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香港进口到大陆时效香港再发到大陆销售,是没有中文标签的,中国海关官网也查询不到信息,这对吗?

《无中文标签食品处罚》_优秀范文十篇
无中文标签食品处罚
范文一: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处罚 [复制链接]富顺县局 刘 钢 (2011年10月) 案情 2011年秋季的一天,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城区某餐饮大酒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原料库房内存放有用10个塑料桶盛装的共250公斤无标签的散装食用色拉油,其中一桶已经使用,该大酒店负责人提供了该批食用色拉油合法的来源票证。 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批无标签的食用色拉油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并以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的食用色拉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争议 为此,对该大酒店的行为是否应该进行立案查处产生了争议,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的食用色拉油进行查处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本帖隐藏的内容 持本观点的理由是:卫生部出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罚则中,并无明文规定有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进行处罚的条款,只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这条规定只针对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而言,对于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则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因此不应该对该大酒店进行立案查处。 观点二: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有法可依。 持本观点的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并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散装色拉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是有法可依的。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就其原因在此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从本条规定来分析,表面看好像是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所作的特别规定,但结合实际情况来仔细分析,这也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使用散装食品的特别规定,违反此规定就应依法受到处罚。 一是采购使用散装食品的标签有明确规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就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就是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这里的食品就不单是指“预包装食品”,也包括有“散装食品”。该大酒店采购并使用无标签的食用色拉油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对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有明确规定。该大酒店通过使用色拉油制作加工食品供给餐饮消费者食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商业销售行为,其使用的散装食用色拉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该大酒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经营不符合散装食品标签的处罚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所述,尽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规定,没有具体明确使用散装食品的处罚规定,但是按照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卫生部制定的规章的法律效力,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某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餐饮大酒店进行立案查处,其行为有法可依,合理合法。 结论 餐饮服务单位如果有使用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行为,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范文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处罚
黄璞琳《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如下专门规定:(一)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十类法定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0、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该法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四)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对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者,工商部门均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二,质检总局的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但对根本不含任何传统上既属食品又属药品的物质,却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足以认定为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以上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行设定了行政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在传统上也属药品,只不过作为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禁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严格区分。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构成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不含任何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其标签、说明书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就构成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其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十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标签内容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所明确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是一致的。当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一致的法律责任,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笔者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其实就是一种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有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应当不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
范文三: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处断 刘 高/文《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就司法实践而言,这一规定一方面使得所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不过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同时,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亟需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整部《食品安全法》的核心是食品安全,据以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即食品安全标准。为此,《食品安全法》用了一整章来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20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可见,食品无毒无害,自然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很不统一,《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原卫生部出台规划,拟将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整合成唯一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迄今为止,已公布300多部食品安全标准,覆盖6000多种食品。有关食品标签方面,当前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除此之外,针对某一特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有的对标签问题作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9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从法理学层面看,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并且是强制性规范。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类型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标示缺失《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标签作了细致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食品生产者由于各种原因对某些事项未予标明,即标示缺失。①配料或成分未标示无论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或成分都是必须标示的事项,即便对于单一性食品如食盐、大米亦不例外。②营养成分未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日开始施行,除了被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之外,其他预包装食品均需标示营养成分。由于该国家标准实施时间还不长,有一些经常食用的食品,如大米,生产者法律意识未及时跟进,因未标示营养成分而受到投诉。③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亦属必须标明的事项,不过,相对而言,这几项未标示的实践中并不多见。2.标示不当所谓标示不当,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该标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实践中常见的有:①配料或成分标示不当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复合配料的标示,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示复合配料后同时加上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例如,有的产品配料中使用了植脂末,但未进一步加括号标示植脂末的原始配料如氢化植物油、乳化剂、葡萄糖浆等。②营养成分标示不当营养成分标示不当在实践中稍显复杂,主要有:第一,营养标示超过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例如,能量、脂肪、钠等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如超过这一范围,便属标示不当。第二,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例如,声称含有各种微量元素、矿物质,但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第三,夸大营养成分,例如,声称产品富硒(0.04微克-0.3微克),但实际上并不富含硒,声称低纳(小于120微克)但实际上并不低。3.标示瑕疵所谓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至于做出错误的行为。例如,对于食品添加剂,标示名称应与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相符,但如果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而不影响标示名称与规范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辨认时,如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规范名称)标示为“焦糖色素”,虽不够规范,但一般人显然能根据标示清楚其具体所指,故而仅属于瑕疵。再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 “0”界限值作了规定,以蛋白质为例,蛋白质≤0.5g的,应标示为0。但如果某食品标示为0.3g,即便其未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仅能认定该标示属于瑕疵。原因是这一精确标示并不至于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相反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需再次强调的是,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或者给其作出了错误的指引,那么便是标示不当而非瑕疵。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理由主要是:第一,《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内容本身与食品安全具有密切关联,法律之所以将这些内容作为必须标明的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考量。例如,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安全性的相关性自不待言。一些事项如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看似和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但反过来看,如果某一食品连生产者是谁都不清楚,这样的食品人们还敢食用吗?第二,对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理解。以食品配料或成分为例,配料中加入了糖或阿巴斯甜而未标明,对普通人可能关系不大,但是对特殊人群如糖尿病人,食用后可能便会造成危害。一些对某种配料具有特殊过敏体质的人同样如此,如未标明,食用后同样可能造成危害。第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仅要关注显见的危害,更要关注潜在的危害,即引发慢性病的危害。例如,氢化植物油会产生反式脂肪(酸),过多摄入将增加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第四,我国已告别食品短缺时代,不少人甚至营养过剩。因此,未来的食品安全,应更加注重科学饮食、健康饮食,从“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健康”转变。对此,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对合理膳食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是营养师搭配膳食的重要参考。不少健身爱好者,也早已对能量和营养进行了“量入为出”的控制。虽然当前民众营养知识尚有不足,但未来必定会朝此方向发展。但是,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理由主要是:一方面,标示瑕疵仅仅是个别文字或表述上的不规范,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作出错误指引,无论从显在抑或潜在的角度,都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因而也就缺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归根到底是政策选择、政策判断问题,是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法律应对。但如果过严过苛,可能引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反弹,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体的制度效果。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对于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性标示事项,亦即推荐性事项,如食用方法,生产者要么不标示,要么必须正确标示。但如果标示不当,同样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危险,因而亦须承担惩罚性赔偿。(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四:无中文标签案件判决案例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基本案情: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刘某某举示的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可以证明其所购的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该百货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所购商品在出售时即有中文标签,应认定刘某某的主张成立。该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人民法院遂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范文五:对一起经销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的思考一、基本案情日××超市经销的韩国产高笑美饼干、本酿造酱油、海苔、果宝酒等4种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进口商品的合法手续,于是进行立案查处。二、定性处理在如何处理该起案件时,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起案件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下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而相对应的罚则就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因此只要责令当事人改正就行了,不必予以没收商品和罚款。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案件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最后,从《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关于食品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决定适应《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予以没收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三、案后思考在上述案件处理后,针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证书、CIQ标志、中文标签存在的问题,在日常监管中必须加强后续管理,可着重做好了以下几点:1.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为今后规范进口食品打下基础。针对进口商品存在的问题,结合《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经营者进行进口食品市场管理培训,着重介绍国家对该项工作实施管理的程序、方法、方式等;对各批发商、经销商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应遵守的规定、达到的要求,应履行的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从而使各经营者对进口食品的知识有全面了解,对自己应遵守的规定、行为有进一步的认识。2.对辖区各主要的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采取一定方式,对主要经营食品进出口的公司、商场、超市和个体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范围、品种、渠道等多方面进行登记,进一步深入的了解辖区进口食品的规模、渠道等,从而为今后作好进口食品的市场管理工作打下基础。3.建立市场后续监督管理机制。集中人力定期、不定期地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对进口食品进行市场监督整顿,重点检查经营商工作的落实情况,存在的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范文六: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程序”中规定: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就要求进口单位应当重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工作。二、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三、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1、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2、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3、保健食品则需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品进口批文(复印件)。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制作需要的材料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2、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外部信息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3、当原始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可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臵于A4纸上。4、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五、中文标签的制作1、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具体制作方法:一是将上述“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臵;二是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臵,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并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3、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臵及内容必须标签样张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六、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要求1、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2、标签标注内容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中的规定。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不得采用代码标注。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示贮藏方法: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和联系方式:必须和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范文七:进口食品须有中文标签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谢韵 通讯员 吴平) 时下,梧州市内一些商铺销售的进口食品,受到不少市民的青睐。但要分辨这些进口食品是否有质量保证,却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清楚明白。对此,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市民购买进口食品,需要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如若没有,则该商品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包装标识不够规范采访中,一些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认为,进口食品比起国产同种类食品,在品质和口感上或许更胜一筹。因此,不仅进口食品小商店越开越多,就连一些大型超市也开始经营进口食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3月10日,记者走访了市内部分销售进口食品的小商铺和大型超市,发现超市内的进口食品基本都有中文标签,而部分小商店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有的粘贴了中文标签,有的却没有。
记者在市区中山路的一家大型超市内看到,某品牌的饼干外包装上,都标注了“菲律宾原装进口”。虽然该品牌的不同口味的饼干外观有所区别,但都用加贴方式将中文标签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而在国泰商场里一家销售进口食品的商铺内,店内有部分食品的外包装全部为外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而即便是同一品牌的食品,也是只有部分产品有中文标签。据店员介绍,中文标签都是厂家进行制作粘贴的。至于为什么有些有,有些没有,她也不清楚。中文标签是“合格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任何人不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进口食品的销售,境外的生产商首先要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而贮备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销售商,也需要到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备案后,要对每一批销售产品建立流向销售表。其次,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标签审核。所有进口食品都需要标注中文标签,而中文标签的内容需要涵盖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食用有效期、配料表已经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七项。该负责人表示,中文标签多数是厂家生产时已经标注好的,或者准备进口时加贴的。但中文标签无论是加贴的还是原包装上有的,只要中文标签内包含了品名、规格等七项内容,都可以算为合格产品。如果进口食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则该食品并未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或者是来源不明确的食品。希望消费者选购进口食品时,留意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 1
传真件“代理商在货物进口前都要到我局进行境外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的备案。”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科程科长说,所有进口食品都应该配有卫生证书和产地证明,以及合格的中文标签。那么,怎样的中文标签才是合格的呢?
据程科长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审核、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除了食品的配料表、营养成分、保质日期等信息,还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中文标签内容应不得少于原包装外文内容,中文字体也不得小于外文。程科长说:“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备案、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口。”对于标签在何时贴上、由谁来贴的问题,程科长说原则上要求在国外厂家就要贴上中文标签,但如果发现原有标签不合格,也可以给一次机会由国内的代理商或进口商负责更换标签。关于经营出售进口食品,青岛工商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进口食品,应必须办理经销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一旦发现没有中文标签的产品必须下架停售,并进行处罚。希望市民在见到没有中文的进口产品时向我们举报。”工商人员表示,在选购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如没有明示应向销售者索要,并且在查看时要注意证书上面的相关信息和商品是否一致,以确定产品是否经过官方检验。大连忠进 2
范文八: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规定①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② 标签所列成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GB);③ 中文标签必须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 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⑤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⑥ 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标签中强调了某一内容如'获得奖章'或"法定产区”等即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⑦ 标签样张制作规定: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⑧ 国外标签中英文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一一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⑨ 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虎桥食品进口项目部13年来致力于进口食品全套清关,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设计审核印刷粘贴有着极其丰富的操作经验,有上千条案例可供客户参考。
  (黄亚文)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作了严格的要求。新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针对目前跨境电商,跨境的食品必须有详细的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要从境外购买或委托购买禁止携带、邮寄的物品,以免被退回或销毁。   湖南省食药监局一名负责人介绍,新法着重强调了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检测、食品召回力度的规定以及中文标签的规范,在监管方面明文强调了有关政府的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大大增加,同时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此外,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在国内市场发现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存在问题时的法律责任,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追究。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范文十: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受到了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青睐,但是市场上进口食品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工商部门查处了许多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在查处该类型案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二个问题值得办案人员注意:一是进口食品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一、进口食品的认定标准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在食品流通领域,认定是否进口食品至少需要从两方面考察。一是查看食品包装标识:①看原产地是否在境外。原产地可以通过查询条形码获得,条形码前三位对应的是商品产地,如“690-695”开头的是在中国大陆生产,“471”、“489”、“958”分别对应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00-13”对应的是美国等;②看食品面向的销售地区。有的食品明确标注了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销售,有的标注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都是表明该种食品仅面向特定国家或地区销售,进入境内市场需要进口;③看包装标识上是否标注了境内代理商等相关进口信息;④看进口日期。有的进口食品明确标注了进口日期。二是食品溯源:一级级向上追溯食品进货渠道,查验是否有海关通关证明,以此确定是否是从境外进口的食品,这种方式虽然比较繁琐,但相对而言更为可靠。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包装标识全是外文的食品不一定是进口食品。如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这些食品上包装可能仅印刷外文,但如果在出口前就流入境内市场,并不能算作是进口食品。2、国外品牌不一定全是进口食品。有的国外品牌在中国设立生产加工厂或者授权中国企业使用其品牌,其生产的食品虽然是国外品牌,但是在中国生产、销售,没有经过进口这一环节,不能算作进口食品。3、国内品牌或境内生产的不一定不是进口食品。如上文提及的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这种食品出口到境外后又经海关进口到境内,就是进口食品。有的外国食品是在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企业生产加工后运往境外市场上销售,如果再进口到境内,也是进口食品。4、假冒进口的食品不是进口食品。由于进口食品很受消费者欢迎,一些不法之徒就用假冒品牌、包装、产地等方式冒充进口食品,这种食品实际上是在境内生产、境内销售、没有经过海关进口,不能认定为进口食品。5、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经海关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也是进口食品。虽然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是属于中国,但从这些地区购进商品需要按照进口程序,经过海关、缴纳关税,食品也不例外。6、假冒伪劣不能作为认定不是进口食品的依据。进口食品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仅凭食品系假冒伪劣就认定该食品不是进口食品。“进口的假冒食品”和上文提及的“假冒进口的食品”有本质区别。二、查处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法律适用区分是否进口食品不仅关系到调查取证,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行政处罚时的法律适用。 如果是进口食品,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六十六条是对食品进口商的要求,不能引用该条处理零售商。笔者认为,该条分为三句,前二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总体要求,无论是进口过程中还是进入流通环节后,只要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该条第三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这是对进口商的要求,不能因为第三句是针对进口商而否定前二句对其他经营者的法律效力。如果被查处的食品上没有中文标签,同时又无法证明该食品是进口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该食品不是进口食品,那么笔者认为有二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要求,认定该食品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种思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必须是中文,但是食品的包装、说明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可以认定为没有有效包装、说明文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这二种思路的处罚额度有所不同,对于货值一万元以上的案件,第一种思路的处罚额度高于第二种思路。笔者认为这二种思路都是正确的,但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次于《食品安全法》,应以第二种思路为宜。此外,在关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问题上,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限于“预包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必须要在贮存位置、容器上,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食品的包装或者说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理。 近期,有企业对“美国大杏仁”的植物属性及名称,以及有关标准问题向标准起草小组提出咨询,现标准起草小组作如下解答:一、关于“美国大杏仁”植物属性及名称的说明: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于日下午,召开了《熟制扁桃核和仁》、《坚果炒货食品术语》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专家论证会。来自中、美的林果、扁桃仁、杏仁权威专家;中、美行业协会代表;标准起草小组代表,以及我国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政府及监管部门代表出席会议,经过充分的论证,再一次一致认定:“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是扁桃仁,“美国大杏仁”其植物属性为蔷薇科、桃属、扁桃亚属扁桃的种子。而杏仁的植物属性为蔷薇科杏属,为杏的种子。是两种不可等同的物种。这一论断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科学。二、关于对《熟制扁桃核和仁》、《坚果炒货食品术语》标准有关传言的说明:日上午起草小组代表,就近期行业内对上述标准的传言,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领导进行汇报与询问,市场体系建设司领导明确表示:对上述标准在行业内散布没有根据,不符合事实的传言,是不负责任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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