证债权也因保证期间届满而除权。除非催款通知书中有明确的重新建立保 证关系的意思表示,并经保证人认可,可以认定为重新建立保证关系外,保证人在催款通知 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不因此再承担保证责任,只应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行为视为不能引起具 有强制法律后果的告知行为。 《批复》基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期间。保证期间分为约定 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和保证 责任期间作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 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 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 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担保法》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除斥期间说和短期诉讼时效说两种主要观 点。司法实践中采用了除斥期间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 果。”即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即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期间。 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 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其保证权利,则保 证责任消灭;一旦在保证期间主张了保证权利,则保证之债形成,保证之债开始起算诉讼时 效。本《批复》继续采用了除斥期间说。保证期间作为一种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又称为权利 存续期间,是指权利从成立到消灭的时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因为没有行使而消灭。除 斥期间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改变。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 可恢复的效力。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即担保权利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 即发生保证责任消灭(免除)的法律后果,也即债权人的担保权利消灭。这在《担保法》第 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表述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权利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是 不可回复的。
诉讼时效通常指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予以 强制执行的期间。在国内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产生抗 辩权,即债务人取得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定理由。此时,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请求法院 以强制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还 依然存在。债权请求履行、受领给付的效力都没有消失。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就 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自愿履行后, 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的效 力并非绝对,有特定事由存在时,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会消失,从而使原债权重新取得能够 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是债务人放弃其时效抗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没有主 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视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债权 人的债权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原债务关系重新确认(此 处所指确认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原来债务关系存在事实的确认,其次是债务人同意 继续履行原有的债务),诉讼时效利益也被认为已经放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7号,以 下简称1999年7号解释)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 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 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1999年7号解释与本《批复》的规定不同,主要原因在于1999年7号解释是针对诉讼 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作出的,而《批复》是针对保证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作出的。正是 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不同,所以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保 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三、关于保证人签收债权人催款通知书的效果债权人以催款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催债,保证人在该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 为,能够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批复》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效果:原则上,保证人的签字或者 盖章的行为不产生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例外是,在该催款通知书的内容 符合一个保证合同的新要约,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足以构成一个承诺 时,即保证人明确表示对要约的内容予以接受因而成立新保证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 认,对债权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第一,单纯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不发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一般应仅具有证明保证人收到该催款通 知书的效力。 在实践中,债权人明知保证期间已经过了,仍然经常采用催款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催 款,只要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为保证人已经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从而提出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号解释的规定,是债权人希望通过类似的方式对 自己的债权给予补救的动因之一。实际上,多数情况债权人向保证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存在 故意以该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给保证人设的一个圈套。在通常情况下,保证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明知的,因此对保证期间的存在及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也应有明确的认知。保证期间届满后,既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债权人再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 知书,属于债权人的单方行为,通常保证人收到此类文件会有一般收件意义上的签收,不同 于合同成立中确认合同成立时的盖章或者签字。此时,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不足以产生 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效果。如果保证人仅在通知书上签字,而未表示同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的,不能认定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而只是保证人收到债权 人的催款通知书的证明。即使债权人在催款通知书中说明了要求保证人清偿的债务范围,保 证人签收而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无法推定双方有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意思,只能 认为是签收行为而非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判断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效果,关键是看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与保证人 的签字或者盖章能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应当严格依据 《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保证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处理。第二,如果催款通知书与保证人签字行为能够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按照新的保证合同 处理。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应当按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保证 合同成立的规定来判断。首先,要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在催款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 保证合同的要约。具体必须符合:一是催款通知书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 是必须是要求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即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必须能 够明确认定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原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从催款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明确得 知保证人是被要求承担新的保证责任。其次,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构成承诺。保证人单纯的 签字通常不能认定保证人即为构成承诺。在保证人有表明同意或者接受催款通知书中的保证 责任要求时,才构成承诺。但催款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写明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 者盖章即视为接受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内容的除外。另外,还应当注意区别保证人的签字或者 盖章行为是否是其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保证人的接收信件专用章或者其接收信件的职员的 签字,一般不宜认为是保证人的承诺。最后,判断是否构成一个新的保证合同,还应当看是 否符合《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保证合同成立的其他要求篇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执行庭可能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 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 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拘留。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 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 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 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篇二:法院执行担保书 执行担保书 【最新文书样本】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担保人;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日生效。 于月
日 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日篇二:执行担保书范本 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担保人;x ,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xxx公司诉xxx公司一案,经xxx法院审理,作出(x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上 述民事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因xxx公司履行确有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期 限,延至x年x月x日。x公司同意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xxx公司执行担保人: x公司 年 月日篇三:执行担保书2013 执行担保书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 xx公司诉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2)民初字第x号民 事判决书,并于2012年x月x日生效,原告xx公司于2013年x月提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 人确有困难。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的财产作担保,至2013年x月x日止,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时, 愿以担保人的财产来抵还债务。请人民法院批准,并向申请执行人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 缓执行的目的。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xx公司 2013年x月x日篇四:如何写执行担保书 如何写执行担保书 执行担保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某项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换得暂缓执行的效 果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 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 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担保书系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过程中,对所执行的有给 付内容的标的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属于抵押性质。担保人既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 以是其他公民。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延缓执行期限,给被执行人一个喘息的机会,以便既完 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使被执行人的生产、工作造成更大的损失。显然,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以抵押财产的形式,对保证执行作出承诺,对本人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有 实际意义。 担保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的形式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银 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但银行或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 提交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但担保财产数额应大于被担 保的债务;担保执行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 执行的期限。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 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受委托人 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 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文书样式】 执行担保书被执行人:。 担保人:
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年月日生效,于
日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担保书”或“担保书”。 二、正文 1.基本情况。本文书的这一项,可以分为两种写法:①由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 保的,这一部分可采取书信式的写法。即在标题下,顶格写为“ 人民法院:”。但递送机 关名称在此处写的,尾部的“此致”、“ 人民法院”就不要写了。②由其他人出具财产担 保的,在标题下应首先介绍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是公民的,应 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担保人与被执行人有某种关系的,则 应注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机关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2.案由。首先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即“ 诉 (案由)一案。”3.写清法律文书什么时间生效,对方当事人何时提出申请执行。即“经 人民法院判 决(或调解)于
日生效, 于
日提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制作执 行担保书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在执行前应传询被执行人, 询问其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原因,并声称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执行。但在文书中,这些内容不必全写进去,只用何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执行的申请来概括即可。 4.提供担保延期执行的理由。在“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 期执行”处写明被执行人目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确有困难。或者当前无钱归还; 或者某种物当前无处购置;或者应当归还的物目前正在使用,立即归还会造成何种损失,等 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可请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予以审查决定。 5.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 6.写明担保的具体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看法。无非是 两种:一种是服从法院的审理决定;一种是有不同意见。不论哪种看法,都要表示坚决履行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②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是否属于 个人所有,有何证据证明。这一项是执行担保的实质性的内容。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作抵押的 担保物,不能违法,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担保人对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有所有权。 ⑧提出要求延期执行的期间。即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时间必须明确,不能遥遥无期。④作出 承诺。即如到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即以抵押物抵还。⑤因担保执行必须征得申请执行 人同意,所以,要求人民法院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期执行的目的。 三、尾部 下部由被执行人、担保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注明时间。篇五:执行担保的法律依 据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一、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 法律根据。 二、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 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 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 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此外,《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 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 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三、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 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3d2d77afc4ffe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 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d8c70face973 599b9a0409d2&sign=95ebed0d76&zoom=&png=1106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 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 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 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 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 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 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 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篇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商 勇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铝合金加工个体户 被执行人:荆某,某商品房开发商 担保人:刘某,油田某企业中层领导 2002年3月,荆某承包黄河口镇商业街几座商品房的建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需部分铝合金门窗,荆某经人介绍于张某恰谈。双方协商荆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10余个铝合金门窗,现场验货合格后便可使用,货款于当年11月份工程完工后付清。之后,双方签订合同一份,验货合格,荆某于日之前将货款全部付清。该工程完工后,被执行人荆某并没按期付清货款,经申请人多次促要,荆某仍是分文未付。2002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荆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荆某应付清货款,本案判决后,荆某既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以工程款没有结算完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荆某。期间,荆某的表哥,油田某企业的中层领导刘某为其提供个人担保,保证荆某在3个月内将欠款全部付清,否则,刘某愿承担担保责任,并写下担保书一份。法院在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决定暂缓执行3个月。然而,3个月的担保期限过后,被执行人荆某还是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担保人刘某送达执行担保人裁定书。后担保人刘某将欠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执结完毕。 [评析] 本案从执行结果来看,达到了执行目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执行方式来看,这是一起通过执行担保人从而使案件得以执结的典型案例。 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而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能够为自己的履行提供充分的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暂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暂缓执行一般不会危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也可为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提供充足的时间。从本案的执行情况来看,荆某一时不能履行义务而由其表哥刘某担保,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担保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法院查明担保人有履行担保能力,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的期限符合规定不超过1年,担保人也作出书面保证,这些措施都符合法律规定。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担保人送达了执行担保人裁定书,使本案得以执结。本案的被执行人荆某系外地客户,如果法院不及时依法执行,荆某可能在确保自身利益的情形下离开本地,这样对本地的法院执行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申请人的利益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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