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能否解除?

女职工计划外怀孕,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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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怀孕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一个女职工而言,工作与当妈妈是矛盾的吗?有一家公司&聪明&地给女职工在合同中挖下&坑&:合同期内,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
  日前,在市总工会举办的工会律师援助案例展示会上,被工作单位以怀孕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辞退的小蔡成了案例主人公。主办该案的是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露莺。做了13年工会援助律师的王露莺说,小蔡的挺有代表性。在其处理过的援助案例中,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被损害的占了很大比例。
  合同中&不得生育&
  成开除理由
  大学毕业不久,小蔡到宁波一家服装企业应聘外贸业务员。在这家服装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里,赫然有这么一条: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如果违背,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服装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还称,企业规章里也有同样规定,而且还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和其他同事一样,小蔡没有太多考虑就签下了这份合同。
  去年,小蔡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办理了手续,提前回家养胎。谁知,待孩子出生,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的时候,小蔡却发现早在产前4个月,单位已经对她停缴社保,单方面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
  小蔡遂向市总工会进行投诉。市总工会委派王露莺来帮助小蔡讨说法。当时,单位方面很强硬,坚持说是小蔡违反劳动合同在先,拒绝调解。
  那么,合同写了&不得结婚生育&,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王露莺说,当然不能。
  王露莺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也是无效的。
  最后,单位和小蔡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另外,与小蔡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女职工常被用人单位
  五种方式隐形侵权
  &之前,我们也碰到不少外贸、通信类公司以女职工擅自结婚为由而将其开除的。&王露莺说。在市总工会所接到的投诉中,记者也发现,结婚、生育权被侵害,孕期、产期、乳期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占了相当大部分。
  事实上,也有不少女职工向工会反映,尽管没有因怀孕被开除,但也存在被用人单位以种种隐形的方式侵权。市总工会对此进行了,大致分为以下5种常见&模式&。
  1.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或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怀孕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迫使职工本人提出辞职;
  4.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继续保持较高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以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迫其辞职;
  5.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三期&内
  可调岗不可降薪
  每个女职工几乎都会经历孕期、产期、乳期,也就是所谓的&三期&。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的工会援助律师周阳娟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三期&内对女职工&动&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很多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事实上,她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周阳娟提醒女职工,平时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收集,避免出现日后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无证据提交的局面。
  周阳娟还特别强调了一点&&&在&三期&中,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莺补充说,当然,法律给予了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但这并不是女职工不努力工作的借口,权利也不能滥用。如果女职工在此期间任性妄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仍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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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3月,李某应聘到某商贸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要求中级会计师,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发现李某没有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李某称自己已怀孕,认为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提请劳动仲裁。对于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在庭审中,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受第42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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