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个如何签订装修合同同,现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法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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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签订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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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签订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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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就是为了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二、装修合同的作用  装修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装修合同是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保证书,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三、装修合同签订流程  了解装修合同签订流程,可以让我们在一开始就不至于处于被动的位置。流程一般如下:意向——确认——提交——总价确认——质量——工期——付款——合同责任确认——签字生效。四、装修合同签订应避免的事项  1、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有效构成要件。有些在与消费者签定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2、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名称和联系方式,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此外,还应注意签定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3、权利义务不清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装修合同中规定了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装修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偶然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比如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身体状况等等,在合同中应逐一细化,让双方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  4、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如果家装公司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应在合同中对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效果进行约定五、装修合同签订前注意事项  1、装修合同签订不能急  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当所有的设计和工程预算都谈妥后,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开工前必须履行的一道手续。很多消费者在面临时,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但是在此建议消费者,签合同不能着急,需要各方面做好了解,谈好设计和预算等后才签合同,以防止吃亏。  2、必须检查装修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提醒千万不要和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人谈家装工程,因为谁也不知道那是不是真的。六、常见装修合同猫腻  大家不要以为有了合同就可以放心了,其实,在装修公司的合同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隐含的漏洞、,这些都可能让业主成为装修的“受害者”。下面我们就一一为大家罗列出装合同中隐含的5大陷阱及应对方法,各位业主在装修的时候可千万要小心了。  1、工艺说明模糊不清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应有的说明。一业主诉说亲身经历:当时啥也不懂,装修公司和工头给的报价单上就是用了模糊字词,例如:柜体、柜框用大芯版,实木收边,水泥,刷界面剂,封面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2、单项面积上做手脚  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3、在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4、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  5、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蒙骗过关  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七、装修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业主遇到无良装修公司,出现装修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是打碎牙齿自己咽下去?还是勇敢站出来去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部分人应该都会选后者吧,但是大家知道出现这种情况有哪些方法解决么?  1、解决装修纠纷的法律法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装修纠纷的五大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3、解决装修纠纷的流程  此外,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投诉——调解部受理——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解决装修纠纷应有的心态:和平协商  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 &以上是关于装修合同签订流程的相关介绍,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装修合同签订流程的相关信息,请多多关注,一起装修网将给大家提供更全、更详细、更新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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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从哪入手?
从免费户型设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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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装修公司拖延工期,我能索赔吗?”
  &装修合同上双方约定日完工,可是装修公司到2013年12月才结束油漆工程,我能否找装修公司索赔?&上周五,本报家居俱乐部QQ群网友&贝贝&在群里发问。
  据&贝贝&介绍,日她与市区某家装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日装修完工。合同中还约定,如装修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交房,要付给甲方(业主&贝贝&)延期违约金,每天300元。
  可是,让&贝贝&始料未及的是,房子一直到2013年12月才装修完工。&贝贝&上门检查,却发现阳台一面墙还未油漆。
  &虽然自己并不着急入住,但是装修公司的做法非常不负责任,这让我们很气愤。&&贝贝&说,装修公司因为自身出了状况,导致她的房子装修工期延长了半年多。
  上周五,无奈的&贝贝&在家居俱乐QQ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向在线群友们询问是否可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违约金。众多网友力挺&贝贝&,觉得应该给装修公司一个教训,也给正在装修或准备装修的业主一个提醒,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主:延期半年能否追责
  顾问团:依据合同可维权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本报家居俱乐部顾问团成员&&百邦装饰总经理张建。张建表示,首先要确认家装公司装修延期完工的原因是什么,是甲方业主增加项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延期,还是乙方装修公司的自身原因,或者是建材商、物业等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延期。如果是甲方业主或者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违约延期,那么就不能说是装修公司违约了。
  如果确定是装修公司的责任导致延期完工,那么&贝贝&需重新查看一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的时间段则需要结合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及验收合格日期来确定。
  提醒:签合同别忘了违约赔偿条款
  装修公司拖延工期的问题见诸报端,消费者遇到这样的纠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业主遇到这样的事都能维权。为什么?合同上的条款很重要。据记者了解,一些不规范的装修公司会将违约赔偿一栏用斜线划掉,如果消费者签字后就表示认同合同条款,那么家装公司就有理由不用赔偿业主损失。所以,如果要避免损失,业主一定睁大眼睛看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违约赔偿的内容。
  装修延期完工
  成功维权案例
  案例1 2003年5月,上海某装修公司因施工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延期竣工,被业主马先生告上法院。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装修公司与小业主的装修合同中止,并赔偿部分装修不合格修复费和延期竣工违约金,共计4.3万元。
  案例2 2013年7月,福州吴女士买了新房后,与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工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可是,房屋装修工期却被无故延长了一个多月。当年12月9日,双方在工商人员见证下,签订补充协议,装修公司免去装修费4500元,并约定装修工程在20天后结束,如果再次延期,则按尾款的15%支付违约金。
  案例3 2013年12月,北京石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原定1个月完工的工程最终5个月才完成。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装修公司完成未完工程,并赔偿业主损失8000余元。
(稿源:衢州晚报 编辑:徐正)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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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
篇一:浅谈装饰装修合同的无效问题 【干货】你真的懂装修套路吗? 小编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案情十分的简单,市民王先生想开一家咖啡吧,盘下铺面以后请来了附近档口的廖老板对铺面进行装修,廖老板的公司是做家装工程的,公司就开在王先生的附近,看成廖老板一脸人畜无害的样子,王先生想也没想就跟廖先生签了装饰装修合同,然而工程交付的日期却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也突破了王先生可以承受的底线,店铺里弥漫着酸爽的甲醛味,在与廖老板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廖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廖老板承担违约责任。 在起诉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廖老板的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所谓的廖老板其实只是个包工头,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认为廖老板存在欺诈的行为,更加坚定了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心,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给了王先生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由于廖的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涉案的工程资质,因此廖工头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涉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廖工头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还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廖工头继续支付价款。 小编想到家里正在装修的房子立马就不淡定了,工程队是老妈在外面找的,没有资质,虽然也签了合同,然并卵,今年能不能在新房里过年完全只能看工头的心情了。 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法院也正是基于该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的。那么本案中王先生与廖工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小编认为本案的涉诉合同应当属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住宅室内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45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两个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主体是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与装修施工方),而王先生与廖工头签署的合同明显属于后者。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那么根据逻辑分析,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方对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合同则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通过参考各地法院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上已倾向于家庭住宅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第6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一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1条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3)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会议纪要》(鲁高法【号)“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四)”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除了参考各地法院的法律规定,小编还想利用朴素的法理学知识对《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之所以严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筑活动,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现阶段由于管理水平有限,我国只能通过施工资质这条红线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所设计的,该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对于技术资质的要求很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会给工程质量造成巨大的风险,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对于技术资质要求没那么高的建筑施工活动是否可以不适用《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无效的规定呢?就比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为了证明小编的想法,小编设计了一个简单的推理公式,在对于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X>“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工程施工技术资质要求方面低于“建设工程”的X可以不适用《解释》的规定,那么比X的技术资质门槛更低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当然也就不用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 小编首先想到符合条件的X就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的技术资质要求方面:“建设工程”>“农村建房施工工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目前我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工期等约定模糊,农村建筑队处于自发状态,上述情况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且是由于我国行政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造成的,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认定该种无资质建筑队所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那么,同样是在市场上普遍存在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的状况,既然“农村建设施工工程”不会因为施工方缺乏资质而导致无效,那么在技术资质要求方面要求更低,施工安全风险系数更小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合同效力方面也不应当受到施工资质的约束。 随着家装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压低成本,大量的家装企业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通常由一个包工头召集一群零散的装修工人就可以展开施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从事家装的企业只要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绝大多数的家装企业达不到建设部制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如果法院仅仅依据家装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判定该企业与业主签订篇二: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无效,仍需要支付相应工程款 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无效,仍需要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承包方)。 被告:上海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包方)。 【案件介绍】 2007年8月,原、被告口头达成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天宝路×号xx室办公室。嗣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日入驻上述办公室。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52,610元。随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日,原、被告补签《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口头约定、以决算审计为准。但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原告已做工程量的工程款达成一致,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了审价鉴定。 沪港公司出具了审价,结论为:1、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1,596元;2、有争议工程造价,⑴防水涂料和毛地板防火漆工程: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并未做,该争议工程造价为1,125元;⑵阳台定制铝合金门、隔墙及家具打磨工程:被告主张费用为其自行支付(附发票和收据),该争议工程造价为6,296元;3、垃圾外运工程造价为564元。沪港公司人员出庭时表示,补充报告是重新制作的报告、以补充报告为准。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因原告不具有装修施工资质,其与被告事实上形成的装饰装修为无效。但是,鉴于系争工程已投入使用,可视为工程已竣工,原告可请求参照原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因为经过工程造价,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为154,663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52610元,因此被告需要再支付余款2,053元。至于原告认为虽然被告支付了152310元,但是其中24380元是被告支付原告代购家具的费用。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装修装饰工程案件是法院审理所有案件中份额比例较大的一种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双方是否签订了工程?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格?工程承包的方式是什么?实际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是否存在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实际是否投入使用等。在我代理的工程案件中,多次出现承包单位实际上是不符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定的,并没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导致了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方是不需要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工程质量合格的或者发包方实际入住使用的,仍需要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作者:上海
周律师)篇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市xx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沈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诉被告通州市xx安装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本院因有关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日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xx公路5389号“xx浴场装饰工程”中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费用收?⒏犊罘绞降饶谌荨?007年9月1日,原告进行施工。日,工程经竣工验收。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xx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其中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561,430元(人民币,以下同)。根据生效的有关判决书进行计算工程款,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4,615,987元,被告已付款2,030,000元,余款为2,585,987元。由于被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5,987元,并支付至执行日止的利息。 被告通州市xx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对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施工涉讼工程,工程并经竣工验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原、被告结付工程价款时,被告已将其尚应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之债务转让给案外人上海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且原告也与该案外人签订了协议,同意债务的转让,故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应由该案外人承担。现原告向其主张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日,被告上海分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xx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分公司总承包该浴场室内外装饰安装工程。协议还约定了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为“二类取费”、下浮5%等内容。事后,被告上海分公司又分别与原告xx、案外人xx、xx、xx、xx签订协议,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中除上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外分包给上述四人组织施工。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xx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上海分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xx公路5389号“xx浴场装饰工程”中的通风空调安装项目交由原告施工。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工程造价:按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按93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9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为依据)其取费标准为三类费率执行、总价下浮5%;其他以设计变更单及建设单位签证单为准。2、有关费用收取:甲方(即通州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同)净收取为工程总价的10%管理费用。上缴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税金由甲方代缴、代扣。乙方(即原告,以下同)按规定必须交纳(投标费、建管费、定额费、工程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联防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代缴、代扣。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1、本协议签订进场十天后,按合同总价的2.5%支付合同生效金;2、进场十五天后按工程合同价的12.5%备料款;3、其后甲方每月按乙方工作量的35%支付工程进度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余款在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其中工程款的5%作为维修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二年后支付。双方在上述合同中还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日,由建设方xx公司、施工单位被告、设计单位对原告承建施工的涉讼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等内容的《空调系统工程验收报告》。为此,被告与xx公司对包括涉讼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委托相关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相关单位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经审核后,对涉讼工程核定总造价为5,561,430元(已下浮5%),故被告向原告等分包人出具了“xx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 日,被告与xx浴场公司签订《装饰工程结算终止协议》,约定,被告系xx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389号投资的大酒店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被告将该项目施工分包给下属施工队,具体施工分工为1楼xx,2、3楼xx,水电xx,通风xx,4、5楼xx;双方确定项目成本价为人民币2175万元整;xx公司已支付工程费用1205万元,余款970万元,由xx公司直接支付施工队。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xx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原告xx和案外人xx、xx、xx作为协议的乙方签订了《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方确认成本价(乙方不收取管理费)为人民币2170万元,甲方支付费用的同时,乙方提供部分材料发票;甲方已支付费用1205万元,为妥善解决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甲方同意在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余款565万元,甲方自2009年3月底起止日期间按月支付给乙方,维修保养费用甲方负责,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甲方和通州二建签订的合同同时作废,且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和施工队的合同也终止,原合同作废。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日,由原告xx和案外人xx、xx、xx作为协议的乙方(即施工队),又与作为协议甲方的xx公司签订了《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 一、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成本造价(人工费和材料费,不收管理费)为人民币2175万元;二、甲方已付工程款,支付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1205万元,甲方在春节前已支付下属施工队110万元,合计1315万元,余款860万元,再扣除xx4、5楼工程款144万元后为716万元;三、甲方同意在2010年12月底前必须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为了确保甲方正常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自即日起从营业款中每天提取7,000元,日起每天提取营业款15,000元,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四、当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同时与通州二建2007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全部作废,同时原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和下属施工队的合同也同时终止作废。五、上述费用甲方作为付款方,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承担责任,签字生效。六、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在2010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必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支付给乙方。七、本协议总额2175万元包括4、5楼xx的工程款,在本协议余款中按照下浮比例已扣除,xx的工程款以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书为准,由xx浴场管理公司负责。八、工程维修、保养两年由乙方负责(材料、人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十三份,甲、乙方及所有股东、施工队各执一份。本协议是原协议有效补充,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加盖了“上海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在股东签名处仅由秦礼红签字。 另查明,2009年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xx公司分别于日、3月16日签订的《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之后产生了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且内容并无矛盾之处,故前份协议已失去效力,并于日作出了“撤销原告xx与被告上海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的民事判决。因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于日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该案按上诉人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理中,原告认为,根据有关审价单位的审价结论,扣除原告已收取的工程款2,030,000元、 二、三类计价标准的人工费差价、10%的管理费,4.5%的税金,以及1%的开办费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为2,643,776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进场备料款和进度款,故还应承担该款自日始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故由被告应从日起,偿付工程余款扣除上述进度款、备料款后的六次平均数计息。被告则认为,该案的工程款的债务转由xx公司承担,故不应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递交的上海xx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xx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xx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空调系统工程验收报告、民事判决书、 “上海xx浴场空调系统结算审价汇总表”,被告递交的xx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装饰工程结算终止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属无效合同,对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被告将涉讼工程交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签订的《上海xx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的工程余款的争议,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应付工程款的债篇二:xx诉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xx诉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336号 民事判决书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336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二楼平台插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日、日、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原告准备装修新的办公场所,经过和被告公司数次洽谈,日被告委派他们公司的经理xx和原告签署了装修合同和装修设计合同,在日,原告按照装修合同开具了由被告公司接受的现金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作为装修的预付款,由被告公司的经理洪毅签收,现去银行查证,同月18日此款由被告提??010年2月1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不具备装修钢结构的资质,原告的装修涉及搭建2层钢结构楼,为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收回原件合同,并答应立即归还已经提取的现金,原告当即交出原件,并未留下原件的复印件。现在,经数月,被告未能如数归还25,000元的装修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请求返还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支票存根及付款凭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5,000元现金支票,由被告公司xx签收。 2、上海市室内设计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 3、付款凭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设计合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两笔设计费用。 4、设计蓝图一组,证明原告的装修中包含钢结构的设计,必须要有相应资质才能施工。 5、租户和装修队需知和提交的文件清单一份,由原告办公室所在大楼的物业公司制作,证明原告要装修,必须按照物业的要求来做,装修队必须要有钢结构施工资质和设计蓝图,否则不能进场施工。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先前的合同约定将原告预付款交给xx,用于本案装修工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辩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关系。 2、收款证明一份,由xx出具,证明xx在被告处领取了25,000元,用于原告装修工程。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双方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上面的信息也与被告无关;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没有公章无法确认真实性,原、被告之间的设计蓝图没有包括钢结构。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上原告方的公章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签订合同时被告的公章没有盖,第六页上“郑重提示”及“公司管理人员代收款??”的章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盖,最后一页的补充协议也是事后添加的;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是被告公司内部的事情,证明上也没有写收款用于什么用途。双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被告不予认可,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没有物业公司的公章,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公司的公章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有事后添加的内容,因该合同一式两份,而原告未能提供原告方保留的合同,无法证明该证据上存在事后添加的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虽对洪毅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份》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xx路xx室的办公室进行装饰装修,合同总价款人民币88,000元,并约定被告指派洪毅为被告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合同最后约定了补充协议:“若乙方(即被告,下同)于2010年元月20日前仍未取得钢结构资质,合同自然解除。甲方(即原告,下同)另行委托xx寻找有钢结构资质公司进行装修。甲方已付乙方预付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正)由乙方直接交付洪毅本人即可。甲乙双方合同解除”。该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告及被告各执一份。同日,原告以支票方式支付被告装潢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由被告方xx出具付款凭单一份。日,被告仍未取得钢结构资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同日,xx从被告处领取原告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并向被告出具收款证明一份。 另查明,原、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进场施工。原告公司办公室由xx介绍的另一家装潢公司进行装修。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审判员&&xx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 书& 记& 员& xx && & & & 审
xx篇三:xx诉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xx诉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xx,女。 委托代理人xx,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日、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xx公司承包浦东新区张江城市经典别墅区装饰装修工程。日,原、被告签订《安装》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装饰工程中的门窗套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被告提供工具和材料,工程价款为:ba型别墅每栋人民币(下同)50,000元,bb型别墅每栋55,000元。付款方式:月结,每月10号付款。日,原告完工,经结算门窗套安装工程为1,443,749元。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别墅,每栋维修费4,000元。日,原告维修完毕,实际维修22套别墅,维修费为88,000元。2009年6月,工程结束,被告要求原告工人留下来继续修理其他十几幢别墅,至日止,经结算维修点工共计5,750元。上述安装、维修总工程款为1,537,499元,被告已付款1,153,000元,尚欠384,499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384,499元;2、支付从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因计算错误,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6,499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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