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离职,公司告知离职后社保卡停用停用,不能报销工伤,叫我继续工作(

现在原公司一直不给开离职证明,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怎么办?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从原公司离职后,原公司没有停止社保的缴纳,新公司无法接收,现在原公司一直不给开离职证明,而且不即时停止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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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论原公司是否开具离职证明,不影响新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自与新单位签订合同起由新单位承担缴纳保险的责任。一般原单位不会继续为已经离职员工继续缴费,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原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的情况。关于社会保险的转移,不同的地方的规定不一样,一般而言:
(1)同城的社保无需办理社保转移,参保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同一城市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只需向新的工作单位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能办理社保费的缴纳。并将会与原社保档案合并计算缴费时间和累计缴费金额。
(2)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参保地时,持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新的就业工作单位参保并缴纳社保费后,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向新的参保地的社保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成功后,两地的社保合并计算缴费时间和累计缴费金额。
(3)如果不转移可以叫新单位重新开户,只要两边的社保年限加起来够15年就可以了,只能转养老保险;
建议您询问当地的社保机构关于5险1金的转移程序。没有离职证明或者其他原单位的配合,可能会影响您的社保转移程序,如果原单位不愿配合,并因此造成您社保权益减损,您可以带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清单、公司注册信息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去所属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去相关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投诉处;
(4)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在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新单位能够办理保险却拖延办理,您有权要求新单位补办自开始工作当日起的社会保险行动建议1、联合新单位,拿出法律依据与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纠纷;
2、如果企业知法犯法,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持劳动合同、停薪离职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终止的,不能超过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3、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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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员工离职后企业继续为其购买社保容易引发争议
&员工离职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如挂靠、公司照顾老员工等)继续在原单位购买社保,尽管双方私下可能对此另有协议约定,但此种行为容易诱发劳动纠纷,特别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重要经济困难,如患病(非工伤非职业病),企业往往会成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对此种法律风险,其实不难防范,只要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购买或者停止购买社保,避免应购买未购买或者不应购买而购买的情况出现即可。以下是笔者代理的一个相似的劳动案件的一审代理词。(公司方劳动仲裁阶段胜诉,员工不服提起诉讼)
& &20XX京深劳初代字第XX号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XX的劳动纠纷一案,本律师现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词,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原告确认患病前就已经解除。
1、原告系主动辞职,于XX年X月XX日向被告提交辞职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这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一般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行使,只要原告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到XX年X月XX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双方办理工作交接的事宜,是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才产生的义务,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原告就不服仲裁理由所提出的其他事实中的“二、三、四、五”来证明与被告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实际上是犯了“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原告认为其签字的《雇员改动报告》是被告乘人之危并且受到原告威胁利诱违背其本意的情形下签署,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原告除了在劳动仲裁与起诉状中都亲口承认《雇员改动报告》系由其亲笔签名外,还曾分别于XX年XX月XX日和XX年XX月XX日向其上司发送电子邮件。这些事实,都明确表示了其要在XX月XX日之前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意图。另外,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原告认为“被告乘人之危并且威胁利诱原告违背其本意”,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系主动辞职,原告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日,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确诊为XX病,并且罹患该病是由其自身原因所致,既非工伤,也不属职业病,此种情形下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为原告提供任何待遇。
&2、被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为原告购买三个月社保并派人探视,系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感。被告方作为前雇主怜悯原告刚离职就患重病,并不能就此推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不能被认定为被告是在履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法定义务,更加不能被推定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纵观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了单位缴交社保就等同于双方建立了和维持着劳动关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仅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的一个参照而已,不能必然得出劳动关系存在的结论。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基本法律事实和唯一标准应该是“用工”。
考虑到原告在离职后短时间内重新找到新的工作单位较为困难,并且原告是非深圳户口不能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保,这意味着原告离职后就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被告在原告离职后三个月为其全额支付(包括原告应支付的部分)社保费用,试问,原告的这种行为为什么只可以简单、机械地被认定为是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而不能被理解为企业公民在践行人道主义原则和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再者,原告XX年XX月份的考勤清单,也清楚显示了自XX年XX月XX日后,原告再无任何考勤记录,也表明用工事实已经不复存在。
&总之,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原告确认患病前就已经解除,原告患病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为原告提供任何待遇。
二、 即使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其要求的各项待遇也不恰当。
(一)即便原告属于在职期间患病,其医疗期也仅有三个月,是否可以延长,须经被告同意。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内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由于原告日入职,日确认患病,前后时间不超过1年,其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按照上述规定,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法定医疗期仅为X个月。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其中,“24个月不能痊愈”是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的限定,而不是对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非只要员工患此类特殊疾病就无视其实际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而必然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换言之,职工才可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外再申请延长,需要符合下面的条件:第一,所患特殊疾病是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第二,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被告而言,是否批准延长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不同意批准并不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可以只为原告提供X个月的医疗期,原告要求提供XX个月的医疗期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原告医疗期鉴定的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不准确。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是两种标准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因此,被告在原告的医疗期间,按照XX元/月*80%=XX元/月的标准提供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即可。原告以其正常工作时的全额工资(包括加班费)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手术费、化疗费以及住院费(个人支付部分)毫无根据。
原告因自身原因患病,不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被告没有法定义务为其承担医药费用等各项开支。原告已经购买医疗保险,可以向社保局报销部分费用,超出部分,应当自行支付,与被告无关。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为其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与示范效应。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正义与邪恶、善良与丑恶被颠倒的事件,比如好心人扶助摔倒老人反被诬告,进而被裁定侵权从而承担巨额赔偿,令善良与正义之举演变成极具“风险”的行为,严重扭曲社会价值观和破坏了助人为乐的道德原则。本案的被告不仅是一家守法经营的企业,而且是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与道义精神的公民法人,出于道义和良心为扶危帮困,为已离职的患病员工提供经济援助:除了为其全额支付三个月社保费用外,还为其垫付了XX元的医疗费用。试想,假设被告的善心善行非但得不到原告、社会以及法律的肯定和赞赏,反而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责任和名誉上的损失,势必会让好人心寒,令助人者止步,使善心善行不再,必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示范效应。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并且慎重考虑本案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与示范效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正。
代理人:XX&
&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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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离职了 社保卡还能用吗
[导读]:我已经离职了,原先的社保卡还能用吗?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是为了将来给你争取更大的利益。领到社保片后离职,在新单位继续上了保险的话,医保卡不受影响,你只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医保,就可以享受医保报销。至于工伤、生育则都要在职的时候才能享受。
  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是为了将来给你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续缴了,你又不满十五年,凡是你个人缴费的部分,都不存在回来的问题,达到退休年龄全部都会退给本人。
  如果停交了,而已交的费用还没到期就可以使用,如果超过了那么就停了,无法使用。例如你本月1号出的公司,结算时扣了的费用。那么本月还有效,超过本月就无效了,不能享受服务,不管你交多少年。钱是可以用的,但2个月内如果你不续保的话,就失去了住院报销的资格。如果社保中断3个月的话,医疗帐户为0。
  领到社保片后离职,在新单位继续上了保险的话,不受影响,你只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医保,就可以享受医保报销。
  住房公积金如果非本地户口,可持身份证和离职证明去领取。
  工伤、生育都要在职的时候才能享受。的领取是依据工作年限来判断的,详细的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局。
医疗费用-100元
身故/残疾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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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的,现在要离职回家,除了申请转移社保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达三个月,公积金是否可以转入职工住房的储蓄账户?
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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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籍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已将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出深圳)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的余额。职工本人可携带:社保转移参保凭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公积金联名卡到公积金中心福田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经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网核查,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转出的,或者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达三个月的,我中心将职工账户的本息余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非户籍员工在本市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转移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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