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售后机构负责人是否有经设立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证明文件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公告]中矿资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年1月)
[公告]中矿资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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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并Z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
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但上市公
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
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5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
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咨
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
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
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
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
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五十五
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第五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第五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
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Z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公司公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
构报告等文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
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
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
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在2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
他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由证券事务部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
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2、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并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3、证券事务部负责将公告内容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24小时内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
事长签发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以监事会公告形式发布的由董事会秘书报监事会
主席签发的除外)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
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
Z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
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
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Z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
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
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
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
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
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
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
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
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
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
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
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Z备于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查
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
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
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
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
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公司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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