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持股比例查询将所以有小股东股权转至持股平台要交税吗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沈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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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
虽然新的公司法只对公司性质进行了区分,进一步淡化了公司资本的来源,但是在现阶段处于对国内民族企业的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和本国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中要遵照一些特殊的规定。对于普通的民营资本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转让过程完全体现了股东的自由意志,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企业形态,其股权转让特别是外商的股权转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仅需要符合作为普通法的《公司法》各项规定,还要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一、外商收购国内股东股权,仍受到外商投资方向的准入限制
我国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分为四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如果想通过股权收购进入限制类或者禁止类行业的,要遵从以下规定:
1、在限制类领域,外商只能和中方控股企业进行合资或者合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限于合资、合作”的,只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国合作经营,而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如果是规定了“中方控股”的,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比例之和要大于51%的控股地位;规定“中方相对控股”的,要求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当然这种规定也引发了外商寻求国内企业或者个人“代持股”、“暗股东”的现象产生。
2、在禁止类准入领域,不允许外商进行独资经营。
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自经营的产业,外资在收购的时候必须注意。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要经过全体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这一规定相比《公司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公司法》第218条关于“本法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适用及例外”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故而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特别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财产权益对外转让的,需要依法征得股东同意。外商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方股东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股东以为的其他人时,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征得股东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出资的,应当购买其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要获得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且办理工商登记。
《中外合资经意企业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由此看出,对于变更股权的规定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是一致的,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政府仍然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继续进行监管。由于有些行业是外商禁入或者限制性进入的,如果不对其进行批准和监管,会形成法律空子,成立后变动企业性质,当然沈律师认为随着社会的变更,这一批准过程将得到进一步简化。
其次,股权转让获得核准后,还需要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内资企业中股权变更是以股东的名册登记为准,而不是以为工商登记为准,这里外商投资的股权变动以为原政府部门核准和办理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当然法律界对这条的规定有所争议,但是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新的规定前,沈律师建议还是以法律规定为准。
三、外资股权或者外商出资转让后,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低于25%的在税收等方面产生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规定“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于外商投资者而言,要么把所有的股份全部转让,变更企业为内资企业,要么转让部分股权,但是转让后的持股股权不能低于25%。那么如果外商转让股权后持股股权低于25%之后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三、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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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威尔圣电气(微信号:xm-wes)证券简称:威尔圣 股票代码:831070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1这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2)股息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1)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三、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1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下面讨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2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3关于营业税(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部分地区的合伙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天津:“两免三减半”。《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新疆:免营业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号)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青岛高新区:“两免三减半”。《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2)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4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四、三种员工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五、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1)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缺点:(1)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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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变为直接持股如何操作?是直接解散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把股权直接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好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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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变为直接持股如何操作?是直接解散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把股权直接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好呢?还是公司将股权处分,无偿转让给股东好呢?
奉贤区发表时间: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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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稍微好点,按照第二种处理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障碍。
律所: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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