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案例要承担责任吗

家中被盗业主拒交物管费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胜诉
家中被盗业主拒交物管费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胜诉
日 10:56  来源: 长沙晚报
据长沙晚报报道(记者 李广军)因为5年前家中曾经被盗损失5000余元财物,王先生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一直拒交物管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虽然他自认为拒交有理有据,但最终仍输了官司。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王先生支付欠缴的物管费和违约金共计6000余元。
家中被盗,拒交物管费5年
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区,刚开始时,王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但是在2007年1月之后就没有交了。原因是当年1月5日,该小区4户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我家中损失财物5000余元……物业公司承诺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治安防范万无一失。”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家中财物被盗,应依法依约承担责任,“我事后就财物被盗及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无数次找物业公司协商,都没得到解决。我并不是无故拖欠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官表示,王先生家中被盗,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法院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数年来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共6000余元。
不能以财物索赔为由折抵物管费
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解释说,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财产损失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找物管公司协商或另案起诉。“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和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不交物管费,业主购电受限制
因物管费引发的各种矛盾在每个小区都时有出现,业主拒交物管费的理由五花八门——房屋质量不过关、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消防设施成摆设、电瓶车在车棚被偷、自家的停车位被非法占用——各种各样的理由,让物业公司在收取物管费时不仅遭遇冷眼,甚至收不上来。
于是,不少物业公司因业主不交物管费而开始限制业主购电,使得这些愈演愈烈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受供电部门委托代收电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无权作出限电、限水的决定。
物管无权作出限电限水决定
“业主应依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因业主不交物管费,限制业主买电也是没理由的。”张朝晖说,业主不交物管费,物业公司可与其进行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因此限制业主买电;同时,业主不能无故拖欠物管费。
“业主得树立合同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了合同,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费。”张朝晖说,至于服务的质量好不好,那就要看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官在判案时会对物业费酌情考虑进行核减。“业主在遇到涉及自身权益的事情时,应理性维权,如果一味拒交物业费,反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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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财物被盗 要求物管应承担全责被驳回
  9万财物被盗 状告物管一审遭驳回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把责任归咎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管公司可证明其在保安设施方面有所举措,驳回了业主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业主:
  近9万财物被盗
  物管应承担全责
  去年八月,杨女士外出返回家后,发现家里被小偷撬窗入室盗窃,遂向派出所报案。杨女士经自行清点,失窃的财物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电子产品、名贵烟酒等,价值合计近九万元。
  之后,杨女士说,自己对房屋的所有门窗都加装了防盗设施,每次外出也认真锁好所有门窗,已尽到了居家的所有安全防范工作。她表示,入住物业以来,一直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小区物管公司承诺的24小时巡查和固定岗位值班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杨女士认为物管公司应赔偿其全部被盗损失。
  物管:
  已采取安保措施
  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管公司称物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一、物管公司已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在合同义务范围内没过错行为;二、物业管理合同并没有约定业主的财产损失由物管公司进行赔偿,物管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不具有保管的义务;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起协助作用,并不是防范工作的主体,且物管公司实行了24小时巡逻、配备摄像头等行为,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四、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但犯罪分子并没有抓获,案件没有侦破,由此杨女士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证据不充分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和物管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应履行保安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日常安全防范,负有一定的保安注意义务,并实施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
  本案中,物管公司的举证可初步证明其在出入人员登记、保安值岗、电子监控等小区保安措施方面有所举措,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杨女士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物管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存有重大过错,且杨女士据以提起本次诉讼的刑事案件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杨女士所主张的损失及责任认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故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不予支持。&(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杨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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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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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业主家中被盗起诉物业赔偿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小区业主冯某发现家中被盗,认为是物业公司未适当履行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冯某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冯某是中山市港口镇某花园业主。日晚上9点多,冯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盗损失合计人民币165794元,港币57140元。冯某认为自己房屋所在楼层的大门和楼道电梯口处于小区摄像头监控之下,但物业公司以监控录像设备损坏为由致使不能调取相关视频资料,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于是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其损失50%的责任,即物业公司向其赔偿人民币82897元,港币28570元,合计人民币105753元。
  物业公司辩称,关于监控设备的问题,在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服务时监控设备就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且物业公司正常履行安全防范措施,并无过错。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小区的监控设备在冯某所报称的失窃事件发生前确实处于瘫痪状态,且在被盗事件发生前物业公司对此也作出积极的处理,故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没有过错。据此,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有义务
  保障小区居民财产安全
  冯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冯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一般义务。即使监控设备在物业公司接管前已损坏,该公司发现后也应及时修复,如无法及时修复应采取诸如提示业主注意、加强保安等防范措施,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冯某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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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物业要不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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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家中的财物失窃,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这要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物业没有尽职,业主有权要求赔偿但应提供证据证明。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要不要赔钱?  如物业未尽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失窃,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服务的内容往往包含保安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盗窃行为的发生,业主单以失窃为由追究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但如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未达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财产被盗是因犯罪分子行为而引起,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也不可能全额赔偿,往往是赔付一部分。当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能否以小区物管未尽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被盗损失并免除物业管理费?  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管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应当向物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若业主认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服务不到位,给其带来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是因为物管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物管公司承担责任,要以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为准。  财物被盗,业主应如何维权?  财物被盗后,建议业主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完整反映案件情况,以固定相关证据。如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可向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双方如存在较大争议,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管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赔偿。本文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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