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不是合同法 委托合同同的特征.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诺成合同

导读:合同法复习题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合同,5.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6.抵押质押7.动产不动产8.承运人托运人9.自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2分)(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
合同法复习题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试卷代号:104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合同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lO.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5.ABCD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一般规范
4.法律事实
5.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9.自己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答题要点:
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分)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1分)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2分)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2分)
2.答题要点: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分)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1分)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2分)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分)
3.答题要点:
法律管辖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2分)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1分)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2分)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2分)
4.答题要点:
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1分)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1分) 第 33 页 共 3 页
合同法复习题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1分)
(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1分)
(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1分)
(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2分) 六、论述题(12分)
答题要点:
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条件构成:
1.主体条件(1分)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1分)违约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2分)
2.违约行为(1分)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1分)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1分)包括两种情况:
(1)作为的违约,是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1分)
(2)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1分)
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分)
在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而是看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若有,则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2分)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答题要点:
1.我国于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 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2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1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
试题 2004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 34 页 共 3 页
合同法复习题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3.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为双务合同
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5.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A.可行性论证合同
B。技术预测合同
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
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性和一性。
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的方式作出。
3?合同的保全包括――和――。
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
5.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 ――和赔偿损失。
6?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担保、――担保和保证担 保。
7.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租赁与――租赁。
8.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和――。
9.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缔约过失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赔偿损失 4.试用买卖 第 35 页 共 3 页
合同法复习题
5.捐赠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2.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3.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4.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六、论述题(12分) 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I.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试卷代号:104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合同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lO.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5.ABCD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一般规范
4.法律事实
5.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9.自己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答题要点:
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分)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1分) 第 36 页 共 3 页
合同法复习题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2分)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2分)
2.答题要点: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分)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1分)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2分)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分)
3.答题要点:
法律管辖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2分)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1分)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2分)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2分)
4.答题要点:
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1分)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1分)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1分)
(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1分)
(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1分)
(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2分) 六、论述题(12分)
答题要点:
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条件构成:
1.主体条件(1分)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1分)违约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2分)
2.违约行为(1分)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1分)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1分)包括两种情况:
(1)作为的违约,是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1分)
(2)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1分)
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分)
在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而是看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若有,则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2分)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答题要点:
1.我国于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 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第 37 页 共 3 页 包含总结汇报、考试资料、人文社科、IT计算机、经管营销、党团工作、旅游景点、资格考试以及(总汇)合同法习题及答案等内容。本文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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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根据建设部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管理委托人事务。因此,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酬金。 (3)物业服务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合同约定的劳务通过提供劳务的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应以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 物业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除了遵循签订一般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单位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作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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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也可以是,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种类/委托合同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效力/委托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谨慎处理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披露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义务。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终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原因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法律责任/委托合同
当事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与代理行为的区别/委托合同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2、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法律规定/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作了如下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 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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