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中某一子女出资父母买房公证为母亲购房归属权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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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钱以父母名义购房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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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所有权归谁?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其实,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的最终归属。
一、父母全出资 1、父母全出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前出资买房,则该出资资金被认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 受赠一方子女可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则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子女。 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并将不动产所有权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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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离婚算谁的? 两个司法解释截然不同结果
日讯,父母出资给儿子儿媳购买了一套四百多万元的房产,却成了小两口离婚对簿公堂时的争夺品。女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而男方则拿着司法解释三,认为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算个人财产。前后两个司法解释说“法”不一,而男方父母的出资证据又有缺漏,专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名律师米良渝该怎样解释法律,打赢这场官司?
丈夫巧遇妻子外遇 录音握下劈腿铁证
薄林漫无目的地走在路上,眼前花花绿绿的霓虹完全吸引不了他的注意。他脑子里反复回放着刚刚看到的一幕。
出差多日的薄林婉拒了业务单位的接待,提前返京,想给妻子周乔一个小惊喜。就在回家的路上,薄林偶然一瞥眼,看到路边停着的一辆轿车。红色的车身,熟悉的牌照——那是他妻子的车。“这么晚了,她的车怎么停在这儿?”薄林下意识地走过去,刚走了几步,借着周围的灯光,他发现车里仿佛有两个人影晃动。
薄林满脑子疑惑,停在原地观察。不一会儿,妻子的车上走下来一个陌生男人。男人整理了一下衣装,临走和车里的人亲昵地道别。而那车里的人,竟是他的妻子周乔。
薄林有些懵了,僵在原地,他目送着那个男人打车离开,又看着妻子开车走远。这个男人是谁?他和周乔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上天机缘巧合的安排,薄林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婚姻中走进了第三者。
薄林在自家小区楼下徘徊良久,想象着各种可能,他想知道真相,虽然他一时还无法接受最坏的结果。回到家,周乔对薄林的突然出现很是意外:“你不是后天才回来吗?”“我提前回来了,想给你个惊喜。”薄林还是给出了他内心真实的回答。他强忍着心中的焦虑,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
第二天,他偷偷在妻子的车里放置了录音笔,终于得到了答案——录音记下了妻子和一个陌生男人的不雅行为。
结婚这些年,薄林觉得自己对这个家没什么亏欠,对妻子更是宠爱有加,他根本无法接受妻子劈腿出轨,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现实。
跟父母商量之后,薄林决定离婚。趁着俩人还没有孩子,财产也好处理,干脆好聚好散,各自开始新生活。
让薄林有些意外的是,他与周乔摊牌,并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可周乔回避着薄林的任何质问,对离婚更是没给出确切的答复。
感情受了伤害,拖下去也没有意义。薄林找到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米良渝代理离婚诉讼。
“周乔是否同意离婚是第一步要解决的。”经验丰富的米律师直奔主题。“她就没正面回答过,听上去那意思就是如果财产分割合适就离,不合适就不离。”薄林答到。
不过,听完了薄林拿出的录音证据,米良渝心中已经有了对策。
离婚案件如期开庭,一对夫妻坐在原被告席上近在咫尺,心里却已是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米良渝律师宣读完起诉状,等来的却是周乔坚定的口气:“我不同意离婚!”
这早已在意料之中,在举证质证阶段,米律师出示了周乔在车里与婚外异性的不雅行为的录音。这让周乔很是意外,羞臊得红了脸。她和代理人耳语一番之后,便以听不清楚为由,拒绝质证。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让周乔回去听完录音,择日继续开庭。
不久,第二次庭审如期到来。虽然周乔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甚至不承认是自己的声音,但这份证据已经达到了目的,周乔同意离婚了。米良渝律师的代理重心也从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转到了核心——分割财产。
父母出资买房产 是赠是借未约定
小两口才结婚三年,有什么财产可争呢?
薄林告诉米律师,他和周乔虽然工作稳定,但毕竟大学毕业不久,又都是月光族,没什么积蓄。刚结婚时,他们一直和父母一起住在郊区的别墅里,那套别墅是父母的产权。但考虑到小两口要上下班,住在郊区多有不便,薄林的父母就在市中心,离儿子儿媳上班比较近的地方,选中了一套商品房。
薄林说,虽然是以他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是他父母分几次付清的房款,但却是在他们婚后购买的。现在周乔要争的就是这套房子。
“米律师,房子是我父母一辈子的血汗钱买的,一定不能判给她!”薄林开诚布公地说,专程请米律师打这场官司,就是要在房产的问题上寸步不让。
事实过程虽然清楚了,但到底房产是母亲赠给薄林个人的,还是借钱给他们买房?父母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为案件争议的房产定性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带着这个难题,米律师开始着手准备证据材料。
购房款证据打起组合拳 倒签协议作伪证不可行
在法庭上,周乔和律师信心满满。他们提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薄林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买房和拿到房产证都是他们婚后,因此房产就应该属夫妻双方共有。
这是薄林一家最担心的。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解释,父母在他们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就成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结婚没几年,周乔就要拿走一半。
米律师不慌不忙,立即搬出了另一条司法解释作出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前后两条司法解释,说的都是小两口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怎么会出现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是个人财产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这案子到底该适用哪一条?
米良渝律师解释说,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司法解释三相对于司法解释二,有了很大突破。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到底是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父母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
在此案中,房子登记在薄林一方名下,这已经满足了一个条件,米律师只需要证明房款全部是由薄林父母支付的。而恰恰就是这重要的出资证据出了岔子。
这套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近千万元的房产,当年购买时的合同价为420万元,但薄林只提供了一张408万元的转帐凭证。薄林说,剩下的12万包含了定金、预付款、尾款等,都是母亲用现金支付的。
这12万没有凭据的出资成了考验律师的一道难题。“虽然司法解释三中没有要求全额出资的明确字眼,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证明这12万也是薄林父母支付的,就很难认定房子是对薄林个人的赠与。”米良渝律师说。
为了怕房产旁落,薄林也有些病急乱投医了。他干脆和母亲倒签了一份赠与协议,表明母亲出资购买房产是对他个人的赠与。薄林觉得,这样一来,即便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房子也是他个人的了。
薄林自鸣得意地拿来协议,结果被米律师一眼识破真伪。“证据绝不能造假,否则会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米律师严肃地告诫薄林,同时自信地安慰他说:“我有办法取得证据,认定你父母出资购房的事实。”
律师取证填补出资缺口 数千差额无碍法院认定
早在看到薄林的证据缺失时,米良渝律师就开始琢磨该如何取证,填上这12万元的缺口。
她首先联系了房产开发商,了解购房时,薄林母亲看房、选房、签合同、付款的全过程。同时,她还找到了接待薄林母亲的售楼处工作人员,请他出庭作证。
售楼员清楚地记得,是他亲自带着薄林母亲看房、订房,定金、预付款等都是老人用现金亲自支付的。
米良渝律师在法庭上,一项项计算着薄林母亲支付现金的项目。尽管费劲周折证实,但与合同中所记录的房价总额还是相差6858元。
米律师最后表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已经完全能够证明房子是由薄林父母出资购买的。至于仅剩的6000余元现金付款差额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供证据,但这相对于已经证实的420万余元的付款和薄林父母购房的事实来讲,已是微乎其微的不足,无伤大雅,不能改变对房产的定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信了薄林所提供的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票据,认可房款为薄林母亲个人支付。同时也采纳了米良渝律师的观点,认为薄林虽然未向法庭举证相差的6858元的支付凭证,但这一差距不影响对该房屋性质的认定。因此,法院确认该房产是薄林父母出资为薄林购买的不动产,应视为薄林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薄林的个人财产。
要不是律师谙熟法律,巧取证据,法院准确把握法条精神判决,一套房产很可能就改变了归属。拿下了这场有惊无险的官司,米良渝律师也想借此给读者做些提示。
如今,父母出资给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老人想明确房产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要么就在婚前购置,这样自然而然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要么就要在购房之初,立字为据,说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觉得这样不利于家庭和谐,便可以利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保存好付款凭证,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即便今后有纠纷,也会被认定为师子女的个人财产。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期主讲:米良渝律师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副会长,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14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帮助米良渝律师打下深厚的婚姻继承法律理论功底,并对离婚、继承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以及独到的见解。她成功代理了演艺明星、上市公司董事等有影响力的婚姻、继承等民事诉讼和多起闻名海内外的离婚和继承争议案件。
米良渝律师曾经远赴法国,完成了欧盟公司法、商法、反倾销法、税法的学习。进入婚姻家庭领域之后,她侧重涉外婚姻及涉及公司股权、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独特的教育背景让她成了可以处理公司股权离婚分割、家业财富和企业资产隔离保护等复杂纠纷的“跨界”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孙莹/文
丈夫巧遇妻子外遇 录音握下劈腿铁证
薄林漫无目的地走在路上,眼前花花绿绿的霓虹完全吸引不了他的注意。他脑子里反复回放着刚刚看到的一幕。
出差多日的薄林婉拒了业务单位的接待,提前返京,想给妻子周乔一个小惊喜。就在回家的路上,薄林偶然一瞥眼,看到路边停着的一辆轿车。红色的车身,熟悉的牌照——那是他妻子的车。“这么晚了,她的车怎么停在这儿?”薄林下意识地走过去,刚走了几步,借着周围的灯光,他发现车里仿佛有两个人影晃动。
薄林满脑子疑惑,停在原地观察。不一会儿,妻子的车上走下来一个陌生男人。男人整理了一下衣装,临走和车里的人亲昵地道别。而那车里的人,竟是他的妻子周乔。
薄林有些懵了,僵在原地,他目送着那个男人打车离开,又看着妻子开车走远。这个男人是谁?他和周乔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上天机缘巧合的安排,薄林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婚姻中走进了第三者。
薄林在自家小区楼下徘徊良久,想象着各种可能,他想知道真相,虽然他一时还无法接受最坏的结果。回到家,周乔对薄林的突然出现很是意外:“你不是后天才回来吗?”“我提前回来了,想给你个惊喜。”薄林还是给出了他内心真实的回答。他强忍着心中的焦虑,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
第二天,他偷偷在妻子的车里放置了录音笔,终于得到了答案——录音记下了妻子和一个陌生男人的不雅行为。
结婚这些年,薄林觉得自己对这个家没什么亏欠,对妻子更是宠爱有加,他根本无法接受妻子劈腿出轨,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现实。
跟父母商量之后,薄林决定离婚。趁着俩人还没有孩子,财产也好处理,干脆好聚好散,各自开始新生活。
让薄林有些意外的是,他与周乔摊牌,并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可周乔回避着薄林的任何质问,对离婚更是没给出确切的答复。
感情受了伤害,拖下去也没有意义。薄林找到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米良渝代理离婚诉讼。
“周乔是否同意离婚是第一步要解决的。”经验丰富的米律师直奔主题。“她就没正面回答过,听上去那意思就是如果财产分割合适就离,不合适就不离。”薄林答到。
不过,听完了薄林拿出的录音证据,米良渝心中已经有了对策。
离婚案件如期开庭,一对夫妻坐在原被告席上近在咫尺,心里却已是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米良渝律师宣读完起诉状,等来的却是周乔坚定的口气:“我不同意离婚!”
这早已在意料之中,在举证质证阶段,米律师出示了周乔在车里与婚外异性的不雅行为的录音。这让周乔很是意外,羞臊得红了脸。她和代理人耳语一番之后,便以听不清楚为由,拒绝质证。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让周乔回去听完录音,择日继续开庭。
不久,第二次庭审如期到来。虽然周乔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甚至不承认是自己的声音,但这份证据已经达到了目的,周乔同意离婚了。米良渝律师的代理重心也从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转到了核心——分割财产。
父母出资买房产 是赠是借未约定
小两口才结婚三年,有什么财产可争呢?
薄林告诉米律师,他和周乔虽然工作稳定,但毕竟大学毕业不久,又都是月光族,没什么积蓄。刚结婚时,他们一直和父母一起住在郊区的别墅里,那套别墅是父母的产权。但考虑到小两口要上下班,住在郊区多有不便,薄林的父母就在市中心,离儿子儿媳上班比较近的地方,选中了一套商品房。
薄林说,虽然是以他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是他父母分几次付清的房款,但却是在他们婚后购买的。现在周乔要争的就是这套房子。
“米律师,房子是我父母一辈子的血汗钱买的,一定不能判给她!”薄林开诚布公地说,专程请米律师打这场官司,就是要在房产的问题上寸步不让。
事实过程虽然清楚了,但到底房产是母亲赠给薄林个人的,还是借钱给他们买房?父母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为案件争议的房产定性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带着这个难题,米律师开始着手准备证据材料。
购房款证据打起组合拳 倒签协议作伪证不可行
在法庭上,周乔和律师信心满满。他们提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薄林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买房和拿到房产证都是他们婚后,因此房产就应该属夫妻双方共有。
这是薄林一家最担心的。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解释,父母在他们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就成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结婚没几年,周乔就要拿走一半。
米律师不慌不忙,立即搬出了另一条司法解释作出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前后两条司法解释,说的都是小两口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怎么会出现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是个人财产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这案子到底该适用哪一条?
米良渝律师解释说,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司法解释三相对于司法解释二,有了很大突破。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到底是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父母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
在此案中,房子登记在薄林一方名下,这已经满足了一个条件,米律师只需要证明房款全部是由薄林父母支付的。而恰恰就是这重要的出资证据出了岔子。
这套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近千万元的房产,当年购买时的合同价为420万元,但薄林只提供了一张408万元的转帐凭证。薄林说,剩下的12万包含了定金、预付款、尾款等,都是母亲用现金支付的。
这12万没有凭据的出资成了考验律师的一道难题。“虽然司法解释三中没有要求全额出资的明确字眼,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证明这12万也是薄林父母支付的,就很难认定房子是对薄林个人的赠与。”米良渝律师说。
为了怕房产旁落,薄林也有些病急乱投医了。他干脆和母亲倒签了一份赠与协议,表明母亲出资购买房产是对他个人的赠与。薄林觉得,这样一来,即便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房子也是他个人的了。
薄林自鸣得意地拿来协议,结果被米律师一眼识破真伪。“证据绝不能造假,否则会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米律师严肃地告诫薄林,同时自信地安慰他说:“我有办法取得证据,认定你父母出资购房的事实。”
律师取证填补出资缺口 数千差额无碍法院认定
早在看到薄林的证据缺失时,米良渝律师就开始琢磨该如何取证,填上这12万元的缺口。
她首先联系了房产开发商,了解购房时,薄林母亲看房、选房、签合同、付款的全过程。同时,她还找到了接待薄林母亲的售楼处工作人员,请他出庭作证。
售楼员清楚地记得,是他亲自带着薄林母亲看房、订房,定金、预付款等都是老人用现金亲自支付的。
米良渝律师在法庭上,一项项计算着薄林母亲支付现金的项目。尽管费劲周折证实,但与合同中所记录的房价总额还是相差6858元。
米律师最后表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已经完全能够证明房子是由薄林父母出资购买的。至于仅剩的6000余元现金付款差额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供证据,但这相对于已经证实的420万余元的付款和薄林父母购房的事实来讲,已是微乎其微的不足,无伤大雅,不能改变对房产的定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信了薄林所提供的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票据,认可房款为薄林母亲个人支付。同时也采纳了米良渝律师的观点,认为薄林虽然未向法庭举证相差的6858元的支付凭证,但这一差距不影响对该房屋性质的认定。因此,法院确认该房产是薄林父母出资为薄林购买的不动产,应视为薄林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薄林的个人财产。
要不是律师谙熟法律,巧取证据,法院准确把握法条精神判决,一套房产很可能就改变了归属。拿下了这场有惊无险的官司,米良渝律师也想借此给读者做些提示。
如今,父母出资给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老人想明确房产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要么就在婚前购置,这样自然而然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要么就要在购房之初,立字为据,说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觉得这样不利于家庭和谐,便可以利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保存好付款凭证,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即便今后有纠纷,也会被认定为师子女的个人财产。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期主讲:米良渝律师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副会长,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14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帮助米良渝律师打下深厚的婚姻继承法律理论功底,并对离婚、继承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以及独到的见解。她成功代理了演艺明星、上市公司董事等有影响力的婚姻、继承等民事诉讼和多起闻名海内外的离婚和继承争议案件。
米良渝律师曾经远赴法国,完成了欧盟公司法、商法、反倾销法、税法的学习。进入婚姻家庭领域之后,她侧重涉外婚姻及涉及公司股权、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独特的教育背景让她成了可以处理公司股权离婚分割、家业财富和企业资产隔离保护等复杂纠纷的“跨界”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孙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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