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报告的办法有哪些?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经济日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对其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构成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据介绍,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明确规范。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动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而基金规模也会不断增大。由此,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占用就变得尤其重要。《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条例》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为保障基金安全构筑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多层监管机制实现对基金的有效监管
《条例》的出台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有力支撑。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基金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路径。为此,《条例》规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原则。&董克用说。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条例》还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花大量篇幅详细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的管理运营,对委托投资、对如何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权责都有明确表述。&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目前这个管理运营框架已初步成功地经受了经济周期和金融起伏的挑战,相信在《条例》出台之后,可以继续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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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9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用公式表示为: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收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七条 为了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家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应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核定: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两个月内报送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对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值申报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后,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监督机构对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及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从总体上对企业或监督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五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一、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取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及有关考核指标考核值的,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
  二、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厂长(经理)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商品流通业、旅游饮服业、农业、林业等各类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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