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8个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属医疗机构)缴纳员工社保要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配置来确定人员定额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莫要把个体民营医疗机构当工商户来要求办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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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41879号
建议主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莫要把个体民营医疗机构当工商户来要求办证违法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12:34:12
内容: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个体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合理吗?个体医疗机构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哪部法律法规把营利性诊所界定为个体工商户?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把诊所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属越权行政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只要按照上述规定开业的个体诊所就是合法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权力时能为诊所提供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医疗机构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系统管理,不知工商局对诊所能承担什么责任?个体诊所不应该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应该办理工商执照。这个观点正确否?请给予指正,谢谢! 诊所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属越权行政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只要按照上述规定开业的个体诊所就是合法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权力时能为诊所提供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医疗机构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系统管理,不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诊所能承担什么责任?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卫生部等四部委发布的规定“医疗机构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这些文件连部门规章都够不上,其效力自然低于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那么这些文件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其效力就令人怀疑,因此,我们认为沛县市场管理监督局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诊所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目的,把个体诊所视为个体工商户,要求登记和因此罚款,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越权行政行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十六条没有包括医疗卫生行业,从卫医发(1996)38号文件可以看出,被告没有对个体诊所的行政管理权,明确了个体诊所不是个体工商户,不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工商局无权单方运用卫生部门文件管理卫生系统,也不能单方管理属卫生部门管理下的个体诊所。因为营利性个体诊所在划分前后,其经营方式和经营目的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不把个体诊所视为个体工商户呢?真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请问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什么时间哪部法律将个体诊所划分为个体工商户?什么时间个体诊所应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第14条规定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如何有理服人?“从国家规定来看,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即为合法执业。”江苏省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7号本法规已经被id28179法规废止其实里边也没有要求办工商证。根据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卫生部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将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工商登记作为许可事项列入。卫生部于日却发出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心内容是:“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的有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不予执行”。 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表面上是“办照”,但其核心是罚款变相“收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3、个体医疗机构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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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搞“执法经济”、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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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对诊所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违反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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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个体诊所办《营业执照》多此一举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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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2016年江门个体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流程及个人买社保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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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门个体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流程及个人买社保条件与要求》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6年江门市自由职业者补缴社保信息:我们都知道工作之后公司是强制要为所有的员工缴纳社保的,那要是江门市自由职业者怎么缴纳社保呢?个人社保缴费流程,个人办理社保流程个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程序(1)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程序咨询→审核存档卡→是否审定工龄→认定缴费基数(提供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办理转移、退休或清退个人帐户(2)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程序咨询→审核存档卡→代缴失业保险基金→办理转移、清退(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什么是社保?相关比例是什么?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社保的项目内容有哪些?社保的缴费流程是什么?申请社保时应该提供什么资料?如何补缴社会保险?社保计算方式是什么?住房公积金与社保有什么关系?本文将作出一一解答。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现代社会保险是由奥托?冯?俾斯麦于19世纪在德国创立的。  基本简介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相关比例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不相同,那是按照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做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5%,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4-1.2%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基本特征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是另外设置基数计算缴纳的)项目内容  A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  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B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  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C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D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相关发展  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  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  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流程  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税号”:  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  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社保补缴  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  计算方法如下: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例如:某企业职工,于2007年6月办理补缴2001年1年的养老保险,如果2001年实际工资月收入低于当年的缴费下限492元,那么他补缴2001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492元,年基数5904。  具体计算如下:1、补缴比例:28%2、补缴系数:1.73、2001年社平工资98404、补缴年度(2007)上年度社平工资19031企业补缴金额=19031*()*20%*1.7个人补缴金额=19031*()*8%*1.71、2016年江门市哪些自由职业者可以缴纳社保  拥有江门市城镇户口或者本人为外地人但配偶拥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注:外来配偶的定义应该是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配偶。2、2016年江门市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要求  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办事告知  自由职业人员由江门市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3.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城保的办事告知  由江门市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一、申报资料包括: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江门市市居住证》复印件。  二、江门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缴费的形式,并约定扣款时间,按月足额进行缴纳。  三、江门市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四、江门市自由职业者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其本人1992年底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者缴费期间视作就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由江门市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的《劳动手册》。  3、2016年江门市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条件  自由职业者养老金领取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其中,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已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与本市实施自由职业者参保规定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以上关于2016年江门个体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流程及个人买社保条件与要求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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