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抵押房子,银行会不会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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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无力偿还抵押房子,银行会不会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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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优先受偿,银行没有权利强制收回,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拍卖,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一房产上设有两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受偿。按揭贷款合同是跟银行签订的,跟银行是有关系的。你如果要他的房子的话,要办理过户登记,并要把房产上的抵押权消灭,不然还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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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借钱给别人,后因借钱的无力偿还愿意写借条用房子作为抵押,可是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房子可以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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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详情热线咨询
你好!我一位朋友用房子抵押向银行借钱,若无力偿还,后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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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起诉要求还款,无力偿还,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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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抵押给银行的房子法院是否还能查封?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结合本案,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
二、银行依法享有对该房的抵押权。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王某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王某无力偿还并没有终止,续签抵押是前一个债权的延续,那么依附在债权之上的抵押权同样得到延续。抵押关系并未终止,不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且王某与银行在房管部门续押登记日期虽在法院查封之后,但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由此得出王某与银行的抵押登记日期仍应为日,在法院查封之前,因此银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权仍然有效。
三、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结合本案,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银行续押的行为事实上是第二次抵押是错误的,法院虽然可以对其进行查封,但是由于这种抵押实际上仍然是第一次抵押的延续,所以法院查封后对其拍卖的价款银行有权优先受偿,如果银行受偿后还有剩余,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吴某与金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判决金某偿还吴某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金某无力偿还借款,但有可供执行房产一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2009年11月,金某以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金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应房管局要求,金某与银行又续签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并办理了续押登记。在两次办理抵押登记之间,法院于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银行遂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无权查封、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研究认为:银行对该房产第一次抵押期限届满为2011年12月,法院在日查封后,银行才与金某签订了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属法院查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因此认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无效,遂裁定驳回了银行的异议和优先受偿的请求。银行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中级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的有关精神,驳回了银行所谓法院不能查封、拍卖抵押房产的主张,但对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给予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无效。由于法院在查封房屋后银行才与金某签订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属法院查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因此认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金某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有效。法院在查封房屋前,金某已经与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虽然时间上有一定的相差,但就房屋抵押与银行的事实是确定的,只是存在时间上的瑕疵,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故金某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设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申请之日起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查封的实质是禁止或者限制被执行人对他的财产行使所有权。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被法院查封,就剥夺了他的处分权,如果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设置抵押或出卖,其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案中,金某与银行在房管部门续押登记日期虽在法院查封之后,但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由此得出金某与银行的抵押登记日期仍应为2009年12月,在法院查封之前,因此银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权仍然有效。
但《担保法》第49条还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基于这一规定的同一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结合本案,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8人有用17人有用38人有用100人有用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有何规定呢?从520楼市调控政策来看,户籍对于长沙购房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想要在长沙买房,除了缴存社保,看看还有房产抵押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后的结果 -宜人贷问答
房产抵押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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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是要偿还的。
根据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回答者:g***5 |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法律:一位下岗职工,无其他居住场所,无任何经济来源。因某种原因,将自己房产证借亲友银行抵押贷款,现该亲友无力还钱,人也消失不见。请问:现在银行能申请法院强制变卖其房产吗?抵押房产确实是这位下岗职工的唯一住房,我还想确认下,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是吗?另外,我还想下:唯一的住房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华律网律师解答:若是借款人不赔偿的,应当由抵押财产偿还,但若是属于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你唯一的住房的,法院只会冻结此房产,禁止你买卖、转移、租赁等。
回答者:d***9 |
你个人那固然是不可以私下自己撕下来的了,这是背法的行动,既然是已查封了,就是不让你再私自进去了。
回答者:g***2 |
到时候,无力还款,抵押价值不值贷款数额,银行会根据贷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在由法院判定。
回答者:t***4 |
有专门的房屋评估人员 对你的房产做客观评价一般都是进行低价拍卖
折现后你那你的一部分 银行拿他的一部分
回答者:g***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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