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已发公文签发流程

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机关的公文,是学校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不设办公室的单位和部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校党委组宣部、校长办公室主管学校党政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校公文种类主要有:
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适用于批转下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㈠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㈡ 紧急公文应该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㈢ 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㈣ 发文字号应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学校党政公文的代字分别由“鄂中医专党”、“鄂中医专”组成。由组宣部、校办编写登记;校纪委、校团委、校工会公文代字分别为“鄂中医专纪”、“鄂中医专团”、“鄂中医专工”由纪委、团委、工会办公室编写登记。
㈤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㈥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㈦ 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㈧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㈨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印章。
㈩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 公文一般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 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系、部等行文。
除党委组宣部、校长办公室外,其它部门、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四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学校审批的事项,经学校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学校同意。
第十五条 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它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向校党委领导请示或报告的公文,主送校党委组宣部;向校行政领导请示或报告的公文,主送校长办公室。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除学校领导直接交代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单位名义向学校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单位。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㈠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单位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㈡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㈢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㈣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㈤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㈥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㈦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㈧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㈨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三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它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或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或秘书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或文秘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或文秘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它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它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发文,归档由组宣部、校办负责,各部门、单位发文归档自行负责。归档统一到校办档案室办理。
第三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 公文由办公室或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三条 校内办公信息系统发布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公文,应当履行公文处理相关程序,并同印发的纸制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登记。
第四十八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九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宣部、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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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写中发文字号是否必须有啊?我在做公文改错题中,有的要求有,有的没要求,
我是天舞啊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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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文必须有发文字号.格式一般为: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流水号,例如:中办发[2013]21号,注意年份外的括号其实应该是六角号,这个不容易找所以用中括号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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