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价向农村供水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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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开始执行民用电价格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水务局获悉,日前,天津市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由原来的参照工业用电标准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有效减少农村地区供水运行成本,减轻农民用水负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据了解,由于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一直参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全市各区县供水用电价格均在0.79元/度至0.86元/度之间,远高于当地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灌排用电不到0.5元/度的价格标准,加之农村地区水费征收需考虑农民实际负担能力,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成本偏高,各供水厂(站)经营负担较重,给工程长期运行造成不利影响。本市提出,今后5到10年中,将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灌排用电价格。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以及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号),决定从日起,对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据悉,下一阶段,全市各级水务部门将加紧协调物价、电力等相关单位,尽快落实降价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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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日前,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明确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的通知》(苏价工〔号),决定对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2013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为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要求各地按照通过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工作思路,推进农村饮水安全与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同步实施。2015年1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号纪要要求: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优惠电价政策。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扶持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印发了上述《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要求。《通知》规定,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后,各地要依据文件要求,定期将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名单及证明材料定期上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复审公布后予以实施,届时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全面享受优惠电价政策。(供稿:厅农水处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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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5-10-09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我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1-07-15 17:45
【字体:  】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价格处了解到,为支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7月15日起,我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据介绍,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后,全区各地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要比原来的价格低0.1~0.2元/度左右。(记者 郝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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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59725。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范围界定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范围界定
提交者:程仕年
   提交日期:日原文:  我公司目前配合政府的城乡一体化供水,即既供城区居民用水,又供农村居民用水,请问根据《川发改委[2011]43号》文件要求,我司是否能将我司农村供水部分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答复:  程仕年同志:  您好!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界定的咨询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委《转发的通知》(川发改委〔2011〕43号)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生产性用电,不包括办公、生活等照明用电。你公司如符合该条件的用电可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电价执行,请与当地供电企业联系,及时办理用电变更手续,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计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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