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自动终止止的合同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等同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日我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在6月6日单位下发了不与我继续聘用的通知,并同时要求我不要来公司上班,同时交出办公室钥匙;6月6日我当即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司我要继续上班到7月1日合同期满,并要求单位签定好补偿协议,我方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6月6日书面批注:不同意我的上班要求及谈补偿协议的要求。无奈,6月10日我继续上班,但公司强行切断我的办公电话及网络,导致我无法上班的事实。6月30日合同期满前,我主动完成了工作交接。 单位以合同期满终止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7月4日,我申请仲裁,仲裁裁决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单位不服气,又上诉。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等同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以上单位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非常需要专业回答,谢谢
08-10-21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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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关系。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需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应该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你说的不适用这种规定)
但是单位在期满前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然后乘以二,作为应付给你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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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确实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你说的情况,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存在违约金问题。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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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只撤销部分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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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别人签订了一份民事合同,该份合同中约定了几个可以单独存在的内容,我现在觉得其中的一个内容约定显失公平,想申请撤销,但又不想因此影响其他部分的内容,请问我可以只要求撤销该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吗?还是必须将整个合同全部撤销掉?谢谢!
提问者:游客
您好,北京汉威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属于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您所说的一个内容显失公平,又不想影响其他条款的情形下,由于我国仅规定了撤销整个合同,所以应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同时,提醒您,合同法所规定的显失公平发生条件必须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是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且符合《合同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如果是不符合该条件的普通商业风险则不能变更。
回答时间: 1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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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自动续签的合同要怎么写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如果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期,则本协议效力自动延长五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合同里的一项条款,内容中所提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期。。。”那这个书面形式是要写什么样的内容呢,怎么写呢
街上寂寞°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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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思,就是只要是写出来的就可以。你们双方签过字,就有效力。
直接找张纸,写上,合同到期,不续签,然后签字,通知对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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