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地产开发商排名自产水泥混凝土需要交税吗?

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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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商名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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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消费者的消费的行为变得越来越理性和成熟,房地产开发商在一方面要扩大规模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要向专业化的道路前进,根据市场划分细分产业市场,房地产商为了发挥专业的开发优势,采取了分销的方式,那么房地产做分销怎么样呢。分销渠道的模式有哪几种呢?
今年算是走过全国大部分的地方,从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到山西一些城市,后来辗转到深圳南宁昆明石家庄江西等很多地方,接触过不下50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基本大同小异,都是资金问题。
一级资质编辑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和讯网消息 3月9日,和讯网主办的2013年两会“布局新型城镇化”和讯沙龙在北京举行。北京工商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及表示,按中国的当前土地制度和土地财政的深刻背景,首先是政府承担了房价推升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房地产开发商比窦娥都冤,他们没有那么大的本事。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
深业地产 鸿荣源 福田地产 益田地产
多了,差不多有名的开发商都在这,还不包括和记黄埔、恒基兆业、新鸿基这些香港大牌公司,这些公司现在也在国内狂买地。万科、中海、绿地、广州富力、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碧桂园、世茂集团、保利、华润置地、远洋地产、绿城、雅居乐、瑞安、新世界中国、龙湖集团、鲁能置业、SOHO中国、金地、上置集团、金融街控股、...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示范合同文本、杭州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文件(杭房局〔2011〕41号)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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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混泥土用于建筑工程如何开票计税?
财务人如何应对失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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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证,升职加薪不是梦
你距离最高证书只有一指的距离
港中大-上国会强强联手
全球23强,免联考
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混泥土用于建筑工程如何开票计税?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而我们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问题:1、混泥土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还需要计入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吗?
& && && & 2、如此与货物销售,劳务分别计税不是矛盾吗?
& && && &&&3、混泥土是自产货物。?
[ 本帖最后由 ztcmy 于
09: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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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泥土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还需要计入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吗?混泥土开给了建设单位发票,然后再领用来进行建筑,就是甲供材料。营业税规定无论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都要并入乙方,缴纳营业税,但是甲方供的设备除外。
问题:1、混泥土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还需要计入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吗?
& && && && && &区分一下生产出的产品与建造出的产品关系
& && &2、如此与货物销售,劳务分别计税不是矛盾吗?
& && && && && & 多余问题
& && &3、混泥土是自产货物?
& && && && & & &同上一个问题
<p id="rate_2691"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不得不佩服你,看的点很准&威望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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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泥土可是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啊
混泥土可是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啊,该建筑企业特大,自己有水泥搅拌站,制作商品混泥土,同时对外销售。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这句话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提供建筑业劳务,比如施工单位盖楼,那么这个劳务属于建筑业劳务。同时自己还生产混泥土,并且对外销售。这样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开征税。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销售混泥土征收增值税。
现在的疑问是销售的混泥土如果是给其他公司而不是本工程项目,按照增值税征税,不算建筑业劳务,因为你没有提供劳务,只是提供了混泥土;如果你卖给了建设单位,正在给建设单位盖楼,这种方式下给建设单位开增值税发票,同时用的这些水泥还要算做营业税计税基础(甲方供料);如果你不开票给建设单位,也就是不销售给建设单位,但是用于本工程项目,又没有分开核算,这个时候税务部门核定营业税额,也就是分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原帖由 张新杰1982 于
10:01 发表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这句话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提供建筑业劳务,比如施工单位盖楼,那么这个劳务属于建筑业劳务。同时自己还生产混泥土,并且对外销售。这样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开征税。建筑 ... 我赞同你的理解,不过关键是税务人员这样理解就好了
原帖由 ztcmy 于
09:41 发表
混泥土可是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啊,该建筑企业特大,自己有水泥搅拌站,制作商品混泥土,同时对外销售。
看来点不透,建筑公司有两个产品:
一个是自己生产水泥制品,如商品性质的混凝土等——这个是增值税的范畴。
另一个是为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这个是营业税的范畴。
建筑公司生产混凝土有两个形式:在自己“工场”生产出来的是商品。在开发商“场地”制造出来的叫建筑材料。
原帖由 haihan235 于
10:47 发表
看来点不透,建筑公司有两个产品:
一个是自己生产水泥制品,如商品性质的混凝土等——这个是增值税的范畴。
另一个是为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这个是营业税的范畴。
建筑公司生产混凝土有两个形式:在自己“ ...
请教海大师类似问题,房地产企业与门窗厂签订门窗销售及安装合同,其中门窗占合同总额的80%,安装费为20%,门窗厂有安装资质,房地产公司应该取得什么发票入账???多谢
关键是门窗厂如何开发票。如果开发票的话,门窗厂可以开增值税发票,销售门窗,同时开营业税发票,属于建筑业的安装,分别核算。而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发票计入建安成本。不知道能不能这样理解
原帖由 haihan235 于
10:47 发表
建筑公司生产混凝土有两个形式:在自己“工场”生产出来的是商品。在开发商“场地”制造出来的叫建筑材料 ...
该154号文,已经明文被废止,是否说明,这种情况,将一律要缴增值税,就是说,被重复征税?
原帖由 凿齿 于
09:39 发表
该154号文,已经明文被废止,是否说明,这种情况,将一律要缴增值税,就是说,被重复征税?
这点写入条例了,因此此条作废。
回复 11楼 haihan235 的帖子
请教,条例哪条区分了生产地点
原帖由 凿齿 于
10:41 发表
请教,条例哪条区分了生产地点
营业税是流转行为的专业术语是:提供和转让,“销售”不是营业税的术语,看看哪条使用了“销售”这个词汇。
说一下两个词汇的含义:
1、销售货物——含义是:一、己方必须有的生产场地和经营设施;二、必须有合格的商品实物流转行为;三、属于增值税范畴。
2、提供劳务(转让)——含义是:一、场地设置可以在双方的任何一处;二、可以没有实物流转;三、不属于增值税范畴。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1:01 编辑 ]
为公司承接的建筑业劳务,提供所需建筑材料,是营业税中所说的混合销售吗?这事真的很纠结,不太好判断,
回复 楼主 ztcmy 的帖子
原先也碰到过这样的问题,后来我是这样理解的: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是一种特殊的混合销售,可以就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开具营业税发票(当然还有其他条件,原先还有建筑资质要求什么的,这里不赘述了)。当然就材料就不用计入营业税营业额了。
正常的混合销售,看主营业务;不是自产货物提供建筑劳务的,材料都计入营业税的营业额。
所以营业税条例第六条阐述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时,指明“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
“清包工”也是一种特殊的混合销售,可以只就劳务纳营业税。
我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即提供材料(非自产),又提供建筑劳务,如果主营为销售的话,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吗?
我自己瞎琢磨的,仅供参考。
困惑的问题
企业应该是兼营行为,自产自用不开具发票,
销售给其他单位开具国税的普通发票,6%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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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9.7.4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
直系亲属间房屋无偿赠与手续办理及税费负担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一
直系亲属间房屋无偿赠与手续办理及税费负担
一、赠与及亲属关系公证
(一)受理部门:北京市各公证处
(二)费用
1、赠与合同公证费: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200元;
2、亲属关系公证费:80元/件
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要监护公证。
二、缴税及免税、不征税手续办理
(一)个人所得税
1、对双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赠与合同公证书;
(2)房产所有权证;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二)营业税
1、免于征收营业税。
2、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赠与合同公证书;
(2)房产所有权证;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三)契税、印花税
1、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房屋市场价值的3%,是否能享受1%税率优惠,要看具体情况),对双方全额征收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
2、完税手续办理
(1)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三、产权过户程序
(一)受理部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资料清单
1、屋赠的申请书
2、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
3、原来房地产产权证
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5、完税凭证
(三)费用
1、登记费:80元
2、权证印花税:5元
四、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上述内容可能因各地房屋管理局的内部具体规定而略有差异.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二
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无偿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国税发〔2009〕2号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从这一个文件上来看,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包括资金融通),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可以商量的。?但是资金融通也涉及利息所得的营业税,如果双方之前有统借统贷协议,不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可以不用交营业税。
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2010年1月,A公司向B公司无偿借款5000万元,时间1年,到期按照协议归还,实际未支付利息。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B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偿借款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的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而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都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在营业税政策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十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是,上述规定是指企业将资金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而对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营业税应税行为。
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遵循“无偿不征税”原则,但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有专门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从税法原理来说,《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而《税收征管法》则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因此,在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调整上应以《税收征管法》规定来规范。但是,《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调整规范的是利率偏低情况,若对无息利率的税务处理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很值得商榷。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故 B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尽管B公司没有取得任何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该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由于一方在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总体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按此规定,如确认B公司利息收入的同时势必要确认A公司的利息支出,在双方所得税率相同,无其他优惠政策等情况下,双方的税负是相等的,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不作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行为涉及的税法很多,《营业税暂行条
例》、《税收征管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等在对该行为认定时,规定是有差异的,而《税收征管法》是法律,按照法律级次来看,《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效力大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但是《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颁布的,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是2009年颁布的,从内容上看,《税收征管法》中的内容明显与现实际情况不符,到了应该修改完善的时候。此外,从税收管理实践角度讲,关联企业如果所在地不同,按照税法规定调整时也会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增加税收成本。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时,应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如实际税负相同,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认定该行为不属于企业刻意避税,原则上可不作纳税调整。
直系亲属无偿转让股份免税规定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三
直系亲属之间可以无偿转让,税务上没有任何问题,参照《公司法》办好相关的过户手续就可以了;参照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交税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税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四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1.转让不动产
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
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
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
缴纳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
视同销售不动产
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售——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
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清算)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8.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清算时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①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②清算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
面积所占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四、房产税
1.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地方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六、契税(承受方)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五
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臵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号)。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二、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一)营业税
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不动产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虽然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
观点二认为: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此外,对于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在实务中对无偿划转资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观点二认为:无偿划转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属于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税,,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增值税
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虽然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认为: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一政策。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1、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臵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臵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不属于内部处臵资产的,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 如无偿划转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应该会获得税收扶持。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59号文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
2、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五)契税
(六)印花税
对于采用无偿划转形式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一般免予征收印花税;对于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房地产开发商合法避税方法一览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六
房地产开发商合法避税方法一览
房产继承过程中要交哪些税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七
房产继承过程中要交哪些税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
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继承房产需要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
(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继承房屋要交契税吗
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种类之一,对于继承房屋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河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中明确:“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房地产避税方法亲戚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还交税吗篇八
调研发现,开发商偷税手段多样化,但主要通过 5 种方式进行
:“隐匿应税收入”、“挤占、多提、虚列成本”、“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账簿凭证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纳税申报不及时”。
纳税申报不及时,是最为普遍现象,表现为:不按预收房款申报预售收入依据利润率(或毛利率)缴纳所得税,或干脆就不申报,甚至作虚假申报等。
隐匿应税收入是开发商首选偷税手段之一,借此可以大幅度减少纳税基数。
比如,对销售收入确认不主动、不及时,少列收入坐支现金现象严重,有的直接进入企业小金库不入账;对银行按揭款项不及时入账,或者把收到的按揭款项记“短期借款”等科目。其次,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
挤占、多提、虚列成本,是开发商偷税的另一主要手段。
典型方式是,开发商和建筑商互相勾结,有预谋、有目的、有步骤地通过先与承建方编造虚假合同,再让承建方多开建安发票的手段,人为地提高造价,增大建安成本,以少缴所得税。
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款问题,国家税务总屙将房地产行业连续五年定为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这说明房地产行业偷逃税问题的严重性。那么房地产业是如何偷逃税款的呢?
1.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等方式,以房换资金、换土地。不记收入,偷逃税款。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能获得大片土地,便与投资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抑或根据拥有土地一方的利益需要,与其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用所建房屋换取资金、土地,而所换价值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以商品房或门面抵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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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开发前期资金投人量大、资金短缺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往往以工程投标为筹码,要求建筑安装企业与其签订带资入场的协议,待房子建成后就以等值的商品房或门面抵冲建安1二程款,从而达到减少营业额,偷逃营业税的目的。
3.对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税款。
从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作方式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售房款之外,还收取部分代收代付或代垫款项:如有线电视的初装费、网络宽带初装费、电话电缆初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房屋交易费、办证费、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增容费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营业税的计税金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收、代垫款项。而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代收代垫款项收入为由而未申报纳税。
4.通过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
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越多、开发规模越大,则资质等级越高。目前房地产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在初建时注册资本不多。为了,提高资质,这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进的土地经初步“三通一平”开发后,进行虚假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这既可以增大注册资本,提高资质,又可以虚增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减少仑业所得税税基。还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安装企业相互勾结做假,虚增成本,从而减少营业利润,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另外,现行建筑安装企业的建安发票实行由税务征收部门或发票管理部门代开的方式,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便可在开票“窗口”或税务征收部门开到发票,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提
供了可乘之机。房地产开发商用支付少额营业税及附加的代价,就可以轻松地偷逃企业所得税。
5.采取“假借款、真按揭”的办法偷逃税款
随着银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发展,金融按揭贷款购房方式作为一项新兴实用的服务项目,成为房地产销售业务中的主要方式。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采取假按揭的方式,通过收集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搞假销售,或串通购房者,虚抬房价搞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在账务处理上不记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长期借款,从而偷逃国家税款。
6.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转移收入,调节利润,偷逃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往往组建集团公司,利用自己的亲戚朋友注册成立一些相应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使其成为自己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开发商品房的建安工程交由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将房地产的销售业务分离出去,交由关联企业经营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销售业务、广告业务等;物业公司则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切价外费用,如代垫代付维修基金等。这些关联企业通过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相互调控收入及利润,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7.通过“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预提费用年末不碍留有余额,对开发建设周期比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提费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但是许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账户中提取的费用年终存在大量结余。此类房地产企业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虚增成本:一是通过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来少付或者不付一些费用,同时仍提取按照规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而不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列相关费用。二是继续提取国家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形成应付而付不出的各项费用长期挂账,通过“预提费用”等往来账户计入开发成本。通过上述方法造成账面上的经营亏损,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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