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用什么字体和注册商标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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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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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一般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商号是企业名称组成的核心部分,是在企业名称中企业唯一可以自行设定的一项内容。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商号”部分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名称,能否主张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呢?这是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即商号权)确权的方式的不同,两者核准的条件、程序,授权的机关均不同,以及权利属性的不同而造成的。企业名称的核准主要是商号的核准,在企业登记机关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同业企业不能重名;而商标注册的核准则主要是要求在同一国际分类内没有相同的、相近的、在先的商标注册或申请。这种冲突包括两种:第一种,在先使用的商标,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即涉及到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第二种,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部分或简称等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上市公司的商号,即涉及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问题。由于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上述第一种情况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只讨论第二种情况,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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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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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9]第81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商标[1997]39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 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第十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   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第十三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二)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四)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   第十八条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具体存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局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同时废止。   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________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____类____商品上的第____号______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__类____商品上。   商标标识: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九、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标合同备字〔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 )于____年__月__日报送我局的许可___________使用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经审查,我局予以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号为_________。   特此通知。   (商标局章)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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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规范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福建高院判决康训华诉厦门韩泰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发布时间: 18:08 星期四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虽经合法登记,但在实际使用当中,如果不规范使用,刻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康训华系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油等。被告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主要经营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日,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实,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介绍公司车用油、专用油产品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将“韩泰”商标不当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韩泰”作为被告的企业名称;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韩泰”商标的权利人,其专用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车用油、专用油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且该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宣传上单独或突出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典型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判断企业名称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是争议的焦点。
  1.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产生原因。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标志性权利,二者在宣传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本不应发生冲突。但由于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确权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企业名称权的登记采取的却是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业务,这种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的注册登记制度,客观上容易造成两种权利的冲突。一些经营者为了傍品牌、搭便车,利用注册登记制度的漏洞,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而其他经营者即使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主观上没有不正当,受汉字表达的有限性影响,字号也有可能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引起冲突。
  2.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原则。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上述关于处理两类权利冲突时的指导精神与《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从本案来看,虽然上诉人也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合法企业,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但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全称为“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 其在产品外包装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另外,其企业字号虽然为“韩泰”,但并不具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简化使用的条件。上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对“韩泰”文字标识的不当的突出使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上诉人对“韩泰”标识的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即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虽然由于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即具有不正当性,故原审法院仅判决上诉人在其产品上不得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而没有支持被上诉人要求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韩泰”作为企业名称的诉求。
  本案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1041号,(2016)闽民终823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 伟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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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与营业执照的差别在哪里?
发布时间: 11:45:53 浏览:1444
经常有人对商标和营业执照混淆,搞不清两者之间得区别,在此小编为您一一道来。商标受《商标法》调整,企业字号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两者保护是并行的。因此,服务商标取得注册后,之前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相同行业的与服务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同时,服务商标取得注册后,与之相同的文字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企业同样可以使用。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所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尽管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对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来说,登记行为并非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故此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的 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号的不规范使用,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 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 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 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建议,原则上还是把企业名称与商标一并注册,如果目前确实困难,那缓一下也没关系(如果你现在才起步,又有谁会去仿你的牌呢)。不过以如今中国商标每年70%-80%的疯狂增长速度,好的商标越来越难注册下来,特别是针对2个字、3个字的简短易记的商标更是如此。因此建议如果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先把商标注册下来。而且,商标也是存在自身价值的,有可能你的商标会像“芈月”“非诚勿扰”一样价值不菲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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