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注册资金2亿,10个股东出资认缴和实缴,其余9个股东出资认缴和实缴给法人20%股份,那法人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多少

多少股份可要求变更法人代表。我占公司46%的股份,且是公司法人代表,另一股东占54%的股份他能变更发人代表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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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股份可要求变更法人代表。我占公司46%的股份,且是公司法人代表,另一股东占54%的股份他能变更发人代表吗?
河南 驻马店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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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1623条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只要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因此,如果就你们二人,按照现在的股份比例,他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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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股东变更公司以前的债务(天猫贷款)是有公司承担?还是原法人、股东承担?还是变更后的法人与股东承担?如果公司销户,这些债务由谁承担?
应当由公司承担,变更后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想请问在股份合作制公司中(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可否由其中一方随意变更?法人代表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并要承担哪些法律上的责任?
答复:《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据悉,股份合作制公司只有深圳等个别地方以地方性法规规范的公司形式。由于我们这些地方性法规文本,恕不能回答您所提的问题。请见谅。(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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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正确答案:
(1)刘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刘某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甲企业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张某和赵某也同意转让,4个股东中有3个同意转让,已超过半数,所以刘某有权转让股份。
&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刘某1万元的股份。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股东张某和赵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赵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1:1,所以应各购买刘某50%的股份,即1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所以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 &(4)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本题中乙企业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必须为10万元,本题中宏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乙企业成为宏图公司惟一的股东,宏图公司不能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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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千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口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 &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 &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 &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 &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 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沦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4位董事,公司全体9名董事中有4人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这次会议上,乙、丙、丁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了决定,定于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事前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该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同意,作出三项决定:
(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
(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
(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
其理由是:
(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
(2)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
(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1、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惟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 & 1小题>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答案解析: 2小题>
《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公司形式,并对一人公司作出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规定,请你利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结合目前的社会状况,谈谈对一人公司的看法。
答案解析: 3小题>
《公司法》修订前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10万元,并且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部缴足。《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3万元,并且可以分期缴纳,请你谈谈对《公司法》的这个修订的看法。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我是三东的公司大股东兼法人&也是公司发起人&,前段时间因原单位的事要处理,所以股东商议把我股份和法人一并转让和变更给另一股东了,但股金尚未付完,法人手续也未到工商局办理,现在我是否可以不履行股东会的决定&请求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出资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出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3.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无人数限制。
4.股东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5.股东权利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6.股份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出资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出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3.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无人数限制。
4.股东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5.股东权利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6.股份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其相关信息公开发行,可以自由转让,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性质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你说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一般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权利义务不是体现在公司章程上吗?
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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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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