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儿媳分割上海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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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的房产 儿媳有权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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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儿媳妇分割公婆共同房产!婆婆已经去世_百度宝宝知道离婚房产分割公婆状告儿媳,离婚房产风波如何休?_法律名人谈_法邦网
离婚房产分割公婆状告儿媳,离婚房产风波如何休?
日前,一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惹人关注。公婆因不满儿子离婚时将房产给妻子,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媳告到法庭。在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风波不断,如何更好地分割离婚房产是摆在婚姻破裂的夫妻面前的问题。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公婆不满儿子离婚房产分割状告儿媳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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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宇俊丽。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大家好!很高兴来法邦网《法律名人谈》做客,一起讨论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代社会,离婚变得越来越普遍。离婚时首先遇到的就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到法庭的大有人在。我们知道离婚财产分割的重点是房产分割。本案中男方父母称当初给儿子的4万元首付款是投资性质,并提供了一家四口人签字的书面凭证,而女方主张该款是赠与。请问,什么情况下是赠与,什么情况下是投资或借贷呢?投资、借贷和赠与对房产分割有什么不同?
无论是赠与、借贷还是投资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法律在给不同行为定义的时候,主要参考其行为主体主观的意思表示及客观的表现形式。而赠与与投资、借贷的最大区别表现为行为主体对于资金流动的期待利益不同。赠与人没有取得受赠与人物质回报的期待,而投资及借贷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则有较高的经济利益预期,尤其是投资行为。而判定行为性质不仅仅要分析行为人主观的意思表示,还要结合客观的表现形式,例如以赠与的形式完成买卖行为,法律在评价上可能就要综合考虑客观的形式表现了。  不同的法律行为,必然引起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又有一定的区别。当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无法统一时,会给庭审查明事实造成不小的难度。此时,只有当事人能够以证据证明己方的观点,或驳斥对方的主张,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例如本案,公婆说给小两口的房屋首付款系投资性质,并提供四人共同签字的协议以兹证明。在此情况下,主张赠与的儿媳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己方的主张予以支持。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是在婚前出资,夫妻协议离婚之前房产证上登记的不是女方的名字。那么,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出资方子女的名字,夫妻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的存续而产生变化。本案中,购房时的首付款系男方父母投资,并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男方及其父母共同或按份共有。鉴于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针对此部分利益及增值利益,在不影响其他物权人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男方也不能私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女方名下,作为共有人的父母,在如何处分房屋权益上有其物权人的权利,即使男方欲将房屋份额转让,其父母尚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男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作为共有人的父母可以主张自己份额内的权益。
在现实中很多夫妻的房子是婚前一方父母买房,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了,应该如何分割房产呢?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而婚前为子女结婚购房,登记于夫妻双方的名下,则视为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随着房价的高攀不下,“有房”成为了不少女士挑选伴侣的必备条件。因此,即使是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但房产证上登记的却是女方的名字。我代读者向您请教一下,如果这对夫妻离婚了,房产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说明一点,房产证对于物权归属不具有必然绝对的证明力。其仅仅是房产权属对外的公示效力,和所有权归属的“初级证明”。判断物权归属,要综合考虑买卖意图、出资情况等,不宜仅凭房产证作出最后评断。如果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要综合考虑当下社会婚姻状况,房产的出资情况等综合判断,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一般社会理性人的考虑,为子女结婚购房时,父母一般不会只把房屋赠与给女方,而仅仅登记女方名字的情况,在我看来,也只是对赠与女方的一种认可,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访谈时间:
嘉宾简介: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手机号码:免费电话咨询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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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公的房产 儿媳有权分割吗?  韩磊,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诉讼。   【读者咨询】   5年前,我与妻子结婚。我母亲早逝,我又是独生子,现在,我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妻子要与我离婚,想分割这套房子。她有权分割这套房子吗?   【律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你没有谈到关于遗嘱的问题,丈夫一方继承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要求。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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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被分成18份儿媳妇能分到几份·都市快报
家里的男人都去世了
一套房子被分成18份儿媳妇能分到几份
  父亲  母亲  (1/2)  (1/2)  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1/2。
&&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公诉人、旁听席上的人……
&&浙江105个法院,谁在这儿与法律相遇?为什么?结果呢?
&&通讯员 海薇 秀舟 郑志东 记者 陈佳
&&儿子去世了,母亲要卖房,儿媳妇不答应。于是,双方闹上法庭。
&&近日,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判决书中把房产分成了18等份,儿媳妇只有1/18。
&&为什么?
&&家里的男人都去世了 剩下的女人分割房产
&&时间倒推十几年前,老吴一家子还幸福地生活在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里。老吴的妻子姓宓,他们育有一女一子。
&&2001年,老吴去世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儿子小吴自幼因病双目失明,可喜的是,乐观向上的他,学习了推拿手艺,后在海宁开了一家盲人推拿店,收入足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2003年,小吴与付某结婚,生了一个女儿,并继续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可去年1月,不幸再次降临这个家庭,小吴因病去世。同样,也没有留下遗嘱。
&&母亲宓某说,因为儿子得了癌症,所花的医药费对这个家来说已是巨额,她向亲戚借了很多钱。现在儿子不在了,她需要卖掉房子还债,却遭到了儿媳付某的反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才把法定继承人自己的女儿、儿媳、孙女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
&&庭审中,宓某的女儿表示同意出售房屋,并依法分割房款。
&&而儿媳付某不愿意卖房,因为她和女儿的户口都落在房子里,一旦卖了,女儿的户口就没有着落,而自己又没有能力购买新房产,她担心影响女儿上学问题。
&&付某称,丈夫小吴在生前开按摩店的收入,除去必要生活开支,都交给他母亲保管,而且丈夫生前也从没有提到过借钱的事情。
&&父亲去世
&&父亲去世后,他的份额由母亲、子女各继承1/3。此时,母亲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2/3,儿子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1/6。
&&房产分割 儿媳得到1/18
&&儿子去世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吴、小吴父子留下的这套房产,因为都没有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规则予以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无特殊情况,应当均等。
&&该套房是老吴和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1/2。
&&老吴去世后,他的份额由妻子、子女各继承1/3。因此儿子小吴享有该房产产权的1/6。
&&小吴去世后,他的份额由其母亲宓某、妻子付某及女儿各继承1/3。
&&因此,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母亲宓某享有该房产的13/18份额,宓某的女儿享有1/6的份额,儿媳付某及其女儿各享有1/18的份额。
&&法官介绍,母亲宓某享有该房产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若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宓某可以出售该套房产,但自己的女儿、儿媳、孙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18)
&&(1/18)
&&(1/18)
&&儿子去世后,他的份额由母亲、儿媳、孙女各继承1/3。此时,母亲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13/18,儿媳享有房产产权总份额的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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