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待遇保健金企业应该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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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和伤残保健金是一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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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和伤残保健金是一种吗
河北 石家庄 藁城区发表时间: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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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伤保健金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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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伤保健金最新标准
黑龙江 绥化 发表时间: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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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所: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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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5〕3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11660元、一等每年9130元、二等甲级每年4560元、二等乙级每年3550元、三等甲级每年3040元、三等乙级每年254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 &&&&&&&&&&&&&&&&&&&&&&&&&&&2015年4月1日
版权所有:张家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ICP备号
主办单位:张家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定区教场路69号人力资源市场&邮编:427000咨询内容:
  2002年我因公发生车祸,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05年调离原单位后没有得到补偿,到新单位后因工伤复发,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在治疗过程中新单位停发了绩效工资,这样因工伤治疗停发绩效工资合法吗?我该不该得到原单位补偿?
答复内容: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现根据相关规定和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停发绩效工资是否合法,应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为准。
  单位停发绩效工资是否合法的问题,应以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为准。如该合同约定你无论是否到岗工作绩效工资均应发放,则你可向单位主张该部分的费用;反之,如合同约定绩效工资发放以到岗工作为前提,而你因治疗确未到岗工作的,单位可以停发你的绩效工资,但发放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综上,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你因治疗缺勤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单位停发绩效工资是否合法。
  二、关于你是否有权要求原单位补偿的问题。
  据你介绍,你于2002年因公发生车祸,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工伤保险条例》在你发生工伤事故时尚未出台,你所能享受的工伤待遇,应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如果你为企业职工)或《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如果你为事业单位职工)等工伤发生时已施行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如你属于企业职工,且从原单位离职属于“本人自愿自谋职业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之情形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号)第一条:“伤残程序被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分别发给本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你可向原单位要求总额为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你为事业单位职工,则不能要求原单位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可享受事业单位按年发放伤残保健金(旧称“在职残废抚恤”)的待遇。你可根据你工作岗位调动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伤残人员在本部门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仍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之规定,判断有伤残保健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并向该单位主张伤残保健金待遇。二级甲等残废军人离职后旧伤发作,依照规定单位仍应承担责任_工伤保险_中国百科网
二级甲等残废军人离职后旧伤发作,依照规定单位仍应承担责任
    
&1972&年5&月,罗战在部队因公受伤致残,被定为二等甲级伤残,领到了民政部所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1976&年,罗战复员回地方,被安排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工作。在那里,罗战先后当过收发员、食堂管理员、秘书、商行经营管理等职务,到了1990&年,单位安排罗战到门卫值夜班,被罗战以孩子小、不适合夜班工作等理由拒绝,从此,单位再也没有给罗战安排工作。罗战开始在外面打工。 &&& 2002&年,罗战意外摔伤了那只伤残的手臂,造成骨折,为治疗支出医药费3800&余元。罗战找到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要求全额报销医药费。但是发现原单位的性质已经在1997&年由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单位,并参加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条例,罗战只能报销部分医药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罗战在部队受伤时定性是二级甲等伤残,属于“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该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并且,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1994&年3&月起,机械研究所就停发了罗战的工资,从1998&年10&月开始,仅发给罗战200&元生活费,近一两年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罗战最低生活费。 &&& 在对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东城区法院的辩词中,机械研究所解释道:之所以在1990&年以后没有给罗战安排工作,是因为他不服从单位的安排,不接受门卫岗位的工作。而停发工资的理由是,罗战曾经担任过天力公司大鹏电器商行的经营工作,后发现商行在经营中的违纪问题涉及到罗战,所以研究所给予罗战等人扣款处理。“由于罗战长期不上班,不服从安排,研究所陆续扣其30&%、50&%工资直至1994&年3&月停发全部工资。从1998&年开始,又给予罗战每月200&元生活补贴,并按在岗同类人员(1000&元)&缴纳各种保险费。后来又按最低生活费(现为326&元)&发放生活补贴。” &&& 关于罗战的待遇问题,机械研究所认为,&《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有专门解释,&(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四)&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也就是说,只有在旧伤复发的情况下,才可以百分之百报销,罗战的手臂骨折并不是旧伤复发,所以不应享受百分之百报销。机械研究所还向民政部优抚司和《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进行了咨询。《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在2003&年6&月9&日的答复中,关于残疾军人在单位应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的解释是:首先是医疗待遇,伤残军人只有是在旧伤发作需要治疗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工伤(或公伤)&的待遇标准全额报销医药费,如果不是旧伤发作,一般的因病治疗应当根据单位或国家统一的报销标准或用药范围来报销。另外,关于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问题,如果该伤残军人依法提供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是因为伤残军人的原因没有向单位提供劳动义务或者是单位没有适合岗位安排其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 &&& 罗战的代理律师张冲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也就是说退出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既可以从单位领取工资,同时也可以从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而机械研究所从1994&年到现在,一直没有给罗战发放这项伤残抚恤金。 &&& 2003&年6&月,罗战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但机械研究所仍为罗战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未执行国家规定。机械研究所的职工医疗费报销规定中,没有对革命伤残军人进行优待的相关条款。仲裁委员会还认为,罗战虽是机械研究所的职工,同时也是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未制定出具体办法之前,罗战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机械研究所应当向各级主管部门请示解决。仲裁委员会认为:革命伤残军人的级别有7&个,企业职工工伤有10&个级别,二者之间如何对应,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罗战要求按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级别对应企业工伤等级五级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依据,于是,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罗战的请求。 &&& 在仲裁裁决后,机械研究所仍然为罗战报销了3800&元的医药费,一次性发放住房贷款5&万元,并给罗战办理了内部职工退养手续,一般职工是每月500&元,罗战是每月700&元。但是对于罗战补发1994&年到2004年的伤残抚恤金的要求,研究所不予理睬。罗战把机械研究所告上了东城区法院,要求补发1994&年到2004年的伤残抚恤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罗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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