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的补偿金标准,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一定要支付补偿金吗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汇总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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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文将部分地区地方法规或裁判机关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进行了归纳,以供参考。
  《劳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以下将部分地区地方法规或裁判机关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进行了归纳,供参考:
  1、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2、珠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3、中山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11月)6.1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4、佛山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广东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
  5、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6、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7、浙江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8、江苏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9、苏州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10、宁波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11、银川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12、司法解释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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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汇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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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合法吗?
& &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确立了“无补偿则无竞业限制义务”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能否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呢?除按月支付外,实践中常见以下的支付方式:
& &&1) 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一次性或者每季度、每半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 2) 在职期间,每月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时不再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 3) 在职期间,一次性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 & 重庆索通出国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公司)与吴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吴方受聘于索通公司,期限为至日,担任秘书级别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脑录入和编辑、电话咨询和面谈咨询、文案企划和代理、外语口笔头翻译、客户联络和服务、办公室辅助事务等,基本月薪800元,奖金根据业绩情况另行发放,正式工作每满一年后享受2160元的“年度保密津贴”,合同期满三年时享受3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合同还约定了吴方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约定须承担216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索通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自己经营相同性质的业务,如果违反则要承担36000元的违约金。2008年6月,索通公司向吴方发放了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日,吴方提出辞职,解除合同时索通公司向吴方支付了竞业避止补偿金2544.06元和年度保密津贴2163.55元,上述款项均对缺勤作了相应扣减。日,吴方与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索通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吴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吴方承担违约责任,启德公司与启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索通公司虽然与吴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对竞业限制及补偿作了约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并没有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且索通公司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吴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该竞业限制约定对吴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索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吴方有将其经营信息、业务渠道、客户资料等泄露给启德公司的事实,故对索通公司主张吴方承担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索通公司诉讼请求。
  索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索通公司认为: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索通公司已提前一次性支付了补偿金,吴方也实际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吴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使索通公司还负有按月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其时间最早也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即日,而吴方在离职后短短几天就和启德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吴方恶意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但因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对价。本案中,双方将 “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约定于《劳动合同书》第六章劳动报酬中,且支付的条件为“每满一年、合同满三年即可享受”,且实际是按照吴方的出勤天数予以核发,索通公司支付给吴方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实为吴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并非对吴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补偿。因此,吴方不受该约定的限制。索通公司主张吴方泄露其商业秘密亦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1、竞业限制期违法。
&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竞业限制期的长短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但从日起,竞业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本案中2007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三年竞业限制期的条款应当做相应修改,当事人若不修改,则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约定无效。具体到本案中,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规定的部分无效。
& & 2、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 & 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或者下限。但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从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假设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那么如果劳动者主张补偿金过低,则法院在判决中调高补偿金的可能性很大。同时读者需要注意,有的地方政府或地方的法院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有规定,如果当地有规定的话,那么必须遵守当地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我建议月补偿标准至少不要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 & 3、在职时或者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合法?
&&&&本案中,法院考虑的主要是这笔“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的性质,关键不在于是不是离职后按月支付。因为本案中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且按出勤率扣减,因此明显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丝毫体现不出来竞业限制补偿的特点,所以本案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是巧立名目,把一部分劳动报酬说成是竞业限制补偿,这种做法法院都是不会认可的。
作者简介:
& & 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人民法院工作。自2002年至2004年,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HK:0992)担任法律顾问,专职负责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IT服务业务法律事务。2005年在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有在跨国企业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深谙企业风险内控的精髓。具有为企业或者企业高管代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协助众多企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 作品: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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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2004年期间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5年在亚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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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投稿人:营销顾问
文章摘要: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补
  在我国,《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甲方(用人单):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frac14;、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frac14;、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frac14;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元。补偿费从 年 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 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他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frac14;、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员工)(签字):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署人签字: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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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补偿金怎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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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终止后,对于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是否需要进行补偿,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国直接规定雇主应予补偿的标准,即2年以下给付最后年报酬的1/3或2/3,超过2年的给付全额。在我国,《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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