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保险 索赔理赔问题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关键词;保险;理赔;分析;效率;对策;Insuranceclaimproblemsan;Abstract;Insuranceclaimisinsuranc;Keywords;Ianalysi;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我国保险理赔低效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责任审核――损失核算――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笔者拟从保险公司、客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等角度入手,逐一分析不同因素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望对保险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保险;理赔;分析;效率;对策
Insurance claim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surance claim is insurance business handlers last link, and evaluate other productive best means. More performance, financial compensation and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s to verify that the quality of service and service quality of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by handling claims disputes can be found in the insurance company underwriting the &import& and subsequent problems in service. Generally speaking, the basic insurance claim procedures are as follows: accept accident notification-scene investigation ― responsibility audits ― accounting ― the loss of material handling ― while paying reparations payments ― subrogation. General insurance claim should insist on &active, fast, accurate and reasonable& principle. But China's insurance claim service is still far short of the above requirements, the insured easy, claims hard to compare the phenomenon. Serious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ealth insurance industry. The author intended from insurance companies, customers, insurance regulators, baoxianxingyexiehui, extern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analyse the different factors on insurance claims, and a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expec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n insurance.
I countermeasures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1.1 现场勘查难
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1.2 调查取证难
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1.3 理赔控制难
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1.4依法经营难
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2. 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2.1 法制环境不健全
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2.2 诚信环境不理想
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2.3 人才环境不适应
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2.4 政府职责不明确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3. 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3.1 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
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3.2 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3 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3.4 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
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3.5 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4.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4.1 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
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 ,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4.2 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
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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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郎画竹因为从业4年多的关系,接触的客户越来越多,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了客户对某些名词的理解上有比较严重的偏差,如不仔细、详细的沟通,还根本没有办法发现,而这些理解上的偏差就导致了理赔时的误会。为了减少或者避免这样的误会,我就又来简单粗暴的解释一下啦。误会一:理赔的形式搞混淆了,买的给付型想报销,或者想返还等等。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图:人身保险分类图图中有理赔的三种形式:首先看到图中“给付”这个词。给付的意思只看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就直接赔钱、给钱了,所以叫给付。对应的保险产品类型有意外险、重疾险、纯寿险。再看图中“报销”这个词。报销是拿着发票来保险公司报销的。对应的只有医疗险。最后就是“返还”这个词。返还的意思就是一年返你多少、隔年返你多少、或者固定年限返你多少、比如18岁给大学教育金呀,60岁开始给养老金呀这类。而这对应的保险就是子女教育金保险、养老金保险和投资理财类的保险啦。最常见的误区就在这几个词理解混淆了。比如:买的是意外险,不小心摔了骨折了,上医院看病花了些钱,但没什么大事,希望能够报销。意外险的理赔方式是给付,是发生意外身故、意外残疾风险才能获得理赔的保险。没有大事但产生医疗费用,要报销的话,是意外医疗险的功能,只有医疗险的理赔才叫报销。(想仔细了解可以查看文章:购买意外险的几个误区 - 简书)比如:买的是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想要知道返还多少。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叫给付,也就是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就可以理赔,不管你看病花费多少,赔的是你购买的保额,买多少赔多少。但是很多客户都在问重大疾病保险怎么返还。如果你买的重大疾病保险有返还要么主险是一款两全保险,要么就是附加险是一份两全保险,反正绝对是搭配了一份能够有返还功能的保险才能返还。如果你只是要重大疾病保险的话,那就只有理赔不理赔一说,没有返还不返还一说的。如果有,那就是搭配了别的保险。误会二:买了医疗险,恨不得拿了发票就要全报销医疗险的理赔形式的确是报销 ,但是保险有保险的理赔规则。比如有免赔额是1000元的,也有免赔额是2000元的,有免赔后100%报销的,也有90%报销的,也有80%报销的等等。这些都得根据不同的产品来看的。至于怎么来报销呢,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赔手续。比如医疗险报销需要填写理赔申请表,门急诊病史、检/化验资料、门急诊收据、保单原件,自己亲自去保险公司办理还是代理人帮助客户办理等等,如果是代理人办理是否需要填写委托书等等细则。而上述这些都是正常的理赔手续,并不是不赔的理由,因为保险公司也得查明情况是否属实,不能一点都不核查,就直接理赔对不对,如果那样那骗保的人就多了,把钱轻易的理赔给骗保的人,对其他的保险客户也不公平。只要不是投机取巧,情况属实,符合合同理赔范围之内,那便可以理赔,只是需要正常走程序就好了。误会三:买了理财性保险,得了疾病以为可以理赔这得说一个故事啦,我一朋友的朋友买了一份保险,后来得了重大疾病了,但由于保险代理人早已离职,就自己跑到保险公司去询问理赔。他跟柜台工作人员说我现在生病了急用钱,问这份保险能给多少钱,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说能拿出一万多,但是他已经交了三万多元了,觉得理赔金怎么还不如交的多?这不是坑爹吗?根据从业经验我能判断出这是一份纯理财的保险,没有重大疾病保障责任。所以根本不构成“重大疾病的理赔”。因此他理解的“理赔的钱比交的钱还少”是不成立的。那为什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能拿出1万多来呢。我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其实就是“退保”。因为他问的是这份保险能给多少钱,而且表示了急用的态度,于是柜台说能拿出1万多元。客户以为拿到钱就是理赔,可万万想不到的,这其实是退保呢。这就是我经常说的,如果没有保障型保险(意外险、重疾险、寿险)的话,我是不卖理财险的原因。我就是害怕在理财险的缴费期间内发生疾病风险,不仅不理赔,后续保费还得继续交,这不是害人吗?但是现在保险行业的现状,就是理财性保险比较受欢迎。到了真的发生重大疾病时,急用钱,只能退保,这样不管当时出于理财也好、养老也好、教育也好的想法,都得付诸东流,因为看病救命才是关键,哪还有钱交这些保费,而且一定会有多少钱都拿出来看病的。这就是把保险的顺序买错了,造成的误会。大概就是这些啦,暂时想到这么多,期待小伙伴们继续补充提醒~~~哈哈,感谢啦。对得起良心的保险代理人——文郎画竹感谢您的耐心阅读。⊙﹏⊙支持原创,喜欢留赞噢~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喔: yuan_lai_ru_ci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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