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填写学籍问题,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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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关于房产分割18个裁判规则问答汇总
17:00&&来源:奚正辉
日,《婚姻法》修改,其中第17条与第18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原则: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现实生活很复杂,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离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屋。而且,法律具有滞后性,很多具体情况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律师举证分析并说服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而且每个法院的自由裁量尺度还掌握的不太一致。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房屋占家庭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离婚率逐步走高,离婚分房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大家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奚律师也经常被咨询问到,现根据最高院及上海高院的规定以问答形式整理成文,供有需的读者参考使用。
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个案法律适用不同,遗漏处可补充交流或提供素材。
文/奚正辉 远闻(上海)
来源/微信公众号 儒者如墨(微信号:rumolaw)
一、如何确定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
答:上海高院不直接考虑产权证取得时间的影响因素,而以签订购房合同取得&期待权&的时间及付款情况为考量因素。购房合同签订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继续还贷,在离婚时该房产仍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为宜。
但江苏高院是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为节点,详见《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答: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三、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因为租金是房屋的自然孳息,原则上该租金所得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由于另一方参与管理房屋并出租,则租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分割共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七、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扩建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修缮、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八、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答: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九、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十、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涵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十一、离婚时,涉及到房屋其他共有人(包括父母、子女与第三人),如何处理?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涉及第三人也同样如此。
根据的规定,房屋以登记为准,涉及家庭成员的,应该是共同共有,应该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析产分割。涉及第三人,根据约定按份共有,未约定则按出资比例确认。
十二、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后又将该房出售,则所得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为三人共有财产。即使该共有房屋被出售,亦不能改变其共有的性质。因此,所得售房款应保留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份额。
十四、夫妻对房屋进行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答: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五、若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了约定,但是未办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六、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可以追加合同的相对方为第三人,判决夫妻一方履行并给另一方补偿。
十七、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十八、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取得承租权,离婚时不符合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则仍由原承租方继续租赁。
如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法院在处理时认为需要变更租赁关系的,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取得承租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二)(三)》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
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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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但是,基于各种不可调和的原因必须离婚,那么就一定会牵扯到财产分配,特别是作为房产,更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争论的焦点。那么你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都会出现那些情况吗?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看看北京高院的权威解读。
第五部分:房产分割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系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十八、【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三十、【一套住房处理】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三十一、【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二、【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十三、【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四、【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三十五、【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三十六、【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十七、【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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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何规定的问题
婚后女方要求在房证上加上她的名字,请问万一以后离婚了,房产怎么分配婚前父母出首付为我买了套房子,并且已经还了两年的房贷,如果是因为其中一方出轨导致的离婚又该怎么分配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婚前父母单方面赠与的部分,属于你个人财产,婚前你个人按揭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按揭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个实际的例子:男性A某的父母为A某按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为父母支付,按揭部分由A某支付,后来A和B某结婚,婚后半年办理了房产证,之后,A某和B某感情不好,并牵扯到离婚。但婚还没离成,A某因车祸身亡。后来B擅自处理该房屋,引起A父母不满,并对簿公堂B某认为,房屋是婚后取得产权,应当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剩下的按照遗产继承。但法院认定:依照最新的婚姻法相关解释,房屋的归属并不因产权证的办理时间而变化,房屋系婚前购买,且A的父母有出资证明,因此房屋不能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其中A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其父母赠与A某个人,因此该房屋属于A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A和B在法律上保持着婚姻关系,因此B作为其合法配偶,享有遗产继承权,A某死亡后留下的房产有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继承。最终,A某的父母按照房产价值,支付B某20万作为补偿,B某放弃房屋和其他遗产,拍拍屁股走人。因此,可以这么说:第一,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在婚后明确财产赠与或共享,否则即便加了名字,也只能视为个人财产。PS: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后,很多人惊呼这是公开支持找小三,因为夫妻财产被明确,婚前的部分除非赠与,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二,婚前出资并按揭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的按揭以及女方可能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还贷导致女方出资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如:一套房屋价值100万元,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30万首付,男方按照20年按揭贷款,贷款5年后,男方结婚,婚后开始装修房屋,女方提供了10万元进行装修,之后男方按揭15年付清了贷款。此时房子经过折算等,估价150万那么,这套房屋,首先:100万里有30万是男方父母婚前赠与男方个人,同时男方婚前按揭5年,这一部分都是为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男方又按揭15年,这时候,由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部分按揭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女方提供了10万元作为房屋装修,如果未来双方离异,这部分也要充分考虑那么,这一套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加入女方姓名)?答案:是的,但不是全部即:婚后按揭15年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的首付和按揭,属于个人部分。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处理,但按照法律确实是这样处理。不过如果婚后加了对方姓名,这种情况在实际中很难认定:上面月长石也说过,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持有一方同意赠与或与对方共享,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添加对方姓名,就很难说清楚这一情况了。按照目前发生的一些实际案例来看,单方婚前购房,婚后办证加名,后来发生离婚的情况时,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请款,被添加名字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产权,但肯定会按照房屋的价值获得一定补偿。另外,关于一方出轨的问题:夫妻双方离异时,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应不分或适当少分。个人财产的部分并不在这个分割的范围,但因为过错的原则,未出轨的一方可以主张补偿。
采纳率:62%
这要看购买时间,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则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如果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出轨的事情,女方又把名字加上了,那平分,如果出轨,有证据的话,为出轨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登记在你们二人名下,一般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现在的社会呀!怎么总是会想到离婚那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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