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份可以用于股东个人私自抵债吗

股票/基金&
[公司]金城股份大股东股份抵债 公司茫然不知
作者:张洁瑶
  因为欠债,(,)第一大股东900多万股金城股份被法院判决划给第三大股东,大股东欠债事项由此首次被市场知晓。但相关公告丝毫不提大股东究竟有多少债务?这些股票究竟又被抵了多少债务?记者调查发现,上市公司对此是“一问三不知”。  金城股份:“完全不知晓第一大股东债务情况”  6月26日,金城股份发布公告称,经法院裁定,因为债务问题,第一大股东高所持922.6625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第三大股东曹雅群名下。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对高万峰的具体债务未有丝毫提及,甚至连这922.6625万股到底抵了多少债务也只字未提,有投资者也在全景网互动平台上询问。  记者就此采访了金城股份董秘吕立。吕立回应,公司6月底收到法院裁定书,才知道股东间有债务纠纷, 但“公司对大股东的债务情况并不清楚”。  至于这922.6625万股的金城股份股票被过户,到底抵了多少债?吕立表示,“因为不是我们公司的事,详细的材料我们公司也没拿到,我们也只是知道过户这件事。”所以,到底抵了多少债,并不清楚。  金城股份:”向大股东了解情况,精力顾不过来”  金城股份2012年11月底完成破产重整,目前公司前几大股东均由此调整产生,在此次公告过户转让信息之前,高万峰持股比例为13.91%,过户之后,其持股比例降为10.70%,但仍为第一大股东。目前来说,此次股权变动似乎对公司并无大影响。  不过,知名证券律师严义明表示,如果大股东还有债务在身,就可能因为债务问题,股权继续被划走,造成第一大股东的变更或诉讼,带来的市场影响会非常严重,信息不清晰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投资风险。严义明律师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对股东债务信息不知晓的情况确实可能存在,毕竟上市公司不是当事人。  知名财经评论员则表示,金城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对大股东的问题一问三不知,显得“很奇怪”。他认为,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沟通有问题。但即便如此,上市公司也不能那么被动,应该主动及时向大股东了解情况。  金城股份董秘吕立则这样对记者解释,“这个原来还没考虑到,因为毕竟是经过户来的大股东,所以我们现在精力还没顾过来。”  对于900多万股的金城股份股票可能作价问题,皮海洲表示,法院判决的以股抵债,一般不会以市场价为准,肯定会有一个折扣,可能二级市场价打8折,但也不好说,“因为这个是要债权债务人共同能接受”。  投资者称“希望公司管理层不要糊弄投资者”  投资者对金城股份的不满还不局限于股东债务纠纷一事。7月2日,有投资者对互动平台上多个问题金城股份管理层迟迟不回复表示很愤怒。“希望金城管理层能尊重投资者,别糊弄投资者”。  截止记者发稿,金城股份仍未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应。 (全景网/张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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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以股抵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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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湖南天润化工发展(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12 月7 日接到国有资产监理管理委员会转来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岳阳市政府以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抵偿所欠工业有限务有关问题的函》(湘国资产权函[2010]217号):原则同意对岳阳市政府以岳阳市财政局所持有的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60.9679万股股份抵偿所欠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7,386万元债务事宜豁免公开披露拟协议转让信息。同日收到其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1316号):同意将岳阳市财政局所持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60.9679万股股份转让给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为11840万股,其中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持有960.9679万股,占总股本的8.12%;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合理确定。
岳阳市财政局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前,岳阳市财政局直接持有天润发展13,758,844股国家股(持股比例为11.62%),通过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间接持有公司1,682,000股国有法人股,合计持有天润发展15,440,844股股票,占天润发展总股本的13.0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岳阳市财政局直接持有天润发展4,149,165股国家股(持股比例为3.5%),通过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仍合计持有天润发展5,831,165股股票,占天润发展总股本的4.9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受让天润发展9,609,679股股票,占总股本的8.12%,成为天润发展第二大股东,对天润发展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实际控股股东仍为恒润华创,实际控制人仍为赖淦锋先生。另,公司将在近期公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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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霞)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上诉人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2003年7月,成都当地有四家法人股东成立一连锁管理公司,且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分别持有股份比例为20%、9%、20%、51%。新成立的连锁公司主要从事网吧经营业务,拥有4家直营分店。&&2007年10月,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占51%股份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金融诈骗、抽逃出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至今所涉刑事诉讼尚未终结。从当年9月14日至今,连锁公司就未召开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目前已连年亏损,故前两家分别占20%、9%股份的信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新成立的连锁公司。&&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案中被告连锁公司虽然连年亏损,但原告方对连锁公司是否存在无法弥补的解散事由,即已穷尽一切方式都未能解决,非经解散公司无以平衡各方利益,却没有提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二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法官说法■&&亏损负债不构成公司解散法定事由&&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魏云霞说,该案争议焦点应是,公司负债和亏损是否为公司被强制解散的法定事由?&&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制度的目的在于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股东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因此,虽然被告连锁公司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面临亏损,但存在负债和亏损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首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股东,其虽被刑拘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丧失,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因此也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大会。&&其次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公司经营出现负债和亏损的情形时,还可积极寻求其他解决办法,通过加强公司管理,改变发展思路,拓展经营领域,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引进新的资金等多种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暂时困难。而不是出现问题就通过解散公司来解决问题。&&再者,股东投资成立公司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的解散意味着公司不再具备市场活动主体资格,股东投资经营的彻底结束,不慎重的解散公司实际上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说,股东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救济措施,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穷尽了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未能解决连锁公司目前的困境,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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