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低房价逃税 行政处罚4700元怎么处罚?

江苏投资9.55亿元给电网装“智能导航”_网易财经
江苏投资9.55亿元给电网装“智能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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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投资9.55亿元给电网装“智能导航”)
新华社南京11月3日电(记者张展鹏)江苏苏州500千伏“统一潮流控制器”示范工程3日正式开工,相当于给安装“系统”,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实现500千伏电网电能流向的精准控制。
“城市电网中的电能,就像城市自来水管里的水,分布和流动都是自然进行,哪里需要就往哪里流动,很难控制。”国网江苏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李群说,一旦某个区域用电量激增,流过去的电能多了,就会造成这条线路的超负荷,影响供电安全,所以对电能的流量、流向进行灵活控制一直是世界性难题。
据李群介绍,“统一潮流控制器”由国家电网公司完全自主研发,攻克了多项技术难题。率先开工的苏州示范工程总约9.55,计划2017年底建成投运。
工程投运后,可以灵活控制电网中的电能分配,使电网潮流由自然分布转变为智能化灵活控制,不仅可以保障电网安全,还可以让电能流动得更经济,增强已有城市电网的供电能力。例如,在没有新建输电通道的情况下,提高苏州电网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约120万千瓦,相比新建输电通道,节省投资达6亿元。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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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0352房网&&编辑: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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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易中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下面小编就为广大房友列举以下五类常见的&潜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潜规则一:
  &扣房&
  从事中介十多年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现在一些都在&扣房&。通俗讲,就是与卖方达成一个合理的低价将房源买下,然后再通过高价卖出,中介公司从中赚取高额的差价。
  中介公司在&扣房&时是以卖方&委托转让&的方式进行的。&中介公司与卖家会进行一个委托公证,这一过程的成本非常低。当委托成功后,房产便由中介公司委托销售了&。
  潜规则二:
  用虚假信息拉拢顾客
  &中介发布一些比较受欢迎的房源信息,但你去看房时才发现,这些房子要么已被卖掉,要么就是货不对板,价格也贵出数万元。& 同一个房源一般会放出一个比市场价低的价格,另一个则和市场价持平,如果消费者根据放出的低价来咨询,中介一般都会称该房已卖或被订,然后趁机推荐新的房源。
  潜规则三:
  做低房价帮忙逃税
  中介常用的手法之一,就是把房子&打包卖&。例如,给卖主挂出&实收价&,将来成交后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家出,房主因而心存感念。
  同样,为了吸引买家,中介通常会把房价故意做低,让买家少交一些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买家就会乐意买下该房。不过,一旦被相关部门查出,买家不仅要补齐各种税费,还要面临高额罚款。
  潜规则四:
  占用房款去收房
  一些中介在与消费者签三方协议时,会尽力劝说买卖双方从中介公司过款,买方要在去房管局签买卖契约之前将全款(如果是一次付款的话)打到公司账上,但中介退款给房主的时间却是新房本下来后3日内,名义上说是要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这其间有长达半月甚至一个多月之久的时间差。有滚动资金在手里,中介就可以利用别人的钱去生钱。
  潜规则五:
  超长合同套房东
  一些中介公司对租房者也不放过,利用超长合同套房东。一位长期从事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举例说,其所在公司的一员工之前与一房主签了6年的租房合同,月租金1000元。之后,该员工花了500元将该房重新粉刷了下,一个月以13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且是一年一租。这几年下来,租金年年涨,该员工赚了数万元。
(责任编辑:王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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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做低房价的法律风险
所谓“同案”,是指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尽管此案与彼案之间的事实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同案”却是相对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指两个案件之间,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不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二手房交易中作低房价(将房屋成交价格大体分解为房价与装修、设备补偿金两部分,使得纳税申报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的房价,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有的法院判决作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无效,有的判决有效,还有的判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到司法机关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对“同案不同判”问题加强法律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低房价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根据我国有关税收,买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卖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地产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作低房价,客观上违反了税法强制性规定,逃避了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低房价的条款因违反税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作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的其余部分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作低房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低房价的条款无效,其他部分有效。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需按照真实房价继续履行合同即可。但在某些案件中,由于买卖双方约定了虚假房价,导致一方当事人此后对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此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但对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拒绝履行的一方过错更大,因其存在两方面过错:第一,违反国家法律,作低房价;第二,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绝按照居间协议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愿意履约的一方当事人仅存有一方面过错,即违反法律作低房价。因此,法官应根据双方过错情况进行裁量,确定合理的数额,避免出现过错大小不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或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情况。这一责任分配方式,客观上有利于减少作低房价的现象产生。买卖双方在签订作低房价的合同时,应预料到相应的风险,即对方以房价虚假为由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由于买卖双方对作低房价均有过错,愿意履约一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客观上减少了当事人,尤其是不能从作低房价行为中获利的一方当事人作低房价的意愿。■法官是否应主动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作低房价在实践中,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约定虚假房屋成交价格,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真实成交价格;&第二,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若干,装修款若干。由于房地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仅以书面形式约定虚假成交价格而未以书面方式约定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极少。在第一种情况中,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明确主张,约定房价不是真实成交价格,并举出补充协议加以证明。此时,作低房价的事实很容易被证实,法官应确认该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价为虚假房价,则不能要求法官主动审查作低房价数额的合理性,因为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房屋价格一直处于波动之中,不能要求法官随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并对房地产买卖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因此,法官仅需在发现有作低房价可能的时候进行审查,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买卖合同存在作低房价时,法官应主动审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判断房地产交易价格是否系虚假成交价格时,应主要由提出该项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官也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在必要时,法官可以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讼争房地产的大致价格。■买卖双方、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逃税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于不动产交易的税收体系,使国家应征税款流失,还扰乱了不动产交易的市场秩序,由于房产交易信息本身是交易的基础,如果登记机关的合同等信息本身就不真实,将削弱不动产登记原则的意义。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逃税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中介公司由于具备房地产买卖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在作低房价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乏为获得佣金而促使买卖双方作低房价者,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税收体系和市场秩序。因此,中介公司促成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进行交易的,理应进行处罚,但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虽然是房屋买卖中介公司的监管机关,但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能对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作低房价合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作低房价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中介公司确实促成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行为,可以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还可以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具体操作的执业人员,也应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执业人员构成教唆犯罪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此外,行业协会应尽快制定行业规范,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机关的惩戒、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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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二手房交易谨防四大陷阱 合同最好当面签-随州房产在线|&&& 正文二手房交易谨防四大陷阱 合同最好当面签 09:41来源:网络“阴阳合同”隐患多 避税难避法律责任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0平方米,成交价为150万元。但在房管所网签时,小王与原房主签订的价格显示的是75万元。“网签合同是假合同,这个价格主要是用来避税”。小王解释说,原房主购买这套房子花了75万元,而75万元是税务部门对这个区域房子认可的最低纳税价格。“按照契税是房子成交价的3%计算,光契税一项就可少交22500元。而通过做低房价,原本需要支付的营业税也做没了。”小王面露得意地说。从日起,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我国开始执行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区别征税,并且对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大增加了非普通商品房及出售方的税负,而转让方的税负又转嫁到了受让方,于是买卖双方为了少付税费,多采取做低房价的方式来逃税,并且以“避税”的幌子来掩盖违法的真实目的。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签订“阴阳合同”,即签订一份总房价较低的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的“阳合同”,同时签订一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操作方式更为简便,买卖双方只签订一份价格虚假的买卖合同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真实的成交价格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律师提醒:这样的“避税”方式是违法的,违法必然存在违法成本,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更为严重的是,这样所谓的“避税”方式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一定数量的纠纷。过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过,则无法交易,纠纷自然而生,多出的税费到底谁来承担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此外,如果是通过贷款方式买房,由于首付款是按真实房价支付的,而交付贷款银行的必须是送房地产交易过户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买卖合同有出入,贷款也不能获得银行批准,这样也会引起双方的纠纷。综上,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做低房价表面上看是省钱了,实则是法律陷阱,一旦落入,烦恼无穷。“贷款”陷阱 假收入证明不可信 做高房价不可取案例二:宋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月收入6000元。最近买了一套二居室,拟申请贷款80万元,期限为20年。而银行要求其月收入至少为1万元,为了使贷款获批,宋女士找到了公司财务主管,为她开具了月收入1万元的收入证明。结果银行还是没有批准宋女士的贷款请求,原因是月收入过万达到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而银行通过查询得知,宋女士并没有出现在纳税名单中。银行的解释是,要么宋女士收入证明作假,要么宋女士有逃税嫌疑,而这两项都是申请人不良信用的体现。在二手房买卖时,购房者大多采取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但是由于银行审核房贷有一定的标准,比如购房者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房龄、房屋价值等,所以有部分购房者不一定能获得购房贷款,由此也引发出一些陷阱。从各个银行对于购房贷款的审批要求上看,月还款额需要匹配的收入证明,比如月收入是月还款额的一倍。一些购房者的收入可能无法达到银行的要求,于是只能做假的收入证明用于购房贷款。律师提醒:提供假收入证明一旦被银行查出,就可能进入不良信用黑名单,不但该次贷款无法通过审批,而且也会成为今后贷款的障碍。所以,购房贷款时应该先咨询贷款银行,量力而为,勿让假收入证明成为影响交易的陷阱。案例三:江西南昌的周先生新近购买了一套单位附近的房子,成交价为40万元。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周先生提供的成交价格被增长为55万元。但是银行对这套房产的评估价为35万元,批给周先生的贷款为24万元。“冒着很大风险与原房主签了这份‘高房价协议’,没想到还是没有骗过银行”。周先生苦笑道。相比逃税而做低房价,有的购房者还会故意和上家串通做高房价,方法基本和做低房价类似,其目的是为了获更高额房贷。律师提醒:做高房价有违银行房贷规定。二手房的房贷首付款是有比例要求的,目前大部分银行规定为3成,做高房价无疑属于“骗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银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后认为实际价值并没有合同价高,购房者也可能无法贷到预期的成数,容易引发交易双方纠纷。“中介”陷阱 口头承诺不可靠 看房背后有玄机案例四:通过房产中介,天津的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三居室,成交价为80万元,中介公司表示,这套房最低可以贷到50万元。张先生很快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但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遇到了麻烦,按照张先生的还款能力和这套房子的价值,银行只批贷25万元,还有25万元的缺口。张先生急了,希望退房并要回先前支付的中介费和首付款。中介说,协议上并没有保证你能贷到款,中介费和首付款不能退,缺口25万元只能由张先生自己想办法。张先生现在一脸茫然。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会作出一些口头承诺,如保证购房者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等,而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居间机构,往往都会得到购房者的信任。但是中介的这些承诺并不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也没有任何责任可言,一旦承诺无法实现,承担责任的还是购房方。律师提醒:在签约前,一定要对房产情况及自身经济实力和贷款能力有个清醒的认识,不能听信中介的口头承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案例五:通过一家房产中介,河南郑州的孙女士看上了一套二居室。但因为另一家中介公司的挂牌价稍低,孙女士与另一家中介公司达成了交易,并支付了中介费。但不久后,先前带孙女士看房的那家中介将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胜诉。原来,在看房时,孙女士在中介提供的看房单上签字,而这个看似不重要的看房单其实是一份无终止期限的居间协议,明确约定了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同一套房屋的,要承担与中介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在购买任何一套二手房时,购买方首先要做的一定是先看房,看房满意后才会作出购买决定。在大多数人的概念中,买卖双方交易成功了应当支付中介费,否则就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在带购房者看房前通常都会要求购房者签署一张看房单,大多数购房者都会忽视看房单的具体内容,轻易就签字了。而看房单上也有玄机,有的看房单甚至会约定看房后,只要最终看房人购买了该套房屋,无论是否通过该中介达成交易,都要承担相当于中介费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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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做低房价逃税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与房东共担责
  新华社上海11月3日专电(记者黄安琪)做低房价以减少税费是部分房屋中介招揽生意的“法宝”,然而这一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需要补足漏缴的税费,还会被税务部门重罚,而这部分额外的经济损失常常引起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定房屋中介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据悉,经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赵某某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与汉宇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本次成交出售方所有税费包含佣金不超过100万元。之后,赵某某与汉宇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会面,合意做低房价。汉宇公司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7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期间,赵某某分3次给予杨某等人75万元“好处费”。
  2千万元交易额通过造假“瘦身”成700万元,百万元税款也“缩水”至1万元。巨额差价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税务工作人员很快查到赵某某偷逃税的行为,于是对其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余元,并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奉82万余元。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杨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也已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赵某某补缴了相关款项之后,对汉宇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与汉宇公司事先达成了税费加佣金不超过100万元的约定,故税费中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理应由汉宇公司承担,同时要求汉宇公司赔偿其包括税务奉、滞纳金、中介佣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与汉宇公司工作人员合意通过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赵某某本人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工作人员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汉宇公司对赵某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赵某某的经济损失,赵某某与汉宇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汉宇公司应向赵某某赔偿70万余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在具体责任分配方面,汉宇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判令汉宇公司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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