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能经商办企业吗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否经商办企业
中央纪委法规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
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切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特别是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更为宽泛。
  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严格禁止。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国企高管能否持股、投资的几个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出资的企业,与普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相比,不论是在管理还是运营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的任职要求,自然也就比普通企业的要高许多,其中有些问题经常涉及:
  1、国有企业的高管能否投资、持股?
  答:需结合其具体职务和拟投资入股的企业范围确定。现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2008年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了“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2、国企高管持股的企业范围?
  答:高管的投资持股范围明显比普通职工的范围窄、受限多,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即可以下持上,不可以上持下,尽管有除外规定,但上持下的情况很少见。高管中的非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投资非关联、同类竞争业务企业。
  3、对高管的职业限制,可否兼职?
  答:《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需要注意的是,领导班子成员即使经过批准在其他企业兼职,也不可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4、对持股数量有何限制?
  答: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不得达到控股比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职工持有辅业企业股权比例没有明确限制,另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五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交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日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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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转制、改组、兼并、联合、租赁、出售、承包等过程中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要与其身份相称,并从严掌握;
(四)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不得收入不入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私存、私借、私分公款;
(五)不准违反规定滥发工资、奖金,私立名目支取各种补贴、发放钱物;
(六)不准在离岗后个人擅自占用原单位配备的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购买住房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二)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五)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二)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三)不准巧立明目相互间用公款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宴请;
(四)不准到国(境)外及外省市进行没有具体项目的、一般性的考察、学习;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用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交通及住房方面的规定。禁止违规操作。
(一)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或豪华装修小汽车,符合规定又确需购买工作用车的,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及建私房。
(三)不准个人擅自用公款或让所辖单位、业务单位为自己配备移动通讯工具、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遵纪守法。禁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二)不准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和黄、赌、毒活动;
(三)不准参与、组织或支持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上访活动。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求真务实。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个人利益。
(一)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证书、职称或荣誉;
(二)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上级单位的各种奖励。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一)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三)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四)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五)不准违反规定,未经投资者批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各总公司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总公司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总公司党委要根据此规定对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农村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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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新华网)
【编者按】继上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后,日前,北京和重庆已出台试行规定,两地均明确,市级领导干部和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广东和新疆也已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至此,相关试点省份均已完成了部署。此前,上海市已经先行试点了一年时间。
那么,选取这些地方为试点的背景是什么?各地规定又有哪些特点?如何确保规定有效管用?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答。
去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对上海进行这项工作试点,中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跟踪进展,总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全面推开。同年5月4日,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规定》被解读为上海史上最严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新规。该规定实行一年来,上海市共1802名省部级、局级干部进行了全覆盖的专项申报,10名领导干部被免去职务等。
今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其中一项重要议题是:“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从严规范、率先规范、以上率下。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在上海率先试点之后,选择北京、新疆等地进一步试点,有利于这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形成一个对全国有效的、能够照顾各地特点的制度框架,以便在全国推广实施。这也是配合目前反腐的一种新制度的构建,将有效遏制通过领导干部身边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腐败,也可以防止官员因这方面的问题而走上腐败道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同样认为,北京、重庆跟上海一样,都是直辖市,在推广上海经验方面,可借鉴性比较强。广东是经济发达省份,新疆则是经济欠发达区域,这两个省份进行试点,有助于新规推向全国。
从5个试点省份披露的相关信息看,试行规定的相关内容高度近似。比如,规范干部的范围,均限定在局级副职以上干部,即对正副省级和正副厅局级作出限制,更低级别的处级、科级未纳入限制范围。按照中央精神,这是“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从严规范、率先规范、以上率下”。
而在对省级和厅局级干部的限制上,按照北京市委组织负责人的介绍,也是“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越严”。比如,上海、重庆、北京均规定,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这一要求比局级干部要严格。
对局级干部,正副职的要求也不一样。北京市规定,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这意味着,北京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经商不论是否在本地,均在被禁止之列。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局级副职或相当于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上海、重庆也与此一致。
针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公检法系统的市管干部,三地均要求参照同级别规范要求适度从严掌握,与党政部门正局职领导干部作同等要求,他们的配偶都不得经商办企业。对比上海和重庆,北京市还将市委政法委列入了从严掌握的范围内。
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三地均明确要求一方需主动退出。
落实与监督
如何确保这些干部落实相关规定呢?按照规定,试点省份均建立了专项报告制度。北京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全市所有局级干部,无论是否纳入规范范围,都要进行专项报告。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北京要求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行审核把关,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结合本单位业务范围,研究提出是否纳入规范的初步意见。同时,在干部提拔、转任重要职务、换届、后备干部考察等工作中,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查核。对办理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上海市要求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明示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重庆进一步明确将相应情况纳入情况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
为了进行有效监督,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除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还将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在北京市和重庆市公布的试行规定中,也都有对相关“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的表述。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不及时纠正的领导干部,试行规定都明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重庆市试点规定还加入了“对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的,对搞虚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的条款。北京市提出,在办理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时,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广东省表示,要强化常态化监管,充分发挥纪检、巡视、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监督合力。
(综合人民日报、京华时报、中国青年报、新华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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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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