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该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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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
  汤峥鸣;江跃中;杨天乐 绍波 图  通讯员 汤峥鸣 本报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杨天乐  结婚后,当发现与自己朝夕相处的配偶患有慢性疾病,担心可能具有传染性时,是选择与对方患难与共,还是选择放弃?在面对这样的人生抉择时,每个人或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  日前,黄浦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丈夫婚前隐瞒乙肝病史而引发的离婚官司。一段被隐瞒的慢性乙肝病史,引出了一场离婚大战。而丈夫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更是让这对结婚仅3个月的小夫妻闹得不可开交。  1 刻意隐瞒病史  已过而立之年的小慧和阿强相识于2008年,经过1年多的交往,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过着不愠不火的生活。  2010年1月,丈夫阿强的一份体检报告彻底改变了夫妻两人原本平静的生活。“那天晚上,他拿给我一份他的体检报告,上面竟然写着慢性肝炎。”小慧说,当时她心里既有对丈夫结婚前一直隐瞒病情的愤怒,又担心这个病会传染给自己。从第二天晚上开始,小慧决定与丈夫分床睡觉。  在妻子催促下,几天后阿强再次来到医院接受检查。这一次的体检报告仍然显示阿强患有乙肝。“医生告诉我,让我和老公一起吃饭时使用公筷。”小慧坚持认为丈夫的病会通过血液、体液等方式传染。  “我虽然是乙肝患者,但是体检报告写得很清楚,是小三阳,DNA阴性,这就证明我的病并不会传染,病毒也只存在于肝脏。”对小慧的种种担心,阿强坚称自己的病并没有传染性。  争执之下,小慧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和丈夫离婚。对此,阿强认为乙肝患者不应受到歧视,乙肝也不是不能结婚的理由,于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小慧只能暂时撤回了起诉。  在一段时间的平静之后,去年6月,小慧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没有在婚前主动提及乙肝病史,刻意隐瞒并剥夺了我的婚前选择权。”诉状中,小慧称,婚后丈夫也没有提醒过她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其身体健康,还深深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对小慧再次提出的离婚要求,阿强虽然仍表示当初结婚前小慧并没有询问,自己也并非刻意隐瞒,但这次显然他也是彻底失望了。“她以这种理由要求离婚,说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我同意离婚。”阿强说。  2 要求分割房产  在要求离婚的同时,小惠还提出了要对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进行分割。小惠说,她和阿强住的那套房子是在2009年4月,也就是结婚前几个月买的,当时的总价是200万元,其中贷款70万元,阿强出了125万元,自己出资5万元。小惠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她和丈夫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后应该一人一半,并同意房子归阿强,自己则拿的一半作为补偿。  “购房时我出了130万元,还有70万元贷款,主贷人是我,贷款也是我按月在还,现在她凭什么要一半?”对于小惠的要求,阿强完全无法接受,“她的5万元并非出资,而是我向她借的,而且不久前我已经归还了她1.5万元。”  阿强表示,当初之所以同意在房产证上写上小惠的名字,是考虑到她借给自己5万元,而且的钱也是小惠付的,所以就答应了。现在要离婚,房子应该归自己,但只能给她房价的10%作为补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阿强出示了小惠通过转账5万元的汇款凭证,在用途栏内注明用途为购房借款。对此,小惠解释说,当时两人关系很好,写借款是闹着玩的,并不是真的借款,而且当时阿强说要出5万元才能把名字写上房产证。  庭审中,小惠和阿强对离婚后双方财产的分割,尤其是如何分割房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小惠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惠和阿强以结婚为目的,婚后共同居住而购买房屋,房屋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阿强支付的首付款较多,但小惠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的一部分,同时又对装修尽心尽力,对该套房屋也是有贡献的,阿强多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赠与,房屋的分割应当各半所有。  阿强的代理律师辩称,该房屋中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婚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小惠不愿意多出资,那么在分割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虽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应注重实质,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综合考量判决  由于小惠和阿强对系争房屋的现值始终存在争议,去年8月,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房屋和装修的现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论为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14万元,其中包括装修的现值13.8万元。  审理中,小惠和阿强共同确认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的还贷为共同还贷,双方还就小惠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归属、房屋中物品的分配等达成了一致。同时,关于小惠打给阿强的5万元是出资还是借款,法院认定阿强的主张成立,是借给阿强的购房款,而非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是小惠和阿强婚前购得的,房屋的首付款和房屋中介费、契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等费用均由阿强支付,贷款也是以阿强的名义办理,小惠并没有出资。在此情况下,阿强将房屋记载在双方的名下,可见房屋应为双方共有。房屋的装修是小惠在与阿强结婚前的出资,应作为小惠的婚前财产。但鉴于装潢已成为系争房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院将装潢连同系争房屋一并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各自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法院只能综合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的升值,以及双方共同支付过贷款等因素,并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酌情判定小惠和阿强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  最终,黄浦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小惠和阿强离婚;双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连同装潢归阿强所有,所欠贷款由阿强负责归还,同时阿强支付给小惠补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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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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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产价值巨大,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处理各类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针对离婚官司中可能涉及的房产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对此一一进行了梳理。普通商品房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贷款或借款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央产房央产房是指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即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并领取了所有权证的,其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与商品房基本一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以及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房屋,有可能离婚时无法对房产做出所有权方面的完全处理,也可能只能共同使用、居住。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均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军产房一般来说,军产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时的处理比较麻烦,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双方均为军人和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处理方式可能不一致。承租房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特别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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