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城市公用附加费曝光5宗违规融资哪个市没有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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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问责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举债行为
2017年1月初,财政部致函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重庆等五省市人民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建议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问责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王晓霞 )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再出重拳。财新记者从财政部相关部门证实,2017年1月初,财政部致函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重庆等五省市人民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建议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问责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在函中建议各省份人民政府和商务部、银监会将处理结果于日前反馈到财政部,但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五省两部委均未向财政部反馈问责结果。
  此次被建议问责的单位和事项包括:
  内蒙古交通厅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于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1年至第17年或18年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实际为各盟市旗县交通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5年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承诺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市财政局据此向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出具承诺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5年8月批复同意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违法违规举借债务5500万元,经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同意,区财政局提供了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2015年5月,黔江区教委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两个《回租赁合同》融资1.2亿元;2015年6月和8月,黔江区教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个《融资租赁合同》融资1亿元。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巴中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私募债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并向有关金融机构出具了确认函,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本息等,安排财政资金偿还。新都区政府通过会议纪要,同意国有公司以银行贷款、信托产品或私募债等方式违规举借债务,部分资金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用于相关政府项目。
  山东省邹城市2015年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总工会为发起人,面向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共募集资金8亿余元,邹城市总工会委托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上述资金贷款给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3月,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贷款后,经财源建设基金转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并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其中涉及的金融机构中,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由商务部核实情况,督促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由银监会进一步核实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金融机构责任,必要时督促金融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尤其是授信管理人员严肃问责。
  财政部在函中建议各省份人民政府和商务部、银监会将处理结果于日前反馈到财政部,但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五省两部委均未向财政部反馈问责结果。
  按照新《预算法》规定,自日起,地方政府只能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安慰函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但是,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异化出了伪政府购买服务、假PPP等新的违法违规举债方式。
  审计署2015年度工作报告中即表示,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截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四省份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举借隐性债务,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依据审计署提供的线索,财政部随后组织驻地方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出具担保函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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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评论排行榜财政部回应地方违规举债“问责函”: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近日,几份财政部下发的“核实处理”、“依法问责”个别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函件流出,引发市场关注。此前地方违规举债、金融机构违规提供融资等行为无人被问责的历史,将被改写。2月23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回应社会关切,表示因为落实审计整改意见,财政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核查确认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地方债将纳入常规监管范畴。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被查处有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地方不止市面流传的几家。监督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属于财政部常态监督范畴,后续恐有更多地方具体违规案例。“无人被问责”历史被改写上周末,市场上有《财政部关于请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问责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处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函》等函件流出。被要求核实处理或依法问责的单位,涉及地方交通厅、总工会、城建公司、教委等单位,还包括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其中,针对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融资租赁、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财政部还向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商务部、银监会分别下函,要求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这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被业内人士解读为财政部“动真格”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以前便存在,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无惧”背后风险。2015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地方债务调研报告显示,由于现行的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仍然过于强调GDP,导致地方政府举债冲动较难扼制。举债往往给本届政府带来政绩,而偿债责任大多留给下届政府或寄望上级政府救助。这种举债权利与偿债责任相脱节的状况,导致有些地方债务风险意识薄弱。“重借轻还”的倾向未真正扭转,重当前政绩、轻长远发展,重项目建设、轻债务管理,短期内以需求为导向大量举债,加大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的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调研指出,尽管新预算法和43号文件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落实机制,“至今也没有一个地方或个人因为违规举债被问责”。“无人被问责”的历史或被改写。2月23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回应市场关切,表示相关工作的开展,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财政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问责的依据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天风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去年财政部对贵州等地违规出具“承诺函”的态度,到如今对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处理,是完全可预期的,都是依据预算法和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文件。我国当前几大系统性风险中,市场对地方债风险关注很高,地方债管理要有切实的举措,不能等到风险越积越大时,再来采取行动。至于此批被问责情况的进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地区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中央部门高度重视财政部反馈的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目前正抓紧组织部署核实情况,待核实后严格依法处理和问责。持续核查地方违规举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组织专员办对地方违规举债行为进行专项核查的起因是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专员办核查又发现新的问题,还有个人、机构举报提供线索。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当时的审计报告指出,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省区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上述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地方违法违规举债的案例,不止目前媒体报出的五个地区。除了审计查出的问题,地方专员办也在根据其他方面反映的线索,持续组织核查,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以新预算法的审议通过为开端,地方债规范管理体系日渐完善。比如对地方债进行限额管理、纳入预算管理,通过地方债置换来缓解地方偿债压力,对地方债进行风险预警以及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等。该负责人表示,去年底出台了专员办监督地方债务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让监督常态化。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指出专员办应当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其中,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就纳入专员办监督重点。对于后续地方债管理,财政部重申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还将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对于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编辑:李博,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财政部首次问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_网易财经
财政部首次问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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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政部首次问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在个别连续被曝出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的情况下,出重手予以监管。本周一有媒体报道,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要求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财政部明确提出,并要求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上海财大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财政部此次问责、整顿既及时又有必要性,对于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来说,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违规债务恐成“法外之地”2016年,财政部采取了系列措施加强对地方债的管理。2017年2月,财政部部长肖捷新年首次调研时提出,专员办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发挥职能,防止财政领域发生乱象,特别是财政一个突出风险点——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实际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体系要追溯到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43号文”)。该文件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日起,地方政府举债只能发行政府债券,地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2015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并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高风险地区实行分级应急处置,必要时将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文件反复强调,中央不给地方政府举债兜底。近年来,财政部频频发文加强地方债管理。尽管中国政府债务整体风险可控,但地方违规举债等问题依然存在。审计署2015年度工作报告显示,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浙江等4个省份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如内蒙古等4省份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等4个省份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总监周良仪认为,财政担保、承诺保底收益、借道政府购买服务等现象在业界存在已久,此次财政部重拳出击,不仅通报各省区严查问责,且致函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金融机构的责任,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均敲响警钟。郑春荣强调,政府违规举债将形成潜在债务、隐藏债务,并可能造成中央政府、社会各界都无法监督。“项目投资和运作成了‘法外之地’,脱离了财政预算、决算。”需严格控制地方预算、发债据媒体报道,财政部此次向五省市两部委提出核查,其中包括:内蒙古交通厅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于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1年至第17年或18年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实际为各盟市旗县交通局。
周良仪分析表示,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违规举债,通常是缘于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政企合作模式达成建设需求,但上述行为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融资责任和融资风险,通过列支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和担保函,实质又转嫁回了政府部门。郑春荣认为,从资金供给方面看,金融监管对约束政府投资需求监管不够到位。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事件也对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规范举债行为时提出新的要求。首先,要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明确政府的监督责任,不能知法犯法;其次,要有效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不能有“明股实债”、“政府兜底”等触红线行为;最后,要合理处置地方存量债务的问题,严格控制地方预算和发债,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钟尹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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