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伤病残2018残疾军人安置政策退役安置方面都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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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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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模范城
双拥,是指“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双拥模范城”,是指双拥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模范城市,是“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市城的一项荣誉。一般分为两个级别: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也就是全国性的,荣誉称号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初期,评选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城市,后来发展包括县、市区等。首次表彰是在1991年1月举行的。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原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济源市人武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接收2015年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接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5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提前或推迟离队的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执行。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军队和地方相关部门要紧贴部队形势任务和退役士兵思想行为特点变化规律,切实抓好教育引导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思想稳定。要深入搞好思想调查,了解掌握每名士兵的走留态度、愿望要求和实际困难,找到穴位、把准脉搏,增强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要深入学习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大力宣讲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势,宣讲士兵退役安置、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创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增强参与社会竞争的信心。要注重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设身处地帮助解决家庭困难、伤病治疗和评残等实际问题,积极提供地方人才、就业等市场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安心离队、愉快返乡。四、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统筹使用军地各种运输力量,均衡安排退役士兵离队。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调整客票预售期和预留票额等措施,保证退役士兵上车(船、飞机)有票、有座;要落实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指导,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5年退役士兵将分两批离队到地方报到,接收安置工作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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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解答
一、如何理解军人伤(病)与残的关系?答:军人残疾分为伤残和病残两种,伤和病均是残疾的原因。伤残一般是指外伤,外伤包括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伤害,统称伤情。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治愈,只在少数情况下才留下组织或器官不能恢复的永久性缺损、损害或后遗症,就是残或残情,残情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损或障碍就是残疾。伤情不是残情,更不能等同于残疾,伤情只能构成残情和残疾的基础,同时起认定残疾性质的作用;能不能评残,够不够残疾等级,符合哪一种残疾等级,由残情和残疾的程度决定。根据伤病残军人致残性质可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在残疾等级的评定工作中,首先由单位按照规定认定残疾性质,再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号)评定残疾等级。总之,伤(病)决定残疾性质;残,决定残疾等级。
二、军人伤病残等级共分几级?答: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六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有关政策规定,一至四级残疾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五至六级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日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疾性质是如何认定的?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可以认定为因战致残:①对敌作战,或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②因患职业病致残的;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④其他因公致残的。
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有哪些规定?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六、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提供哪些材料?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①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③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④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七、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因病医疗期满,可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有关规定,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八、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提供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④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九、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如何组织实施?答: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个人提出的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
十、军人对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怎样处理?答:军人对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十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违纪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如何处理?答: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②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③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④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⑤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十二、军人残疾程度减轻或加重的可否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答: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等级减轻的情况很多,如不进行等级调整,无疑变相加重了政府负担,而且增加了其他伤残人员的不平衡心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即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原定残疾等级与残情明显不符,民政部门可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本人也可提出申请,对残疾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十三、《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适用哪类人员?答:规定适用于:因战、因公被评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被评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
十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部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有哪些?答:区别伤病残军人伤病残和服役年限等情况,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形式予以安置。
十六、哪些伤病残军人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答: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终身是指按照有关政策对残疾军人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由国家给予终身保障。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实行分散供养。
十七、哪些残疾军人可以集中供养?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①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②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③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集中供养的主要方式是: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进入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十八、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的条件是什么?答: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十九、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审批权限如何规定?答: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二十、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工作有哪些程序?答:基本程序是:伤病残退休军人确定安置去向,列入年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伤病残退休军人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由部队师级以上干部(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一、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有何规定?答: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二十二、军队院校伤病残生长干部学员退役安置如何组织实施?答:军队院校伤病残生长干部学员退役安置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有关规定: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规定安排。上述各类退学学员,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军队院校按规定予以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办理。其中,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参照义务兵退役,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参照初级士官和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中毕业学员和士兵学员,实行集中计划移交。由总政治部汇总,纳入同类残疾士兵年度移交计划。交接工作由军队干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优抚安置机构组织实施。
二十三、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一次性安置补助发放有何规定?答: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五、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后勤财务部门根据本级军务和干部部门出具的移交安置通知,依据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残疾等级或按规定批准的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在其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
二十四、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确定的原则是什么?答:残疾抚恤金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是对残疾军人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军人的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国务院民政部和财政部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因战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一般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他等级抚恤金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残疾军人生活的责任。在中央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十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现役伤残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对于残疾军人在退役当年或在规定的60日内转入抚恤关系的,民政部门从残疾军人在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的第二年一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对于上述情形之外转入抚恤关系的,民政部门从转入抚恤关系后的第二个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二十六、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时转交抚恤关系需提交哪些材料?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要使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抚恤待遇落到实处,要求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需提交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证明。
二十七、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金如何转移?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二十八、伤病残退休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时,按政策规定如何处理?答:伤病残退役军人列入移交安置计划,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次年起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以前年度停止发放的不再补发。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驻藏部队特殊津贴)的时间,从批准停发的下月算起,其中军人职业津贴、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等待遇项目,可正常发放;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发放,以前停发的不再补发。凡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一律不发给安置补助费;即使以后移交安置,也不再发给。以上有关待遇项目的停发、恢复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司令、政治机关报批后通知本级后勤财务部门。
二十九、军人残疾保险金的发放范围和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明确,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因战致残的标准为:一级9.5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5万元,四级8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5.5万元,七级3.5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2万元。因公致残的,一级9万元,二级8.5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5万元,五级5.5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3万元,八级2.5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因病致残的标准为:一级8.5万元,二级8万元,三级7.5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5万元,六级4.5万元。审批程序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经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三十、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发放范围和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残疾1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25万元。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报备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三十一、残疾军人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转移的?答: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并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至接收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三十二、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如何落实?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三十三、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补贴如何计算?答: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购(建)房经费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建(购)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建(购)房标准补齐。
三十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医疗保障如何规定?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三十六、一级至六级非退休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参加医疗保险?答: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十七、哪些伤病残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答:按现行政策规定,下列两类伤病残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①除国家集中供养外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②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
三十八、伤病残军人护理费标准有何规定?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分散安置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为:①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②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③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三十九、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答:军地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②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③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④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⑤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四十、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程序有何规定?答: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期满后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以下简称病残士兵),实行计划移交。部队将需移交安置的病残士兵名单逐级上报,每年6月底之前报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共同编制下达移交安置计划。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要在接到移交计划20日内,将计划通知下达到病残士兵安置地和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士兵所在部队军务部门接到计划通知20日内,要积极做好相关事项沟通,并根据移交计划开展档案审查工作。病残士兵所在团级军务部门要认真整理拟移交士兵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其中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应当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安置地民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移交计划后,应当积极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应当在20日内完成。档案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部队不予办理退役手续,地方不予接收安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病残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部队负责将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病残士兵在移交前发生的问题由部队负责处理,移交后发生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会同病残士兵监护人负责处理。病残士兵交接安置工作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可以推迟,但不得超过12月31日。
四十一、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答:病残士兵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病残士兵,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优抚安置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病残士兵的有关住院费用。病残士兵的医疗保障执行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患精神病残疾士兵,地方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十二、在校伤残士官学员如何界定?答:在校伤残士官学员参照初级士官、义务兵的规定执行,服现役满2年(含2年)的按初级士官对待,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义务兵对待。
四十三、武警部队和公安部边、消、警部队的伤病残官兵退役安置如何规定?答:武警部队和公安部边、消、警部队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参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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