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购买拆迁购买安置房注意事项(产权调换),房子是在正规商品房小区里面的房子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同一小区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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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同一小区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差别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同一小区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差别
很多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都在同一个小区内,那么同一个小区里的超前安置房的户型和质量和商品房一样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 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房产有很多种,在搬迁之后得到的房子就为安置房,那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呢?哪个比较好?首先我们要从两者的区别来比较哪个比较好,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怎么区分安置房和商品房?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2、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 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3、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4、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 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哪个比较好?
1、 动迁安置房它的价格通常比同小区内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但是动迁安置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为开发商带来利润,新建动迁安置房也不上市销售,所以为了提高容积 率,有些动迁房甚至设计成2梯6户或7户,而商品房则一般是1梯2户或2梯4户。因此动迁安置房的建筑设计就不会多考究,整个建筑的窗户可能不在一个平 面,形成不规则的拐角或凹凸。
2、 户型设计也受到局限,有些户型的房间虽然号称全朝南,但实际上光照会被其他不规则或延伸出去的墙面遮挡。有些小区的动迁房的物业管理费比商品房低,相应地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也会有较大差别。已经具有一定购房实力的改善型、置换型的买房人对这些细节都会比较在意,不会单纯为了价格便宜牺牲居住品 质。
3、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 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 利也相应的全面。
看完上面关于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哪个比较好这两个概念大家是不是都弄清楚了呢?在购买房屋时,需事先了解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适合的房屋,这样就可以省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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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分到的安置房办理产权后就是商品房了吗?大家都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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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宁波人于 22:15发表的:
拆迁安置房能买卖那不就是商品房吗?
拆迁户分到的安置房办理产权后就是商品房了吗?
大家都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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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编辑本段动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编辑本段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编辑本段安置房几大优势受追捧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编辑本段具体规定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编辑本段安置房的入市销售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我市土地房产局相关管理人士。   据该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的三大交易风险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1]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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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理解为:可以合法卖买的就是商品,房子也一样!
所以我认为可以合法上市买卖的拆迁房子和豪宅一样!也是商品房的一个种类!
我也想要知道一下。一个可以合法买卖的房子为如果不叫"商品"?那叫什么?
不能合法上市交易的,也称"商品"(只是称为黑市,不受法律保护) 。
(我的想法是,市场上买不到的,比如拆近房,安置房,福利房等等专为特定人提供的,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参与交易的,不可称之为商品,-旦这个特定的东西,可以合法上市交易了,在币和货的直接交易中,就自然变成商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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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啊哈一生于 11:20发表的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编辑本段动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 不能交易的,这批就不能叫商品房,比如经济房,小产权房
但能在市场上流通,也不用额外交给政府费用的,必然叫商品房
或者说,能拿到全部的土地权证的,就叫商品房,但和你拆迁所的,或是购买所得,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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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证件齐全的话和商品房没啥两样!!!买拆迁房就是要注意各种证齐全不,不齐全的话以后有可能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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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jiezuo18于 10:39发表的 “宁波人”说:“拆迁房能交易就是商品房!”真是这样的吗?大家都来谈谈! :
“宁波人”说:
“拆迁房能交易就是商品房!”
真是这样的吗?
你个缺乏专业知识素养的人,就少在这里哆嗦了,多说多错,真是的,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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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二手市场上还有分什么拆迁房和商品房呢?
泾水、府南很多都有三证,可中介里还称为拆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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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怎么说是中介的事情
拆迁房很多都是商品房的一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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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愚不可及。
简直太不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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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请教何错之有?
人身攻击还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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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应以原房屋性质为产权调换的依据
  房屋被拆迁后,应如何主张安置房?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拆迁人与某拆迁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而引发的案件,对拆迁安置中出现的此问题给予了诠释。
  沈某原有一间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的平房。2005年,某公司与沈某签订《拆迁协议》,约定某公司拆迁沈某的房屋,并在其新开发的小区内给沈某就地安置一套房屋,且必须安排在A区5幢西面一层(紧靠大道边)。2007年,沈某与该公司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具体房号进行了详细约定。同年底,沈某支付房款并取得被安置补偿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11年,沈某以其原有房屋可以开店而被安置补偿的房屋不能开店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给其置换一套可以开店的现房一套。一审法院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并现场查看后认为,沈某实际取得的房屋位于小区内A区5幢西面第一层,且靠近道路边,符合双方约定。沈某被拆迁及被安置的房屋均属住宅性质,沈某以需开店为由诉请更换一套临近道路可以用于经营开店的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法驳回了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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