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主要工作业绩要不要交社保

试用期职工需要缴纳社保吗
[导读]: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这一群体中,超半数来自民营企业,国企员工所占比例则居第二位。
  案例回放:2011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小刘当时找工作心切,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入职一个月之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此举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否则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权利三:试用期解约有限制不能说辞就辞
  案例回放: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小孙和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愤而起诉公司,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撤销广告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权利四:单约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变正式期
  案例回放:2010年7月,小谭到某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并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如果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药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小谭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药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将药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小谭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得不偿失。
  维权提示:面对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而设置的种种陷阱,劳动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是要注意用人单位与自己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二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比如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以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三是要注意保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与此同时,劳动者还要注意避免不当维权,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定义务仅限于按照正式工资补偿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不能利用试用期约定的期限&倒推&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原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就违反了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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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 试用期需要交社保吗?试用期需要交社保吗?来源:成都社保网时间:【概念】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一般企业聘用一个新员工都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员工问,试用期企业需要为我缴纳社保吗?
试用期需要缴纳五险吗?
答:根据成都相关政策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进行补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试用期需要交五险一金吗?如果单位不予缴纳怎么办?
【回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员工可以到劳动局进行投诉。
二、单位新聘用了两名员工,约定试用期3个月。不知试用期能否不缴纳社会保险?如口头约定试用期有法律效应吗?
【回复】: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三、试用期内公司不予缴纳社保合理吗?可以要求补缴吗?
【回复】:不合理,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试用期公司不予补缴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进行补缴。详情咨询028-12333。“试用期需要交社保吗?”由成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成都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试用期员工企业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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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企业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近期有不少小伙伴通过小编的微信公众号后台咨询小编有关试用期员工社保的问题,小编特将问题做了简单梳理,现将问题及答案提供给各位小伙伴参考!小a与某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HR与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暂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当试用期过后再补缴。在小a工作两个月后,该公司以小a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故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问题一:试用期员工公司是否可以不给其缴纳社保?企业必须要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HRM1688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问题二:试用期间是否可以暂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补缴?对于此问题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不允许的,劳动法规定,员工从到单位起1个月之内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同样应该缴纳保险。但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员工试用期期间与其进行口头约定暂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做补缴。目前应该算是企业一种普遍做法,但对于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违法的,笔者引用网上一位专家说法,给大家参考: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问题三:小a试用期内因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而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那公司是否还应该为小a缴纳社保?小a虽然未能通过公司的试用期,但公司依然应为小a缴纳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保保险,与试用期或者转正期无关。(人力资源师微信公众号:HRM1688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推荐阅读: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END——版权声明:本文为头条号:人力资源教研室小编依照真实经历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小编微信:,获取授权
馆藏&10812
TA的最新馆藏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要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要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南京一家公司与陈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 过后再补交,当时陈某同意了。在陈某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陈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的社保,同时,提 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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