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替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前,企业财物有问题怎么办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一)、到新成立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第一个月必须会处理的10个专业问题 深圳会计培训  1、到新成立的公司会计人员要考虑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答:首先要考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然后,考虑新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涉及的税种;最后,开始建账。  2、新成立的公司要做的第一张记账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一设立的第一张记账凭证肯定是:借:银存存款/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  3、第一个月作账必须解决的一个小税种?  答:一、增值税税额计算;二、计提地税税金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三、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应到哪儿办理?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有限公司应当办理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4、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5、验资报告(企业留低)  6、公司章程一份  (二)有限公司费用  1、核名费用30元  2、验资费用1000元(此为50万下,验资按注册资本收取)  3、工商注册费0.08%(按注册资本0.08%收取)  4、代码证费108元  5、国、地税100元(各地区有差异)  6、刻章600元(各地区有差异)  三)有限公司办理程序:  1.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银行开立验资临时帐户存钱验资;  3.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 刻章公司刻章;(公安局批准的企业)  5. 当地技术质量检验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地税登记;  7. 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国税登记;  8. 银行申请设立基本户;  5、如果公司只涉及地税税种,还要不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税登记到办事大厅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6、建账时一般需要哪几本账?  答:第一,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可以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第二,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第三,依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你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7、月会计核算的流程是什么?  答:会计核算流程就是由做凭证开始到编制会计报表这一过程,也叫会计循环。简单点说就是根据原始凭证做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记明细账,接着汇总,然后根据汇总表记总账,最后依据总账进行报表。一个月的业务就结束了,接下来就是去报税,纳税。  8、注册资金未到位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答:应该在出资不到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9、 哪些税种到地税申报?哪些税种到国税申报?程序是什么?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1、在国税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每月1-10日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所得税为1-15日;个人所得税为1-7日);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生产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和销售烟、酒、汽车、金银首饰等消费品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在购买车辆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直属企业和日以后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个人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2、在地税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除去在国税缴纳的部分)、资源税、个人所得税(除去存款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都在地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月1-10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所得税为1-15日;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1-7日;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为每年的3、9月)。  3、具体业务还应该买一些相关的书籍看一看。  (二)、到已成立且经过一段经营过程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必须会处理的专业问题 深圳会计培训  1、 应聘了出纳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出纳交接,一般由会计负责人监交,前任出纳必须将手中未记帐的单据登记入帐.然后填写一式三份的交接清单,内容包括:1、列明支票张数及支票号码。2、现金金额及票面额。3、发票张数及号码。4、帐簿名称及册数。5、印章及其他类物品。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三方签字盖章,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备查。.  2、应聘了会计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哪些原始凭证可以入账,哪些原始凭证不能入账?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4、老板提出部分收入不入账,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该怎么办?  .答:对企业来讲,如果想合理避税的话,除了争取税法范围之内的优惠政策,还要注意的,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把优惠政策选对了,就很可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5、 固定资产四种计提折旧的方法都可以用吗?  答: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年数总和折旧法都属递减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一方面它的效率或收益能力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的修理费用要逐年增加。为了均衡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各年的使用费,固定资产在早期所提的折旧额应大于后期所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6、低值易耗品的三种摊销方法都可以用吗?  答首先是摊销方法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这里的“分次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分期平均摊销法”和“降等摊销法”。  其次是摊销核算的操作问题:  “分次摊销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帐户下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二级帐户,分别核算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历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额。  再次是低值易耗品控制问题:  在“一次摊销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时就一次性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帐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内,已用而尚未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帐外资产,这无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难度。同时,“一次摊销法”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对大额、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摊销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最后是“五五摊销法”问题:  在三种分次摊销法中,“五五摊销法”的会计核算操作最简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摊销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低值易耗品等级及各等级单位价值标准,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50%就行了。此外,与“一次摊销法”相比,“五五摊销法”下,不会形成帐外资产。  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摊销法”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因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帐面价值(即: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会导致这段时间少计成本、费用,以致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列“存货”金额以及在“损益表”中虚列利润。这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或许这也正是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多数人不愿采用“五五摊销法”的真正原因。  7、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执行?对会计核算有什么影响?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8、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是在季度末调,还是在年末调?:  答:年未调。  本文由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整理仅供参考 QQ:  关键词:财务会计、新公司成立、新公司成立会计事项办理、公司第一个月财务、会计事项办理
楼主发言:2次 发图:1张 | 更多
  会计培训,会计证培训,会计培训班,会计培训学校,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北京会计培训,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基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上岗证,会计从业,会计证,北京会计网
  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免税备案资料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做增值税免税备案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摘录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免税备案资料仅供工作参考
  记下  
  财务会计日常工作计划的要求  (1)提供关于一定时期内企业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的资料。利用这一资料,投资人可据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过程,评估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并对企业将来的发展作出必要的指导;利用这一资料,经营者可以分清责任,寻找不足,改善管理,提高绩效。  (2)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可靠资料。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对资源的控制情况、企业的资金构成、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适应其所处环境变化的能力(即应变能力)。  (3)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预计、比较、评估企业经营业绩,尤其是盈利能力的财务资料。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尤其是获利水平的资料,对评价企业今后有可能控制的经济资源的潜在变动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助于预计企业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产生现金的能量,还有助于判断企业利用新增资源可能取得的效益。  (4)提供有助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指挥、调节和监督的财务资料。指挥、调节和监督,是会计的控制职能。通过控制,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社会需要和人们所希望的轨道,并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完成预期的目标,这正是人们需要会计的一个重要理由。  (5)提供有助于判断企业在完成目标过程中对经济资源有效利用能力的财务资料。经济资源总是有限的,投资者所希望的当然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耗费(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经营成果(产出)。这里涉及到对资源有效利用程度的评估与衡量所需要的信息,理所当然地应由会计这个信息系统来提供。  摘录财务会计日常工作计划的要求仅供工作参考,
  外方职工工资的账务处理  (1)计算登记外方职工应发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外方职工工资  (2)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外方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另外,凡需从工资中扣交个人所得税的,扣交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XXX  贷: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XXX  代交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摘录外方职工工资的账务处理仅供工作参考,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确认  1.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5.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摘录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确认仅供工作参考。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财政部主站
当前位置: &&&&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 财企[2005]6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移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涉及权属变更的,应当办理有关证照等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冲减的国有权益,相应核减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依次核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已经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计算确认核减的国有权益。&&&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三、企业自行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分离的资产,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实行无偿移交的,按照政策性分离的规定处理。无偿移交事项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企业自行分离医院、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的教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具有一定营利能力的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通过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分离的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及其补充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等事项,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离后作价投资。&&& 2.企业通过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分离的资产,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定分离经营的资产价值,与承租方、承包方签订协议。国家对办医、办学等具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企业选择的承租方、承包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通过出售方式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等单项资产处置办法进行财务处理。&&& 四、企业分离资产相关债务及担保的处理&&& (一)企业政策性分离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与金融机构及主办单位的债务,应当由企业继续承担,不随资产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二)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在分离前发生的相关债务,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随资产一起整体移交。未整体移交的债务,应当在有关协议中规定偿债责任,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2.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偿还的责任,由交接双方协商,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相关债务随资产移交的,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 (三)企业分离资产涉及的未到期担保,属于政策性分离的,由企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于自行分离的,企业应当按照债务处理原则妥善落实担保责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五、企业自行分离资产作价投资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清查核实和重新分类的基础上,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转作企业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净资产多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管理;在其他新增股东没有按照同等比例出资的情况下,企业应予收回,也可以出租方式由新单位有偿使用或者予以公开转让。&&& (二)净资产少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差额,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比例或注册资本。&&& 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经费补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分离以后,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承担移交机构过渡期间的经费补助。&&& (二)企业以无偿移交或者实行公司制改建方式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协商可以采取定额补贴或者逐年递减办法,给予一定年限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并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补助的经费不得超过分离前一年实际经费补助支出的水平。&&& (三)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列营业外支出处理。收到经费补助的单位,相应列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者营业外收入(企业单位)处理。&&& 七、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移交的资产在协议约定的移交日后发生的损失,由接收方承担,但属于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发生的,仍由原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出售、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而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分离移交的资产发生损失,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号)有关规定清查核实和报批处理。&&& 八、企业移交相关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纳入地方管理后,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当相应扣减,并不再为移交地方管理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停止承担其医疗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等职工福利费用。&&& (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尚未纳入地方管理的,除由企业继续管理的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由新办单位管理的,企业不再承担其工资、奖励、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和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新办单位给予接续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自谋职业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入未分配利润,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弥补的差额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医疗、住房公积金、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 (三)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相关人员按规定应当一次性缴纳其所需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从国有资本中支付,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等费用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并应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 (四)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后,接受地方接收单位或者移交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有关服务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委托机构、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五)企业已出售住房物业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号)的规定,由个人负担。仍未出售的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承租人实行租赁经营,收取的租金及所需物业管理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处理;移交人员所需提租补贴,应当转由接收单位负担,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九、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转制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分离所属培训、医疗等事业单位按照公司制改建,经过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做好以下相关财务工作:&&& (一)根据内部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首次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冲减净资产;&&& (二)原固定资产改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属于已经使用应予摊销的价值部分,冲减净资产;&&& (三)原账面结余的修购基金转增净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再提取修购基金;&&& (四)原账面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转增净资产,职工住房补贴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列作当期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处理;&&& (六)财政继续拨补的事业经费,列作营业外收入核算。&&& 十、企业分离资产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企业分离资产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一)分离前属于独立法人的,由被移交的独立法人单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法人的,继续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三)企业分离资产移交之后,交接双方对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具有正当理由借用的,保管方应当给予协助。&&& 十一、其他&&& 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离的机构应当维护分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突击发放现金、实物,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公有财产。&&& 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资产分离移交以后,有关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资产纳入占有、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量照章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财&&&&&&&&&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投稿邮箱: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