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一个承包的水库承包价格在后头不可以找人合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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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合伙开店的六个注意事项介绍
 来源:中国法律网   『双击自动滚屏』
  开连锁加盟店最大的好处是能直接借用总部的金字招牌,并借助总部的经验,从而降低投资和经营的风险。但是,对于加盟者来说,“复制”完总部经营场所的环境、气氛和产品后,并不代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在经营过程中,加盟者一定会涉及到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开拓市场、同行竞争等诸多因素,而且各个加盟店会因为地方习俗、所处市场、竞争环境等的不同,与总部存在很大差异。
  研究分析得出:要想稳定地获利,加盟者必须把总部的经营理念、运作方式等等吸纳为自身可用的方法,培养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
  开连锁加盟店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开连锁加盟店注意事项如下:
  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筹措资金,合理的投入资金
  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保证金等,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完全无心投入于事业的经营。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就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因此而垮掉。
  冯先生为了筹措加盟金及开业费用,四处向人借钱。顺利加盟开店后,生意非常红火。见有利可图,一名债主提出以借给冯先生的10万元入股,参与酒店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若不同意,则立刻还债。为了筹钱偿债,冯先生无心投入酒店的管理,服务品质逐渐低落。
  因此,加盟者要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门槛的加盟费用,否则,债台高筑,整日忧心忡忡,对店面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
  同时,加盟者要对整个资金的投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做好整体的规划。不要等到风风光光的开业后,才发现已无资金进行店面后期的运作,岂不闹了个天大的笑话。
  二、控制好经营成本,规划好进货策略
  经营过程的成本控制十分重要,少一分开支就等于多出一分利润,把成本压缩在较低的范围内是绝对必要的。但是,过分的节省也是不正确的。比如,灯光效果对于某些货物的销售来说,是吸引顾客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为了省电而将射灯关闭,肯定会得不偿失。
  同时,规划好进货策略,调节好周转速度,也是控制成本的有效方法。店面应尽可能避免压货,许多新老板经常出现资金占压严重的情况,资金运作捉襟见肘,很快陷入困境。对季节性滞销货品应及时降价清仓,用新货补充原有空缺。毕竟,商品只有卖出去的才是钱。
  三、学会管理员工
  虽然加盟后,总部会在员工管理上提供一系列的培训,会给加盟商提供相应的支持,但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加盟者需要从源头上找问题,真正融会贯通,学会如何管理员工。从多个创业者的实例中发现,许多新老板没有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从惯常思维出发,依照自己的性情来做事,于是出现内部员工拆台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
  “刚接触加盟连锁的时候,以为只要加盟成功,就能轻松地坐享其成了。”曾经加盟过某美容连锁的吴女士这样感慨到。吴女士认为,躺着什么也不干,一切由总部来管理就好了。真正开业后,员工的问题接踵而来。公司的一位员工乘工作之便,向客户推销别家的美容产品;不到一个星期,公司的几名骨干员工被别的美容院挖走了,并带走了几十个固定客户。吴女士重新招兵买马,没过多久,发现又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因此,加盟者必须认识到管理员工是自己的事,而且是必须要做好的事。首先,加盟者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员工。作为管理者,要能充分地认识员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管理者如果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员工,工作开展起来会顺利得多。“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个员工在能力、性格、态度、知识、修养等方面各有优点和缺点,有的工作起来利落迅速,有的谨慎小心,有的擅长处理人际关系,有的却喜欢埋头在统计资料里默默工作。俗话说“士为知己者死”,一个能够充分了解自己员工的管理者,无论在工作效率,还是人际关系上都将会是个一流的管理者。
  其次,要多与员工交流,聆听员工的心声。员工总会有自己的不满和看法,虽然其中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但是,如果得不到发泄或引导,就可能引发大问题。所以,管理者需要经常与员工进行交流,征询员工的意见,倾听员工提出的疑问。解开了员工的心结,团队才会更加团结,工作积极性才会更高。
  同时,要允许员工犯错误,对表现好的员工要实时表扬。现实世界充满了不确定性,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中,做事自然不可能事事成功。作为一个管理者,若要求下属不犯任何错误,就会抑制创新精神,使之工作起来畏手畏脚。当然,对作出贡献的员工,要及时地给予奖励和表扬,以鼓舞士气。
  四、学会管理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一粒麦子有三种命运:一是磨成面,被人们消费掉,实现其自身价值;二是作为种子,播种后结出新的麦粒,创造出新的价值;三是由于保管不善,发霉变质,丧失其价值。换句话说,麦子管理好了,就会为人类创造出价值;管理不好,就会失去其价值甚至会带来负价值。客户也是这样,加盟店管理得好,客户就成为其忠实的消费者;管理不好,则会大量流失,并且影响其他的客户。
  加盟创业者应该学会管理客户档案,留住老客户,挖掘新客户。客户档案包括顾客的基础资料、交易状况、资信能力等,这也是加盟者进行管理、跟踪的重要资料。认真分析客户档案,会发现他们各自的喜好、眼光、购买力,从而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推荐商品、提供服务。
  开发一个新客户是开发一个老客户成本的6倍,所以留住老客户,是加盟店生存的基础。为客户做好售后服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加盟店可以通过会员优惠活动等,及时回报老会员,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为了开拓市场、挖掘新客户,加盟者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法进行营销。比如,联合经营法:可以和附近的咖啡馆、电影院、网吧等具有共同客户群的商业机构形成联营,比如买一种规定的商品将可能获得一张电影票等。
  五、与加盟总部协调共进
  加盟店与加盟总部有着很微妙的关系,既唇齿相依,又各有其利益轴心。因此,加盟店与总部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加盟店往往埋怨总部存在官僚主义,只懂得瞎指挥,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而总部也会认为加盟店以自我为中心,一意孤行,对总部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
  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加盟店对公司的政策或多或少地抱有怀疑或抵触情绪,或者至少是留有戒心的。因此,加盟者在选择加盟总部时,应该投入大量精力去考察;一旦加盟成功以后,就应该抱着“共创双赢”的心态,积极的配合总部的工作。
  所谓过犹不及,怀疑、抵触与完全的依赖都不是加盟者的经营之道。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很强的地域性,各个城市和地区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相差巨大,加盟总部在别处的成功经营策略也许并不适合本地的加盟店。所以,加盟者应该在听取总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地与总部进行沟通,及时地传递当地的信息,借助总部已有的经验,共同探讨出适合当地情况的经营策略。
  六、积极积累行业经验
  行业经验对于加盟者来说,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所谓隔行如隔山,同行不同利,就是由于熟悉与否造成的。
  行业经验很难从一本或几本书中得来,许多东西只能亲身体验才能获得。因此,加盟者应处处留心,多多积累。比如,开某服装品牌的加盟店,加盟者就应该多看流行杂志,多参加时尚活动,以培养自己独特的时尚理念和敏锐的时尚感觉。当走进店里的每一位顾客,你都能以独特的眼光,提供适合她的搭配,还愁加盟店的营业额不突飞猛进吗?
  综上所述,加盟创业要成功,加盟者自己本身要努力,要学会经营,才能让付出产生倍数的回报,提高成功获利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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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烈宝与罗会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水县人民法院&&&&&&&& &&&&浏览:7次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黄烈X,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曾娇,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会X,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吉水县水南镇西团村委会(以下简称西团村委)。
法定代表人杨子贵,主任。
原告黄烈X与被告罗会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凌卫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本院依职权于日依法追加吉水县水南镇西团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黄烈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曾娇,被告罗会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建军,第三人吉水县水南镇西团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子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烈X诉称:原告从年一直承包位于西团自然村石陂水库。1996年,被告向原告请求加入一同经营。后原告和被告一起与西团村委会签订承包石陂水库,经营期限为年。后就该水库承包事宜,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一人承包两年,轮流承包。1996年农历1月至1997年农历12月由原告承包。1998年,原告将该水库交由被告承包。2000年,原告从外地返回家中,要求被告将水库承包经营权交回原告,但被告称其在水库边上修建牛栏为由,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费用。原告认为被告为养猪而修建牛栏系个人行为,与承包水库无关,不应由原告承担相关费用。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被告从此一直强占水库经营权至今。原告虽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同时通过村委会调解亦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本院,请求判令:确认石陂水库剩余期间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会X辩称:案涉石陂水库原先由原告承包多年,至1997年底到期。1995年,水南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发展养猪业。为此,蹲村干部要求石陂水库也要发展养殖。1994年,被告承包位于库区内的村办林场并栽种不少桔树,另准备搭棚养猪。为此,原告找到被告合伙。1995年下半年,双方达成两年一轮各自经营的口头协议。1996年至1997年由原告经营。1997年正月,原告因鸟铳伤人而被公安机关通缉。原告畏罪外逃,便将水库交由其妻侄管理。1997年5月份,时任西团村委会主任杨子军陪同镇政府领导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完成”四个一”工程(即水中一群鱼、水面一群鸭、岸边一栏猪、山上一园果)。当时因水库还在原告承包期间,所以被告告知杨子军等人要去找原告才合理。杨子军告知被告其已找过原告妻子及侄子商量此事,但原告妻子等都讲不搞。为此,被告勉强答应此事。在猪栏开工前,被告请村干部吃饭,当时原告妻子陈四娇也在场,并告知被告,要被告先去建好猪栏,并同意出建猪栏的费用。2000年,被告找过原告就建猪栏费用进行算账,原告一开始就没钱,后又讲等其有钱时再向被告买。此后,双方未就建猪栏费用进行协商过。综上,原告在诉状上称曾向被告要回水库的事情不属实;同时,原告不应该起诉被告,而应该起诉村委会或者是镇政府。同时,原告要求去人石陂水库合伙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原告诉请。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没有实际合伙事实,没有实质性的签订合伙协议,合同的甲方即第三人西团村委实际上已变更该承包水库,这有第三人西团村委的印章及时任村主任的签名。2、《石陂水库承包合同》有效,第三人西团村委于日出具的证明是该合同的延续,应得到法庭的支持。3、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年原告没有承包水库应主张权利,但原告在这期间未主张权利,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西团村委述称:西团村委已组织原、被告进行过调解,但调解不成功。
综合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及第三人述称,归纳当事人争执焦点:1、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原告为其诉称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石陂水库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与西团村委会在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方是原告和被告,两人共同承包,承包费每年700元,承包期限为1996年至2023年,总共是28年,剩余承包期还有8年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石陂书库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是加盖第三人西团村委印章的复印件,该份合同已划掉原告黄烈X的名字;另份是原件),证明该合同真实性,两份合同可印证第三人西团村委出具的证明系该合同的补充,因原告当时一直不在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同时证明两份合同是一个相互的补充,因为合同的第五条的约定可证明原告已放弃及合同终止的事实;2、第三人西团村委于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之妻同意对合同终止行为的认定,同时也是对证据1的补充和印证,证明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补充;3、日第三人西团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水库承包费收据四份,证明石陂水库真正的承包人系被告罗会X,1998年至2016年期间的水库承包费均由被告罗会X交纳;4、第三人西团村委会原支部书记许某、原村委副主任罗某经及原村委会计杨子贵(即现任村主任)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第三人西团村委于日出具的证明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还向法庭申请证人许某及罗某经出庭作证,以证实第三人西团村委于日出具证明的事实及证人许某、罗某经和杨子贵对该合同讨论的过程和合同的延续与合法性。
原告质证后认为,证据1无异议,合同的原件中”黄烈X”的名字没有划掉,表明原告黄烈X系承包方。水库的承包方一直在缴纳,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第三人西团村委无权终止合同。被告罗会X已承认复印件的合同上”黄烈X”名字系其划掉的;证据2,有异议。该证据未起到解除原告合同权利的作用,只是证明政府要做”四个一”工程的事实,无论是原告承包还是被告承包都可以完成该工程,这并不影响水库的承包。该工程与合同是否有效系两回事,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证据3无异议,但不能说谁交纳了租金该水库就归谁所有;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无论谁配合政府完成”四个一”工程并不会改变合同。
原告对证人许某、罗某经证言经质证后认为,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系为证明合同已变更,但两证人并不知道合同已变更。
第三人西团村委质证后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各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合同已变更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自愿放弃承包案涉水库,也不能证实案涉承包合同的双方即第三人西团村委和黄烈X与罗会X自愿解除了该合同及第三人西团村委将案涉水库已发包给被告罗会X一人。即使为了完成县、乡任务,第三人西团村委作为发包方也没有权利决定承包方黄烈X与罗会X之间的内部事务。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及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认为证据4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及证人并不知晓合同已变更的事实。本院认为,第三人西团村委从日至今除了与本案原、被告签订过承包合同外,就未再与他人签订过类似的承包合同。因此,对被告认为案涉水库已由原、被告两人承包变更为被告一人承包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三人西团村委未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日,原告黄烈X与被告罗会X一起和第三人西团村委签订一份《承包石陂水库合同》。该合同约定,西团村委会同意将位于西团茶坑的石陂水库发包给黄烈X和罗会X发展养殖,期限为28年(从1996年起至2023年止),每年承包费为700元整。被告罗会X向第三人西团村委交纳了1998年至2016年间案涉水库的租金。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被告罗会X自认加盖第三人西团村委印章的《承包石陂水库合同》中签名处乙方”黄烈X”三字系被其划掉。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案涉水库轮流承包,每两年一轮。1996年至1997年由原告承包经营该水库。1998年至今,该水库均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实际已承包经营案涉水库18年,原告实际已承包经营案涉水库2年。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成功。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人西团村委将案涉水库即石陂水库发包给原、被告双方发展养殖业,这有双方签订的《承包石陂水库合同》为凭。同时,原、被告双方亦就案涉水库的承包经营作出了”水库轮流承包,每两年一轮”的约定,双方对此理应自觉遵守。被告认为其为完成当地政府的”四个一工程”,第三人西团村委会已将案涉水库发包给被告罗会X一人单独承包,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西团村委日签订的《承包石陂水库合同》已解除或原告已自愿放弃承包该水库,更不能证实第三人西团村委已将案涉水库发包给被告一人单独承包。同时,第三人西团村委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无权决定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内部事务,故对被告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水库的承包期限为28年,原、被告双方应按”水库轮流承包,每两年一轮”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原告此前虽未能按约行使”水库轮流承包,每两年一轮”的权利,此系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所致,应视其自愿放弃该此前承包之权利,但原、被告双方就此后案涉水库的承包经营仍应遵守”水库轮流承包,每两年一轮”的约定。故原告现向本院主张案涉水库剩余期间即从2016年起至2023年止的承包经营权均归原告所有的诉请不能完全支持。综上,案涉水库的剩余承包时间从2016年起至2023年止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承包即2016年至2017年和2020年至2021年由原告承包,2018年至2019年、2022年至2023年由被告承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石陂水库2016年至2017年和2020年至2021年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卫根
审 判 员  郭 婷
人民陪审员  边新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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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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