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出租问题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可以吗?_其他_土巴兔问吧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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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可以吗?
提问者:殷曼婉|
浏览:175|
时间: 14:11:55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25073|被采纳数:41
所有回答:&25073
国有划拨土地如果要转让,必须先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补缴土地转让费以后,才可以进行转让。
请问你有没有办理房产证,如果办理了房产证,你的土地手续没有办理,那么你现在所使用的土地可拟作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后的,才可认定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果你们当时仅仅只有口头购房协议,而没有办理房产等任何过户手续,那么就比较麻烦了,但是既然居委会已经拟作为你所购的为国有划拨土地,那么你可以与重新完善划拨用地手续,或者请求当地国土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但是仅能说明权属归属问题,不能够证明该宗土地为出让土地。若要认定其是否出让,那就必须要看你当时所支付的款项中是否已经包括了土地出让金。
回答数:17932|被采纳数:53
李氏二小生
所有回答:&17932
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几个条件:
(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提供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应储备的土地范围;(3)无违法用地行为; &&(4)权属无争议,并符合城建规划部门有关要求; &&(5)工业用地的受让方应为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回答数:94570|被采纳数:92
所有回答:&94570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可以,国有划拨土地的套房转让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转让方:
  1、补交土地出让金(通过划拨取得时)。
  2、交纳营业税:税率5%.
  3、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10%.
  4、土地增值税:视增值额的大小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载明金额的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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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05:03:45条评论
法院可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吗?
消息来源:观韬律所
近日,笔者遇到了一个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执行的案件,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都相对比较原则,而且法规与解释之间也存在个别矛盾之处,导致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如何执行存在着争议。那么,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呢?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主要理由是: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国土函字第96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以下简称&国土复函&)第四条明确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当作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2.最高人民法院日作出的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破产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该批复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据此,由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复函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当做当事人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定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既然如此,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法院当然不能强制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其理由认为&国土复函&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认定为&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就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法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了特别的限制,但同样属于可以执行的当事人的财产。
实际上,进一步分析显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偏颇之处。
首先,&国土复函&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认定为&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确实不符合法律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及相关法理。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有或集体,但使用权可以属于其他主体。我国宪法、法律及土地的相关法规都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日实施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做出了规范。其中还特别指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日起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国土复函&的认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属于当事人。
其次,关于&破产批复&中破产财产的认定也是基于所有权而确定的,但基于上述关于&国土复函&的分析,似乎也可以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当然,该批复明确限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程序同执行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不能将破产程序的规定当然的扩大到执行程序中。
第三,虽然基于《物权法》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且可以流转,但并非所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针对国家机关、军事、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以无偿划拨土地的形式为主。由于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涉及到国家与公共利益,故当该部分土地存在被执行的可能时,基于该部分土地所承担的特殊功能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进行强制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很多并不承担履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的国有企业来说,执行其国有划拨土地并不涉及国家与公共利益问题,故可对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说,除涉及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不能(无法)执行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类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执行的问题
解决如何执行的问题实质上是要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必须经过人民政府的同意或者获得其批准?&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当然可以依法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条规定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具体条件,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就具备了被执行的法律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因此说,当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具备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即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其次,有观点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法院的执行属于权利转移的一种形式,也属于转让,故法院只有在取得政府的批准后才能执行。同时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较《民事诉讼法》而言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因此,执行过程中法院必须经有权的政府批准或同意。但事实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该条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问题,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公法行为,应当不属于本条款约束和调整的范围。所以,相关政府不能基于该规定而限制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第三,法院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虽然人民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执行属于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但其行使过程必然会涉及或者影响到人民政府行政权的行使,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如果认为法院执行存在问题,也有权提出相应的复查意见,故为了保证执行的权威性与执行效率,双方的协商是必要的,若协商不一致的,最终应由法院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流转条件。当然,基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需要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在法院执行时,也应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其执行标的价值就明显低于出让土地使有权的执行价值,当然,其执行成本一般也高于出让土地使有权的执行成本。但是,不能以此来否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责任编辑:陈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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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房屋登记中补交出让金问题
时间: 15: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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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工作目的: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是前期到销售和初始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二)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三)工作内容:领取并填写《审报事项立案表》、《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出让)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行政划拨)。执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四)要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3、1/2000(中心城区内)、1/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4、规划设计成果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7、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文件);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五)时限:文件齐备5个工作日获取受理或不受理凭证。获取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领取行政许可文件。
范文二: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奶牛场分局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发布时间: 行政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奶牛场分局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奶2016-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2016-A03地块位置伊河大道以北、伊河大道七巷以东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15.3389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04地块位置伊河大道以北、伊河大道三巷以东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5.3655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05地块位置伊河大道东延段以东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5.6022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06地块位置伊水大道以北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4.9971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07地块位置伊河大道以南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0.2129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08地块位置S313现以南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2.5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09地块位置伊南大道以北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2.1673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宗地编号2016-A10地块位置S313线以南、G237线以东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面积(公顷)5.067项目名称伊犁河南岸新区基础设施用地受让单位伊犁河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注:二、公示期:日 至 日三、 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四、 联系方式联系单位: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奶牛场分局单位地址: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奶牛场分局邮政编码:835311联系电话:联 系 人:张永平电子邮件: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奶牛场分局日旧版本:大家也在搜伊宁市奶牛场房价 伊宁市奶牛场扩建 伊宁市2016年重点项目 伊宁伊犁河老桥要重修吗 伊宁市2017年规划 伊宁市2017年城市建设 伊犁河两岸的未来建设规模 新疆伊宁市总体规划图 伊宁市城南片区规划 阿拉伯语电脑版转码声明提示:原网站已由百度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范文三:国有土地划拨供地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第54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24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部第9号);(五)《四川省实施办法》第46条.二、申请条件(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二)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部第9号)要求;(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建设规划;(五)经过发改、经济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三、申报材料6份(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国土部规范文本提供);(二) 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文件复印件;(三)《建设用地申请表》;(四)《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及呈报表》或者《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土地呈报表》;(五)发改、经济等项目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六)城乡建设规划许可复印件及规划红线图;(七)经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成果复印件(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一份);(八)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九)建设项目论证报告批准文件;(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文;(十一)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技术报告;(十二)其他材料。四、办理程序(一)申请受理(二)(三)政府批复文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范文四: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收件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条件:1、项目用地依法由区县政府审批,由区县分局办理划拨手续;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3、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5、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内容包括:(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6、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时限:0.5个工作日二、受理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标准:同收件条件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三、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制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报科长进行审核。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3个工作日四、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五、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时限:5个工作日六、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区政府审批: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时限:时限中止七、告知与颁发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准予办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时限:2个工作日八、公示与归档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范文五: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件流程图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搜集相关资料和文件企 业 基 本 情 况项 目 概 况 及 工 期立 项 文 件 及 文 号土 地 权 属 文 件申报要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3、1/2000(中心城区内) 、1/2000 或 1/10000(中心城区外) 现势地形图 2 份, 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4、规划设计成果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批准文件) ;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否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进件 是 领取行政许可文件
范文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件流程图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搜集相关资料和文件企 业 基 本 情 况项 目 概 况 及 工 期立 项 文 件 及 文 号土 地 权 属 文 件申报要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3、1/2000(中心城区内) 、1/2000 或 1/10000(中心城区外) 现势地形图 2 份, 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4、规划设计成果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批准文件) ;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否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进件 是 领取行政许可文件
范文七:京
国土用[决]字(
市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申请用地单位(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以上由申请用地单位填写,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章)
月日《北京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申请用地单位:依据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中所注单位全称填写。 单位性质:依据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填写。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般指建设单位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直属的处、局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涉及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主体的,应填写两个以上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认审定的项目名称,填写时要用全称。申请用地位置:指建设项目座落土地上的街道、道路、里、胡同、巷等位置对应的门牌号码或社会认知的地点名称。用地四至:指申请用地的四至范围,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复函》或《规划意见书》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申请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代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指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用地范围中符合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依据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填写。 计划建设期限:指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日期。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依据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权性质:指是国有性质或农村集体性质。 拆迁情况:指拆迁户数,包括单位数和居民数。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限的审批部门核准立项(包括年度结转、项目延续)批复文号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核准立项批复文号。 规划用地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 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文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指市局、区(县)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 项目计划通知书(结转)文号:指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或施工计划(包括年度结转)批准文件文号。 拆迁结案安置证明: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范文八:国有土地出租、出让、划拨 发布日期: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点击231次设立依据: 《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上报苏州、省人民政府审批(一) 国有存量土地:申报材料:1、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3、 用地申请4、 原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5、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有关部门意见8、 项目批准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9、 宗地图、规划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10、 租赁、出让合同复印件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二) 国有增量土地:申报材料:1、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3、 用地申请4、 土地安置补偿方案5、 农用地转用、征用批文(苏州市)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 有关部门意见(规划、环保)8、 项目批准文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9、 宗地图、规划红线图10、 租赁、出让合同复印件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收费项目: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 点击查看详细收费依据: 点击查看详细
范文九:建设用地供应审(核)批(国有土地划拨)项目名称:建设用地供应审(核)批(国有土地划拨)实施机关:市国土资源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审批范围和条件: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窗口,1日] →缴费(申请人)→科室初审[利用科,2日] →审查[局分管领导,2日]→审核[局分管领导,2日]→审批[市政府,4日]→发放批准通知书[利用科将批准文件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送申请人,1日]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是否收费:收费收费标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占用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严格控制区内的1.4万元/亩;控制区内的0.6万元/亩。收费依据:荆政发(2011)21号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发改委核发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规划红线图;5、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6、农转征审批文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7、如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8、宗地图。
范文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京
国土用[决]字(
市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申请用地单位(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以上由申请用地单位填写,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章)
月日《北京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申请用地单位:依据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中所注单位全称填写。 单位性质:依据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填写。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般指建设单位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直属的处、局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涉及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主体的,应填写两个以上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认审定的项目名称,填写时要用全称。申请用地位置:指建设项目座落土地上的街道、道路、里、胡同、巷等位置对应的门牌号码或社会认知的地点名称。用地四至:指申请用地的四至范围,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复函》或《规划意见书》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申请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代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指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用地范围中符合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依据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填写。计划建设期限:指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日期。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相关内容填写。
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依据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权性质:指是国有性质或农村集体性质。 拆迁情况:指拆迁户数,包括单位数和居民数。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限的审批部门核准立项(包括年度结转、项目延续)批复文号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核准立项批复文号。规划用地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号:指有批准权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文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号:指市局、区(县)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项目计划通知书(结转)文号:指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或施工计划(包括年度结转)批准文件文号。拆迁结案安置证明: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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