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如何在药店买处方药不做处方药有面积限制吗

北京:新开药店数量不再受限 营业员须持证上岗
北京:新开药店数量不再受限 营业员须持证上岗
  日 07:22:41  来源:京华时报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将于明天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定,新开药店必须有执业药师,营业员也必须持证上岗。此外,有关部门首次对新开药店的数量不再做限制。
&&&&相较于旧法规中开办零售药店要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新法规明确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
须配有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由于市民有病往往直接到药店买药,售药人员往往需要指导市民用药。为保证市民安全用药,根据此前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新法规明确规定,新开药店营业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即无资格证不得卖药。
&&&&另据市药监局副局长方来英介绍,此前审批新开办药店都会对数量进行限制,而新规定实施后,药监部门将不再限制新开药店的数量,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经营药店。申请者可携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拟办药店地址所在地的药监分局进行登记。(记者郭爱娣)
(责任编辑:袁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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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流程: 工商局核准名称 递交筹建材料 添置设施设备(请提前联系测量面积)递交材料,
二、填报要求:
& &1、申请人提供资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自负
& &2、筹建、验收材料,
& &3、 提交验收材料时请确认本店门牌、远程、设施设备等均准备到位,
三、开办条件
  1.人员配备: 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并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上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员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以上岗位人员应经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中岛架】
& & 2、 需要先选好营业地址,主线城市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以上;县城营业场地不 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下的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要有仓库)
【药店货架上货准备营业】
& & 3、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
& & 4、准备申请材料;&&
  5、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
  6、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5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7、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
  8、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9、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
  10、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
  11、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
&&&& 13、县城和乡下在药店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 14、审批费用看各自在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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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112016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相关规定
 && (一)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二)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的责任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埋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1.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2.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三)执业药师销售非处方药的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四)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摆放要求(2008)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的销售方式(07/)
  1.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
  2.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3.处方药不得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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